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指配偶一方收養對方子女的情形。一般來說,再婚的夫妻,若其中一方有子女,除非他方辦理收養,否則子女和再婚對象間,在法律上是沒有親子關係的。例如,A男在前段婚姻有一名女兒B,A男和C女再婚,C收養A的女兒B後,B才能成為C在法律上的子女,不會單純因為A、C結婚,B就自動變成C的小孩。註腳參考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養父母以及養子女會需要。按照民法規定,養父母跟養子女間收養關係的終止,可能有以下的情形:雙方同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收養關係。如果是養子女未成年,即使雙方同意終止,也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認可。養子女向法院聲請終止如果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養父母、養子女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終止當養父母、養子女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有虐待、侮辱、遺棄,甚至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刑2年以上(且沒有受到緩刑宣告),或者有其他原因而讓收養關係無法持續的話,受到傷害而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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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
問答
甲因涉嫌偽造文書,遭羈押,如甲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之裁定如下:「甲已無逃亡之虞,准許甲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該裁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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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
問答
本人大伯於民國35年左右去日本就學後至今無音訊,因大伯兄弟間有一持分土地,故向法院申請失蹤死亡宣告,108年裁定後死亡時間為民國42年,請問1.繼承順序是否由民國42年起算?2.是否表示多年未辦繼承,土地歸國家所有?3.是否當初應申請101年失蹤方能裁定108年死亡?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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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原則上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受到法院以外的任何國家機關所逮捕、拘禁的人,或者是知道有前述情形的其他人會需要。當一個人被國家機關逮捕、拘禁的時候,可以即時向法院請求提審,意思是要求法院審查自己有沒有被非法逮捕、拘禁。若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的話,應將被逮捕、拘禁的人釋放。範本的來源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聲請)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聲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提審聲請狀(他人聲請)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提審聲請狀(他人聲請)》,下載Word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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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根據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語義與一般使用方式,直接加以理解,據此確定立法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進行文義解釋時,不可以偏離文字本身的意義。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子女」可以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這裡所說的「子女」依文義解釋包含未成年子女與已成年子女,不可以解釋僅限未成年子女,否則便超過文義解釋的範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48號刑事判決:「惟按所謂文義解釋,即是就條文字面意思進行直接的理解,從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語言的正確意義。...
問答
被繼承人A於民國40年左右過世,名下有土地一直未繼承,有一兒子B於民國70年左右過世,過世時尚有一位養女C養女c於民國110年左右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已經裁定回歸本生家庭,114年現辦理A的繼承,c有繼承權嗎?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人民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不一定要自己來進行訴訟行為,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委任書來進行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可以出於自己的意志,用當事人的名義,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或受領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而法律效果會歸屬於當事人。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委任書(一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行政訴訟委任書(一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政訴訟法第50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
文章
在傳統觀念裡的性別分工,長期以來習慣性地認為男性養家、女性育兒,但現代社會女性勞工一樣參與勞動,共同負擔養家責任時,經常仍要背負著職場工作與家庭育兒的抉擇困難與衝突。為消除此種性別就業障礙,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專章,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俗稱育嬰假)。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設計,不只對女性受僱者,對其他育有幼兒的受僱者,均是工作平等的促進。(見圖1)圖1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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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扶助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扶助義務是針對父母子女、夫妻以外,其他法定扶養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媳婦公婆、女婿岳父母)之間,當受扶養權利的一方無力生活,而有扶養義務的他方有扶養能力時,才產生的扶養義務。這時候就依照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扶養者的經濟能力、身分,給予必要的生活費用就可以了,扶養人不用犧牲自己的生活。註腳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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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是指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行為即立刻完成的犯罪類型。例如:A公務員向民眾B索賄,只要A向B要求賄款,犯罪就成立了,不論B是否同意交付賄款,都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註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87號刑事裁定:「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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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保持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保持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夫妻間的身分關係,保持對方現有生活水準,也就是對方的生活水準要跟自己一樣,即使自己有生活上的困難(沒有扶養能力),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扶養對方。註腳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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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私法行為」指的是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行為,且該行政任務通常是促進人民福利的給付行政,可能的型態有以下兩種:國家直接與人民締結買賣、消費借貸等私法契約,例如:在經濟不景氣時提供廠商紓困貸款,來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以私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例如:臺北捷運公司與乘客訂定運送契約,提供人民交通服務,以達成增進公共福利的目的等。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72號裁定︰「次查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固得採取強制手段之公權力行政以達行政目的,惟亦可以私經濟方式達成,即學者所稱之...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事人,或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件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影印或是攝影訴訟卷宗。不過請留意,對於裁判草案、準備裁判草案、評議文件,以及還沒宣示或公告或未經法官簽名的裁判,一般是不能閱卷的。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當事人),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請求閱卷狀(當事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第三人),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請求閱卷狀(第三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
問答
建議可以通報社會局,會有社工介入處理。經評估後如果真的有不適任的情形,社會局會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法院會依個案情況作裁定。詳細內容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現在的監護人對待未成年人惡劣,甚至有毆打的情況,怎麼改換其他人當監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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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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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