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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執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強制執行,第三人因違法執行權利受損,而法律准予第三人提起訴訟救濟,撤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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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照受刑人入監時的刑期來編列級數進行管理的方法。級別依序是第四、三、二、一級,各級別有自己的責任分數,從18分到612分不等,類似「債務」的概念,不同級別的受刑人有不同的生活待遇,要從第四級慢慢進級到第一級,需在日常的教化、作業跟操行成績表現良好,獲得成績分數來抵銷責任分數,原則上抵銷完畢就可進到下一級,藉此來鼓勵受刑人在監所努力向上。註腳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各級受刑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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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又稱為「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投入的財產總額;股本穩定,也有稱為股本穩固。公司法追求公司股本的穩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公司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准許公司投資,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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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限公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例如A、B、C三人各出資50萬成立X有限公司,如果X有限公司對外欠下任何債務,則A、B、C三人也僅就其各自出資的50萬負有限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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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己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本人,讓本人跟自己為法律行為。民法禁止自己代理的法律行為,自己代理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效力未定,必須本人承認生效或拒絕承認而不生效。例如A代理B出售房屋,A卻身為B的代理人的身分,把房屋賣給了自己,A的行為就是自己代理。延伸閱讀:賴郁樺(2022),《代理的特徵與效果是什麼?什麼是自己代理?》。註腳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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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基礎(簡稱「稅基」)是指各種稅賦的課徵都必須將其「課稅的對象(可能是物、行為或事實,又稱租稅客體)」以一定的數量表示,才能依此決定各納稅義務人應適用的稅率及計算實際成立的租稅債務數額。例如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必須將土地這個「課稅對象」以一定數量表示,也就是將土地價值量化,作法上是透過地政機關的「規定地價」程序,才能計算土地的地價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而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的「稅基」內容觀察,課徵方式大體上可歸納為二類:依課稅對象的「金錢價值」稱為「從價稅」,例如所得稅法中的「綜合所得稅額」、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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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在法律上是指相對的這一方在得到好處之後,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得到的好處可能會被撤銷。例如民法贈與契約,爸爸把房子送給子女,但要求其中一間房間要保留給爸爸使用,就是受贈子女方的負擔,如果子女沒有履行保留的義務,爸爸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契約。或例如行政機關核准特定協會辦理課程有經費補助,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可以依法要求協會核銷時要檢附課程表、教師鐘點費、學歷證明等,則這些必須檢附的文件資料就是受補助方的負擔,協會沒有履行義務的話,行政機關就可以廢止原本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要求協會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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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財產係指發動強制執行程序時,屬於債務人所有、支配財產或權利等,可供債權人據以對其強制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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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是向對方有所要求而交付的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談到賄賂,總以為是指公務員「收紅包」而言。其實,選舉罷免法上的候選人或選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的監督人或管理人,參與刑事審判的所謂「國民法官」,破產法上的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和解的監督輔助人等,如果受賄,也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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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原則上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如果一個人失蹤後,跟這個人之間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會有需要,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等。為了避免有人失蹤後,跟他有關的法律關係,例如債權債務關係,陷入一個不知何時才能確定的狀況,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宣告符合規定的失蹤人死亡(例如生死不明滿7年;80歲以上失蹤滿3年;遭遇如九二一地震此種特別災難,在該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二、範本的來源家事聲請狀(聲請宣告死亡)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家事聲請狀(聲請宣告死亡)》,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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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世事往往難以預料,有時借出去的錢恰好是讓友誼小船翻覆的那座冰山。如果事先沒有做好準備,當遇到親朋好友欠錢不還時,除了傷心之外還會大傷荷包,那有沒有什麼方法,讓自己在借錢出去時妥善留下證據、遇到萬一時能合法追債成功呢? 因為金錢而衍生的民事法律紛爭相當常見,而其中有很多觀念是需要釐清的。例如借錢時沒有簽紙本契約,真的不算數嗎?LINE截圖到底能不能證明對方借錢?面對不還錢的人,可以直接去告他詐欺嗎?這些大家會好奇的問題,本集一次報你知! 話說上集播出後收到粉絲朋友許願製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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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購物的管道多元,不管是喜歡去實體店面感受商品的溫度或質感,或者是習慣把商品放到購物車,最後再結帳等超商取貨、宅配到府,在買賣關係中如果發生「棄單」的狀況,往往會起爭議,甚至發生截圖上網公審的狀況。對於講求誠實信用的店家來說,遇到顧客任意棄單是件非常頭痛的事情,那麼在法律上可以怎麼辦呢?網路上有許多關於棄單、不取貨的討論,大家也許會好奇,棄單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這要回到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相關規定,來討論「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不只是單純的買賣糾紛,而可能會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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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期前追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票據的追索權原則上是在票據到期後才能行使,但在票據到期日前,若發生有可能使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無法獲得款項的事情時(例如付款人死亡、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遭到付款人拒絕),持票人可以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稱為「期前追索」舉例來說:A持有一張B委託C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2022/07/08,但C卻在2022/06/08死亡了,雖然A持有的這張匯票還沒到期,但是因為付款人死亡了,A有可能在2022/07/08也無法獲得款項,因此A不必等到2022/07/08,於C死亡後便可以向發票人B行使追索權。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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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銀行法第5條之2規定,所謂授信是指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其中「放款」與「保證」的金融業務較為一般人所熟悉,至於「透支」,根據「銀行公會授信準則」附表的定義:「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資方式」,簡單講,就是公司帳戶餘額不足,就由銀行先墊付,這是屬融資的一種。所謂「貼現」是指經承兌的匯票執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先貼付一定利息之後,然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承兌」是票據法上匯票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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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任意管轄是相較於「專屬管轄」的概念,指的是雖然法律有規定管轄的法院,但允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合意管轄)、行為選擇(應訴管轄)來變更管轄法院。例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雙方雖然都住在桃園,也約好都在桃園履約,如果發生訴訟本來應該歸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但當雙方有在契約中約定要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就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臺北地院也有管轄權。這種合意變更管轄法院,就是任意管轄的一種。相反地,如果法律已經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於某法院管轄,也就是「專屬管轄」,這就不能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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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務人之無形工作、服務為標的之給付型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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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他人的債務,負保證清償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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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原告(債權人)已獲得勝訴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確定時,若原告認為在判決確定前,不對被告(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會遭受難以彌補或計算的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先行對被告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財產)。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一筆金錢作為擔保。若終局判決結果逆轉,這筆擔保金會用於賠償被告的損失。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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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通知,催促他負擔義務或是行使權利。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舉例:民法第254條例子:承包案件的工程師沒有在約定時間交出成品,業主可以用電話、email、存證信函等各種方式通知承包工程師,催促他於一定期間內交件,如果仍然沒有交件,業主可以解除契約。民法第361條例子:買家主張購買物件有瑕疵,賣家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買家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家於期限內不解除契約時,就喪失解除權。註腳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參照。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