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所有行業的雇主,無論僱用人數多寡或事業的規模。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雇主必須依法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公告實施。範本的來源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範本,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6),《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參考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I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
問答
假設房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購置並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女方以自己財產清償全部貸款利息,就超過女方按自己共有比例計算所應負擔之利息,女方即係以自己之財產幫男方清償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因此,即使雙方尚未離婚,女方亦得隨時請求男方清償。至於子女的扶養費,本應由父母依各自資力共同負擔(民法第1115條),且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因此,離婚後倘由女方單獨擔任親權人,女方自得另外請求男方支付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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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動產役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動產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人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使用效益(當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例如要求鄰地的所有權人開放通行,讓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能發揮更多經濟價值;或是從他人的土地上引水灌溉,讓附近沒有水源的土地也能種植作物。 延伸閱讀黃蓮瑛、吳嘉修(2022),《什麼是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涉及哪些權利義務是需要注意的?》。註腳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
問答
網路是一個公開交流的平台,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極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假設網友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刑度的部分,法官通常會全盤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職業等等因素。換言之,法官對於在網路上觸犯誹謗罪的判刑輕重並不一定,必須要看具體個案的情節,但一般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除了涉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以外,同時也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實務上,被害人除了對在網路上...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因為民事糾紛,想要對別人提告的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想要起訴,就必須要以書面記載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與事件經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想請求法院裁判的內容(訴之聲明),以及其他跟訴訟有關的資訊後,提交給法院,才算是完成起訴喔。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起訴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民事起訴狀(一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4條:「I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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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完全給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雖已經提供給付,但是給付的內容並不符合契約宗旨。不完全給付又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和「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2種。註腳孫森焱(2010),《民法債編總論下冊》,頁564。民法第227條:「I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II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與加害給付(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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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中止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一個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法律上稱為「著手」),但犯罪行為還沒有全部完成之前,這個人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決定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是補救自己的犯罪行為,讓原本將會發生的結果不發生。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予這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又稱為中止未遂。如果最後沒有犯罪結果,但跟這個人事後的行為無關,則可能另外構成準中止犯。例如,小偷A侵入一戶人家之後,發現這戶人家比自己還窮,起了同情心直接放棄竊盜的行為而離去,就是中止犯,但如果是單純覺得沒有值錢的東西可偷才離開,就不是...
問答
雖然遺棄無自救力且有生命危險情況的人,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但如果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義務,只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看到有人受傷路倒,除非與自己具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等關係,使得自己有義務要去就對方,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詳細請參考文章:傷害他人後不給予救助,可能成立傷害與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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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要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用「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需要這份聲請狀範本。二、範本的來源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範本,來自司法院(2021),《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民法第1174條:「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III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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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企圖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方法有以下幾種:強暴:例如毆打被告、灌辣椒水等物理上的強制手段。脅迫:以內容非法,且不利於被告的言語來威脅,例如「再不招認的話就把你無辜的小孩羈押起來」。利誘:以非法或不屬於法定職權的內容影響被告的心理,例如警察表示「老實招認的話,就讓法官判你輕一點。」(但判刑並不是警察的職權)詐欺:用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欺騙被告,例如騙被告已經找到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實際上沒有錄影),讓被告因此死心而自白。疲勞訊問:例如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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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讓法院就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產生薄弱的心證,認為大概如此、大致是真實的舉證行為。不必達到讓法院產生堅強心證,確信為真實的程度。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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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所指的是不法的獲利意圖,而不一定是不法的取得意圖。因為詐欺罪著重者在於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心態。 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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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與實務經常提及的「醫療水準」注意標準,源自於日本。日本松倉豐治教授為了解決當時實務以「醫學水準」作為過失判斷標準,因而提出「醫療水準」概念,為了與「醫學水準」相區別。松倉教授認為,「醫學水準」是指醫學學術研究上的水準;而「醫療水準」是指在醫學水準下,臨床醫療上已經達到一般醫師普遍實施之治療方法。「醫療水準」的診療方法,是廣泛為一般專科醫師所認識,在臨床醫學界經過廣泛介紹而獲得共識,且具有臨床實踐可能性的醫療方式。然則「醫療水準」的具體內涵究竟為何?亦即,何種程度的醫療行為始符合該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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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辦理拋棄繼承時,向法院陳報繼承人名冊編列的參考寫法,需要辦理拋棄繼承的人,就會需要這個繼承人名冊範本。範本的來源繼承人名冊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繼承人名冊》,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民法第1174條:「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III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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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當得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到損害者而言。註腳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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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指經過預立醫療決定者(即意願人)事前委託,在意願人意識不清或昏迷時,代替意願人聽取醫療評估、簽立手術及侵入性醫療同意書,或者傳達意願人預立的醫療決定之人。 註腳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I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II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Ⅲ醫療委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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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未遂,是否要處罰,以法律有明文為限。如故意輕傷未遂、過失傷害未遂,因刑法無明文處罰,就屬不罰的未遂。 註腳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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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的正式名稱是「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是安裝在汽機車上,具備測量吐氣酒精濃度的儀器,當駕駛人的吐氣酒精濃度超標時,車輛會無法啟動。依據交通法規,當駕駛人因為酒駕而遭吊銷駕照後,如果要再重新考駕照,必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而重新考領駕照後,必須要在車輛上加裝酒精鎖,若沒有安裝的話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到12萬元罰鍰,車輛也會被移置保管。註腳詳細規定可見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4項:「I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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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1)有關律師迴避的問題,並不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而是由《律師法》來規範。依照《律師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同法條第2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另外,依照《律師法》第37之1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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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