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要籌組企業工會擬定章程時,或是修改章程參考時會需要。如果工會的類型是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可以另外參閱「臺北市產業工會章程範本」、「臺北市職業工會章程範本」。範本的來源臺北市企業工會章程範本,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n.d.),《01、組織企業、產業、職業工會》,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
問答
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保護規定,與一般法律比起來,確實比較完善。我也希望我跟老闆簽的契約,讓我成為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也讓這份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可是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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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勞動過程中時常會面臨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金額等問題,而各種金額的計算全部都是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平均工資又可分為「日平均工資」與「月平均工資」兩種類型:一、職業災害殘廢補償、職業病工資補償數額之最低標準、預告期間工資之計算以上三種費用計算標準是以「日平均工資」為基礎,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依照自己的工作類型分別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計算日平均工資:(見圖1)圖1日平均工資如何計算?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如果勞工已經工作超過6個月例如A的月薪固定是三萬元並且於2018年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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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離職員工,或有離職員工的雇主。(一)取得離職證明書的方式勞動契約終止的時候,不論是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勞工有權請求雇主發給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可以拒絕。然而,失業勞工如果無法從前雇主那裡取得離職證明,例如前雇主不願開立,或前公司已經倒閉等情形,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時,可以另外參閱「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二)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給付等有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如果是非自願離職,要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期間的津貼時,可以另外參閱「失業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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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立法者為保障童工權益在勞動基準法上設有一系列規範,分述如下:(見圖1)圖1勞動基準法特別保護未滿18歲的人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證明文件相關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童工之年齡證明文件。二、工作內容限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至於何謂「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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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認定是勞動基準法上的重要問題,舉凡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見圖1)圖1薪水裡的這些項目,都算在勞基法的「工資」內嗎?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績效獎金績效獎金,是雇主為了激勵員工士氣,依照績效由公司盈餘抽取部分分配給勞工。對此,主管機關認為績效獎金如果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所發的,是一種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屬於工資;然而,法院實務則認為績效獎金不屬...
問答
有一位工作許可到期的外籍勞工來向我應徵工作,我可以聘用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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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訴訟該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資料來源:戴雯琪/繪圖:Yen一、要對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提告?──當事人能力的問題(見圖1)勞資爭議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目前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大多設有勞工法庭,專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由於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所以原則上,訴訟中應該要以總公司為被告,不過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可以自由選擇向分公司或總公司提告。由於勞工與分公司間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算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所以上述案例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是兩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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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求職時遇到公司說要「綁三年」,若三年內離職,須返還教育訓練費用,還要賠償一筆違約金。像這樣限制工作轉換自由的約定,在特定行業中並不罕見,過去學說及實務上多以約定條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作為約定是否有效的判斷標準,2015年勞動基準法援用此一法理增修第15條之1,把這個標準明文化,並將這類條款稱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見圖1)圖1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宥廷/繪圖:Yen(一)先判斷約定是否必要主要有兩個認定標準,一是雇主是否提供專業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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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與一般民眾相較,公務機關可輕易取得人民的個人資料,例如稅捐機關可查詢個人財產與所得資料、戶政機關可查詢戶籍資料、警政機關可查詢犯罪前科等資料,如果公務機關可擅自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將造成社會不安,對當事人更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二、為限制公務機關任意蒐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有何規範?(見圖1)圖1公務機關能夠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資嗎?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公務機關的定義「公務機關」的定義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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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通訊軟體的便利,越來越多雇主藉由通訊軟體交辦公務,也衍生出許多勞工經常於下班時間收到雇主的訊息,需額外利用下班時間回覆老闆的訊息,甚至在家藉由通訊軟體繼續提供勞務。因此先前有新聞報導指出,勞工在非上班時間收到雇主訊息,雇主須補發加班費,但是可否像新聞報導所述向老闆請求加班費,還是需要依據具體個案判斷,以下將列舉三個案例向讀者們說明:(見圖1)圖1下班時間回覆老闆訊息,是加班嗎?資料來源:紀欣宜/繪圖:Yen一、案例一的A任服裝設計師兼企劃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一)A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加班,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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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基本工資?「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臺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照勞基法規定,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審議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目前(2019年)臺灣的基本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到2020年1月1日開始,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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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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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休假的法律意義以及計算方式(一)特別休假的意義與目的原則上勞工應該要為雇主提供勞務,才可以領取工資。然而因為特別休假(一般簡稱「特休」)有助於勞工消解持續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也可以維護勞動力,因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而且在特別休假的期間,仍然要發給勞工工資。(二)特別休假的排定方式至於怎麼去決定勞工到底哪一天使用特別休假,過去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排定,然而現實上有些勞工可能還是沒有辦法依自己的意思排定特別休假。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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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相關法令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有哪些?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勞工許多權益(例如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哺乳及托兒設施的設置等等),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就是其中一項,規定在該法第16條中。為了避免公司藉員工育嬰一事惡意資遣員工,因此透過較嚴格的法律規定保障勞工權益,除非有該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或是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受僱者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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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見圖1)圖1求職時,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會成立?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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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勞工需要耗費成本,因此人員的流動對於雇主而言是一種額外的負擔。尤其是針對某些具有專業技術的工作,雇主若提供勞工額外的訓練、負擔訓練成本,勢必需要確保成本得以回收。為了要降低人員流動,避免因為人才流失所帶來的負擔,有些雇主會在勞動契約當中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見圖1)圖1雇主可以要求勞工簽「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嗎?資料來源:曾翔/繪圖:Yen一、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所謂的「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指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必須要幫雇主工作滿一定的時間才能終止勞動契約。這種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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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中,我們希望就業市場能成為一個自由市場,讓適合的人才分配到適合的職位上,也就是所謂的「適才適所」,如此一來才能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然而,在求職過程中,求職者時常會遭遇到歧視問題,導致無法順利求職,此時應該要如何尋求協助?一、定義所謂的「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能力無關的某些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是用來決定所僱用勞工的薪資、福利、升遷、教育訓練等等,也就是一種針對某些特質所為的不合理的不公平對待。二、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在就業服務法限制就業歧視的基本規定是就業服務法的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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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原則上只有在符合第11條規定的裁員解僱(例如: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第12條規定的懲戒解僱情形下才可以解僱勞工(例如:勞工對僱主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持續曠工三天)。但,雇主如果不想付資遣費,而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因為「自請離職」是勞工自行提出的,在法律上可以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不需給付資遣費給勞工,將對勞工有嚴重的影響。因此,如果遇到這種以改變職務內容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勞工可以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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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對待」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包含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人,不可以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對勞工有其他不利的待遇。然而「工會活動」涵蓋範圍有哪些?本文整理過去幾則法院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工會活動範圍的解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工會活動」範圍涵蓋到哪裡,相關法規並沒有加以定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只要是工會為了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性的目的,所為爭議行為以外的一切集體行動,都應該被包含在工會活動的範圍內。另外,法院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