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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修復式正義?(一)為什麼要推廣修復式正義?1.基本概念修復式正義這個名詞,或者法律領域中翻譯成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Justice),對許多讀者來說或許是第一次聽到,不過修復式正義在外國已行之有年。聯合國對修復式正義的定義為:「修復式正義是一種用以修復犯罪者與被害人、犯罪者與社區之間因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害的一種方式,並藉此方式了解犯罪行為對關係人的影響,從而加以修復與反思其過犯。」2.修復式正義在臺灣的發展概況(見圖1)在臺灣,法務部自2008年將之列為重要政策,做為推動柔性司法政策的一環,並於2009年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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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交保等於無罪嗎?交保金額怎麼決定?資料來源:王劭農/繪圖:Yen、侯懿純一、什麼是交保?(見圖1)新聞上常看到的「交保」,在法律用語上叫「具保」。當有犯罪發生,會經過檢調偵辦、法院審理、上訴等一系列程序,到最終確定判決需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下皆以被告簡稱)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及檢調對證據的保全,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案情輕重、是否有串證、湮滅證據、逃亡的可能性後,可以命被告具保免予羈押,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兩種:(一)檢察官認為可以具保免予羈押如果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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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購賣家要求開箱全程錄影,有效嗎?(見圖1)圖1網購賣家要求開箱要全程錄影,否則概不負責,合法嗎?資料來源:黃蓮瑛、江宛庭/繪圖:Yen(一)賣家的標示可能屬於定型化契約有些網路購物的賣家會在賣場的網頁上或是包裹上標註「開箱請全程錄影,否則概不負責」,要求買家開箱時必須全程錄影,否則不能退貨。這樣的標示與記載大都可能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也就是一方當事人預先在契約中擬定的條款,他方沒有商量的餘地,必須接受。(二)無效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了保護無法議約、交易較弱勢的一方,例如消費者在面對經營網購的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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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賽事轉播有著作權嗎?運動競技賽事中的選手在球場、競技場、或電腦遊戲內激烈一較高下,非展演型態的運動賽事「本身」不是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或表演,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然而較大規模的賽事現場會準備多臺攝影機,錄製包含多位選手在不同角度及時刻特寫鏡頭、精彩球路或對戰、主播講評、教練在場邊指導或下戰術的情形、現場觀眾的反應……等。多視角與共時性的攝影鏡頭才能完整記錄前述所有場景,以讓不在現場的觀眾也能滿足觀賽體驗,擴大運動賽事觸及度。導播或技術人員以攝影機錄下賽事現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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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登山時可以撿拾鹿角或毬果回家留念嗎?資料來源:王綱/繪圖:Yen一、依法不得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否則主管機關得沒入(見圖1)生活在山林中的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頭骨,是很多山友渴望在登山時能夠遇見、甚至撿拾回家的特殊紀念品。不過,無論是臺灣水鹿的鹿角或是骨頭,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所稱的「野生動物產製品」,而臺灣水鹿又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所以依照野保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一般人原則上是不能持有這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但是,目前針對單純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野保法並沒有訂定相關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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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診法定傳染病的病患姓名等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例如近年傳出疫情的登革熱、猴痘等傳染病的確診者,他們的資料就應該被保密。而如新冠肺炎於案例發生當時已是政府公告的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所以新冠肺炎確診者的姓名等資料是不可以任意洩漏的,只有例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有必要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才可依照當時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布確診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二、洩漏確診者姓名的法律責任洩漏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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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二次車禍?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那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動力機械等,在公路街道等公眾通行的道路行駛,導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二、如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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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解僱?與資遣有什麼不同?在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由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都是解僱。但解僱的性質可分為「懲戒型解僱」與「經濟型解僱(資遣)」,兩者的差異為雇主是否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以及雇主是否需要提前預告勞工將被解僱的情形,以下分別簡單介紹。(見圖1)圖1解僱的類型有哪些?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偵甯/繪圖:Yen(一)經濟型解僱(資遣)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不順利、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使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勞工,而須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雇主必須先行預告,預告的期間長短會因為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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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具結?