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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收到參加直宣銷傳單,上面有實體說明會消息,我參加並在說明會現場購買商品,這樣算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訪問交易嗎?消費者可以享有7天鑑賞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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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在體育競賽中立下性別名額限制,表示一個班級至少必須有五名男生參與,但是校內有些班級剛好只有5個男生,請問這些人可以不參加嗎?因為聽說男生不足就會整個班被取消資格,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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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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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星期六,到達自己市區內公園參加戶外活動,因為天氣太熱,結果右手拿扇子搧風,碰觸到過來女子的胸部,造成對方不感舒服,甚至拿電話報警,可是我已經很有禮貌,道歉了!對方就因為我有性騷擾前科,一口咬定我是故意的,到最後警察把我們雙方帶回派出所做筆錄送辦!我還有權利可以申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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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租屋是為了經營『補習班』,所以當初的租賃合約上有載明使用目的為『補習班』。當時屋況,因為樓梯方向未能符合教育局、建管科的要求,因為需要符合建管科要求符合竣工圖上樓梯的位子。所以取得屋主同意的變更樓梯方向。因疫情無法繼續營業所以我將補習班頂讓給別人,頂讓者也與屋主簽了10年公証租賃契約。我要求屋要返還未到期的租金票據及押金,他卻要求將樓梯恢復原狀。可是,現任頂讓者就是因為我的補習班是合法立案。若樓梯回復原狀那補習班就不合法,頂讓者即無法經營,因為回復原狀的樓梯就無法符合教育局的竣工圖。請問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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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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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難免需要提供電子郵件帳號給主辦方。但如果主辦方回傳的信件,把所有參與者的電子信箱都放在收件者欄位,而沒有使用密件副本的功能時,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主辦方會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令嗎?電子信箱被曝光的人,該怎麼向主辦方提起什麼法律要求嗎?是向主辦方提起損害賠償,還是要求把外流的資訊銷毀(但不知如何做到),還是有其他主張可以運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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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常利用周末假日辦活動,並要求老師參加,但學校並不支付薪水,而是以補休方式辦理問題是老師的課非常的多,若要補修,必須要自己付代課費,所以根本也休不到若是真的有事,學校說要請假,問題是週六假日並非固定上班日,要用甚麼名義來請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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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將宣傳文字使用梗圖製作的網站https://memes.tw/wtf?template=327做出來後,可以印下來並張貼於活動的宣傳攤位嗎?(沒有向參加者收費的活動)是否會侵害著作權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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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追索與追償,這兩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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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月公司舉辦兩天一夜活動(平日需住宿),說是年度重要會議,全體幕僚正職人員都要出席如果要請假不一定會準假請問這個規定合理嗎?是否有什麼法規可以堅持不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