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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車禍時,應該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見圖1)圖1車禍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直接離去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不幸在路上發生車禍了,該怎麼辦呢?首先,只要發生車禍,請一定要留在現場並且打電話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因為法律上是禁止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的。尤其事故現場如果有人傷亡,刑法要求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不論當下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確認完才可以離開,若直接離去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二)等警察到場初步判斷責任,並製作初判表警方到場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會觀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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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國內疫情嚴峻,除了每天下午2點的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的新冠肺炎資訊以外,也有各家媒體新聞的報導,先不討論新聞報導內容也有錯誤不實的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之社群網路更是充斥許多不實訊息,也會影響到人民接收資訊的正確性。在此筆者並無意對資訊的真假做出評斷,而是針對散布、管制假訊息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以及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做一個簡單的分析與整理。(見圖1)圖1散布有關COVID-19的假訊息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到底什麼是假訊息?我們可能會聽到「假新聞」、「假消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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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恐嚇公眾罪的要件像這樣妨害社會秩序可能涉及什麼犯罪呢?我們來看一下恐嚇公眾罪的法條,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見圖1)圖1什麼是恐嚇公眾罪?資料來源:胡詩唯/繪圖:Yen (一)對象是「公眾」要構成恐嚇公眾罪主要的重點是「公眾」,也就是要不特定或多數人,如果不是公眾而是可特定的人,就有可能變成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特定,就是指可以確定出來是誰,譬如一個類似的案件也是有提到鄭捷,也是發生在台中,但是文字內容是:「我星期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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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和「人」,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假如是用「強暴」當作侮辱的方式,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什麼是公然侮辱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 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客觀構成要件是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公然侮辱罪有以下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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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喪失的定義與原因在《票據遺失該怎麼辦?》的(上)、(下)篇系列文章中,說明支票遺失,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假處分程序處理。但如果票據不是遺失、被竊或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票據喪失」的情形,而是遭到他人侵占,或是發票人與執票人間的票據原因關係發生問題,導致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就不可以依票據法的票據喪失處理程序,否則謊報遺失或被竊,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明犯人的誣告罪。二、票據喪失以外的原因,可以拒絕給付票款嗎?(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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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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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剪輯不實影片,連同主角名片放上網路,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見圖1)(一)名片與選舉過程發言錄影,是個人資訊,且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皆屬蒐集名片上載有B之姓名、連絡方式、職業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B之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個人資料。B基於社交禮儀提供自己名片給A,A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理由,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另外B選舉過程的發言錄影是B的社會活動,可以藉影片識別出B,也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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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爭議GPS偵查的爭議橫跨了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也就是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竊錄罪」文字中的「非公開」,與GPS偵查到底是「強制處分」或「任意處分」息息相關;而「無故」的解釋,則與GPS偵查有無法律依據環環相扣,而目前最高法院已經有了定論。二、GPS之資訊是公開或非公開?最高法院認為,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人民在公共場所也有隱私權,GPS位置訊息雖然是一筆一筆回傳接收,大部分位置訊息又是在「公共場所」的位置資訊,似乎僅有取得「公開之活動」之資訊,但有如馬賽克拼圖一般,單看一片拼圖沒有意義,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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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起,臺灣COVID-19疫情升溫、進入三級警戒後,為了追蹤足跡、協助疫調人員掌握個案相關的活動史、匡列接觸者等目的,又避免使用紙筆增加接觸風險,行政院推動了「簡訊實聯制」,讓民眾每進入一個地點,都可以利用掃描場所的QRcode或者簡訊傳送場所代碼的方式,達到登記的目的。但這個應防疫需求而生的機制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一、簡訊實聯制真的OK嗎?(一)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方式當民眾要進入某個場所的時候,需要以手動輸入或掃描QRcode的方式,傳送內容有一串「場所代碼」、沒有其他內容的簡訊到1922專線,電信業者與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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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往往造成財產損失、死傷,除了和解及調解,如果是用訴訟途徑解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不必分別獨立提起。圖1車禍—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見圖1)(一)優點能夠同時獲得民事及刑事判決,且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二)提起時間因為車禍被撞傷,對方會成立刑法過失致傷罪,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則必須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但因為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也不能拖太久,受傷起2年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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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肇事逃逸?資料來源:王泓鑫/繪圖:Yen一、肇事逃逸的定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常見如汽、機車),發生車禍事故(先前法律稱為「肇事」,2021年修法調整為「交通事故」),導致有人員死亡或受傷,但未下車救護而逃逸,會有以下刑責(見圖1):(一)導致有人受一般的輕傷而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導致有人受到重傷或甚至死亡,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立法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駕駛人於造成車禍事故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在2019年,大法官做出了司法院釋字第...
問答
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辭典
評議程序是一種合議制下的內部決議程序,在許多法律中都有採用。國民法官法中的評議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在經過一連串的開庭審理後,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離開公開的法庭,到另一間私下、不對外開放的評議室中,按照一定的步驟討論,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罪,以及判多重的刑,進行的方式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們共同發表意見後,再進行投票表決。另外,在法院組織法(裁判的評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決議程序。註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9條第2項:「評議討論之...
問答
之前有同婚公投的議題,我查了資料後顯示說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只是差別在於民法跟專法的不同,我想請問兩者之間有權利高低差異嗎,如果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會引用比較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民法
辭典
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
辭典
自由心證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隨便的做判斷,而是指法官不會受到硬性規則拘束,可以「自由」地依照所蒐集到的證據跟當事人的主張,去推理出一個事實,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判決。所以法律上所說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可能會有的「法官看心情隨便亂判」的意涵並不相同。為了避免案件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法官的判決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也就是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跟邏輯。而且法官推導出結果的過程也必須詳細的交代在判決書裡面。延伸閱讀:徐一夫(2019),《何謂「自由心證」?》。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法院為判決時,應...
問答
1)請問民事訴訟鑑定人為經公會審核後製作的鑑定報告是否等於已具結?2)其工程鑑定報告中有陳述不實、虛偽陳述、沒有依據建築成規,在法官引用鑑定報告於審判前當事人有何司法救濟之管道?
辭典
圖1聲請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請參閱本辭典該詞目)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認為有可能偏頗的疑慮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交由所屬法院裁定。在尚未作出裁定前,案件以停止訴訟程序為原則。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的迴避,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此外,憲法訴訟法第10條也有聲請大法官迴避的規定。軍事審判法同樣有...
問答
如果大法官、最高法院裡的法官,做出職位內不該做的踰矩之事,該交由誰來審判?
問答
我開車在一個三線道路口,前方已經變綠燈,但我所在的內車道車龍還是不走,眼看右側的兩車道車子都消化光了,我決定一個右轉跨越「雙白實線」,從中線車道駛離現場。這時候,後方駕駛認為我違規,提供行車紀錄器提出檢舉,警局以「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違規行為開我紅單,處罰600元及記違規1點。這不公平吧?難道叫我眼睜睜的看著前面堵車右邊淨空,卻動彈不得嗎?請問這有機會跟法官打官司,請法官幫忙銷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