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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為什麼要有「前言」?現代國家的憲法,多半以前言(或稱為序言)來表彰制憲者當時的權力來源,以及強調該部憲法所制定的目的。更白話的說,憲法中的前言,其實就是大致說明了這部憲法產生的原因,和制定憲法者透過這部憲法的制定,希望國家能達成的目標。二、我國憲法的前言說了哪些事?(一)憲法本文的前言從我國憲法本文的前言能夠發現,當時制定憲法的機關為國民大會,且制定憲法的權力來源為全體國民的託付,強調了國民制憲權的主要價值。縱使此部憲法的制定,看似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所制定,然而回顧當時政治發展史,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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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全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評議中心主要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也就是說,只要民眾與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間,因為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民事爭議,就可以免費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二、哪些案件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會受理呢?原則上,涉及金融消費的民事爭議,例如金融商品廣告不實、借貸後未足額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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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製造惱人噪音,如果讓自己難以入眠、生活作息受到影響,那麼除了前篇文章所討論的民事責任外,鄰居是否有刑事責任呢?以下僅就法院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討論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的可能性。(見圖1)圖1鄰居製造噪音擾人清夢,可用刑罰制裁他嗎?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一、惡意製造噪音讓人無法睡眠,可能犯強制罪(一)強制罪基本概念刑法第304條第1項是關於強制罪的規定,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中的強暴是指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暴力,或者對物品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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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主觀意思的一種(與之相對的是「故意」),可以再細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雖然行為人心裡認為不會發生,但因為其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仍有預見,所以稱為「有認識」過失。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無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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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通知對方一件事實,這時候行為人並不用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是一種準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就是一種觀念通知。民法規定當債權人要把債權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讓出債權的人或受讓債權的人,要通知債務人有債權讓與的事實,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同意,但讓他知道債權已經移轉了,改向新的債權人清償。註腳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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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一)看得懂中文≠看得懂法律一般來說,我國法律條文的文字,是由中文(或華語)寫成,既然大家都能讀懂中文,那麼大家都能瞭解法律條文到底在說什麼嗎?其實很難。法律為了要能普遍適用到社會上的所有事物,往往會使用很抽象的用語及概念,或者設計成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的形式;但是社會的運作往往很複雜且一直變動,在適用法律時又常會對於特定事實有所評價,這使得瞭解法律在說什麼、並且適用法律變得很困難。即使是法律專業人士之間,也常針對法律解釋產生爭議。因此,需要法律解釋的關鍵就在於法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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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屏東驚傳一起擄人命案,一名女子獨自騎機車返回屏東萬丹途中,遭一名男子刻意製造假車禍擄走,親友找不到發動緊急協尋,卻發現女子已遇害身亡。而此案兇嫌在痛下殺手前,早已跟蹤、騷擾被害人好多時日,被害人也曾報案,卻因沒有能有效自保的法律,以致釀成後續憾事。行政院有鑒於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社會極大恐慌,並釀成重大社會案件,於2021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於同年12月1日公布法規全文,公布6個月後,也就是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一、為什麼還要訂定新法規?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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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是審判程序中的一環,在調查證據之後,法院在這個程序會依序讓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就事實與法律分別陳述意見,還有相互辯論。言詞辯論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案件的事實更加明朗。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89條:「I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II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III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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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對競業禁止條款之規範為了顧及基層員工的權益,我國曾經將長期累積司法實務見解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等內容,融合成為2015年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一定要件,而且雙方約定的時間最長不可以超過2年,離職後競業禁止規定才會有效:(見圖1)圖1競業禁止的條款要如何約定才有效?資料來源:陳郁庭/繪圖:Yen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公司希望保護的營業利益必須合法正當。(二)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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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逕行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容許執法人員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抓人:(1)為了逮捕、拘提或羈押犯罪嫌疑人;(2)為了追躡現行犯或脫逃的人;(3)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不用搜索票,但仍要求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原因;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在住宅或處所內;而且必須要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才能逕行搜索。而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學說上有稱「拘捕搜索」,因此僅能搜索可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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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基於服務品質或為了確保勤務安全,在新進人員正式上線工作前,會先給予特殊訓練,例如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保全人員及航空公司機師等。訓練期間通常以上課為主,實作為輔,等到考核及格,確定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後才正式僱用,此培訓期間通常稱為職前訓練期間。職前訓練期間雙方是否已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常有爭議。本文整理實務見解,從勞動契約的定義以及職前訓練期間的訓練內容加以說明。一、勞動契約的定義何謂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定義。目前法院實務解釋勞動契約,主要參考1936年12月25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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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見圖1)圖1民事訴訟該要向哪個法院提起?——管轄的原則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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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凡具有一定的外型事實,足可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存在,信賴此項外觀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註腳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頁72。
問答
一、證人之義務: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二、證人之處罰: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證人經過再次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直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用強制力將證人拘提到場。三、拒絕證言的情況:傳喚證人到場的目的是在使證人陳述其所見所聞的事實,釐清...
問答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按問題所述情況,除了未戴安全帽以外,警察...
問答
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依照民法第971條的規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確實只有「離婚」和「婚姻經撤銷」2種;如果是配偶一方死亡,尚生存的配偶與亡者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並不會消滅。相較之下,日本民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以意思表示消滅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但是我國目前並沒有被採納這種制度,所以現行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仍然只有離婚、婚姻經撤銷2種。扶養死亡配偶的父母到終老?雖然姻親關係不因死亡消滅,但是要求夫妻一方負擔扶養他方父母的義務,仍然要符合以下扶養的法定要件才會發生:夫妻一方扶養他方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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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與他人訂立契約,會使當事人間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而民法債編規定的「契約」有許多形式,例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等等,這些項目又可依照其契約性質區分成不同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差別在於「要不要交付標的物來作為成立契約的必要條件」,第二種類型是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差別在於「法律是否要求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契約」。一、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見表1)表1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比較表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定義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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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是指不具告訴權的第三人(有告訴權者,例如犯罪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等),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的意思。告發又可以分為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一般告發(又稱權利告發),例如發現有人在路上被搶劫,趕快到旁邊的警察局向警察告發。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嫌疑,就必須告發(又稱義務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現證人涉嫌作偽證,就應該向偵查機關告發;或者公務員發現在辦理公務時發現其他公務員有收賄情事,也必須告發。註腳告訴權人的規定,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32-236條。認為告發人應該排除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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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補充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的不足成年監護制度,是指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已經喪失意思能力時,透過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的程序。法院會為這位喪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選定一個或多個監護人,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制度。過去只有法定監護制度,所以法院只能從受監護人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以及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之中選任監護人。但在實務上,這樣的法定監護制度,有時卻淪為繼承人爭產的工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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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受命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要負責主導訴訟中的準備程序。準備程序就是先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開庭進行,處理爭點整理、確認雙方要爭執哪些、不爭執哪些事項等等,都處理好之後,下次再和審判長、陪席法官一起開庭審理。此外,判決書通常也是由受命法官撰寫。所以受命法官通常是對案件卷證內容最熟悉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