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一、什麼是具結?(見圖1)在法院進行訴訟時,為了使法院可以發現或確認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是否為真實,除了參考相關客觀的證據(例如兇器、監視器畫面等物證)外,有時還必須參考證人的直接見聞、經歷。不同於美國電影中,會讓證人用按聖經宣誓的方式來確保證言的真實性,在我國為了確保證人說的都是真的,法院會將一張誓詞交給證人,誓詞的內容通常會記載「今為○○○年度○字第○○號○○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這張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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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估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所能發揮證明程度的強弱問題,證明力愈強,愈能作出肯定的判斷,否則便是證據不足。後者是證據是否適格的問題,如果一項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就應當排除在法庭之外、不使用該證據,故法院根本不必進行調查,更談不上究竟有沒有證明力。一、證明力與自由心證原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在學術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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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當代,臺灣作為全球科技創新的關鍵樞紐,屢次展示出令人自豪的突破與成就。而在這些令人矚目的進步背後,專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它為創新的火花提供了保護的屏障以及運作的燃料,確保發明得以實現並推向市場,同時社會大眾也能接觸到新知,促進知識傳播,進一步推動科技的發展和進步。「專利師」在這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他們憑藉專業知識和技能,將發明人的創意轉化為具有排他法律效力的專利權。更重要的是,當專利權遭遇挑戰或爭議時,專利師所提供的專業諮詢和鑑定意見,往往成為解決紛爭、判斷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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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贍養費?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贍養費是什麼?(見圖1)贍養費,是在一般用語以及法律語言兩個層面的內涵有顯著差別的概念。(一)一般所稱的贍養費比較接近法律上的扶養費一般所稱的贍養費更接近於法律上所謂的扶養費。扶養費來自扶養義務,在夫妻之間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且扶養義務與權利皆併排於第一順位。並且,配偶之間的扶養義務是屬於「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一方配偶就算能力較不足,也必須要犧牲自己去扶養他方配偶,而非行有餘力時才需履行扶養義務,但如果一方配偶連扶養的能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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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已經說明什麼是待證事實,也提到了無罪推定原則。那麼,在刑事程序中究竟是誰要負責舉證呢?又是誰要去蒐集證據呢?蒐集證據,與舉證責任息息相關。要負舉證責任的人,勢必盡量設法蒐集所需要的證據。以下先來討論舉證責任;然後接續談談證據蒐集。(見圖1)圖1刑事訴訟中,誰要負責舉證和蒐集證據?資料來源:朱石炎/繪圖:Yen一、舉證責任訴訟案件的兩造當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刑事訴訟的原告,在公訴案件是檢察官,在自訴案件是自訴人。以下分別討論這些當事人是否負舉證責任。(一)檢察官檢察官居於控訴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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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規定的刑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成「主刑」和「從刑」(褫奪公權)兩種。其中,主刑還可以再分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詳圖1)。圖1刑的分類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二、什麼是易刑處分?從現實層面來說,監獄空間和獄警人力都是有限的,本來就不可能無止盡的收容犯罪行為人,且刑罰雖然具有矯正犯罪的效果,但有些情況其實沒有施以刑罰的必要,如果不論大罪小罪,一味將各種犯罪行為人通通關進監獄,反而有可能無法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甚至產生負面效果,這是因為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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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愛滋感染者隱瞞病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否犯罪?我國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明知道自己感染HIV,但進行以下其中一種行為卻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是感染者,導致傳染給對方,將面臨5~12年的有期徒刑:與對方進行危險性行為。跟他人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必須注意的是,只要做了上面的任一行為,就算對方沒有真的被傳染,也可能構成未遂犯,仍會受罰。二、法律所禁止的性行為如果集中討論性行為這點,從前面的說明可以推論得出,愛滋感染者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必須揭露自己染病,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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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見圖1)圖1民事訴訟該要向哪個法院提起?——管轄的原則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
問答
1、什麼是供述與非供述證據?2、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判斷證據能力的步驟。需要舉例。3、為什麼學說上認為,158-4應用於非供述證據?4、為什麼非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判斷,是違法的輕重?5、為什麼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判斷,是在於有無危害任意性?
問答
外賣業的興起,使現代人們更常使用電話訂購、網絡下單。然而,有些人卻藉由這便利,訂購食物后卻任意棄單,甚至會出現訂購大量食物后棄單造成商家虧損以致便宜抛售的狀況。請問此情況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呢?或是礙於電話號碼、網絡賬號的隱秘性,如何對素不相識的棄單者起訴呢?
問答
我開車在一個三線道路口,前方已經變綠燈,但我所在的內車道車龍還是不走,眼看右側的兩車道車子都消化光了,我決定一個右轉跨越「雙白實線」,從中線車道駛離現場。這時候,後方駕駛認為我違規,提供行車紀錄器提出檢舉,警局以「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開我紅單,處罰600元及記違規1點。這不公平吧?難道叫我眼睜睜的看著前面堵車右邊淨空,卻動彈不得嗎?請問這有機會跟法官打官司,請法官幫忙銷單嗎?
問答
想請問因為前一起車禍未將車輛移開導致後方行車者自摔的責任歸屬為何?事發當時情況為機車道上已經發生了機車與腳踏車擦撞的事故,當事人雙方並沒有大礙(僅擦傷),兩人站在路旁等待警察的到來,未將車輛移開,使之(腳踏車)任意橫躺於馬路中央,也未標示提醒用路人,由於當時是晚上,路上的光源不足以讓人看清楚路面上有一台橫躺於地面的腳踏車,直到接近了才急煞已經來不及,因此導致後方來車未能及時注意到橫躺的腳踏車導致自摔,造成的傷害遠大於原本的擦撞事故,到了需要呼叫救護車送醫的程度。想請問此狀況的責任歸屬是後方行車要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