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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公司新制1.部分工時休息時間不支薪(2025/6/1之前是有支薪)2.部分工時依公司請假規定(北市勞資字第1116106683號/工作規則),比照正職請假相關手續辦理:假別有病假、生理假、公傷病假、安胎假、歲時茶儀假、公假:另特別休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產檢假⋯-依法定休假天教營請假人員之年度出勤貢獻度换算比例给子應休時數,不追溯既往特休天教,亦不討已撥付的用餐休息時間之工資。(2025/6/1之前部分工時是沒有特休)想詢問公司說因為之前休息時間是有支薪的,因此不追溯6/1之前的特休,請問這樣有合法嗎?謝謝他們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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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勞資會議上因為了維持輪班休息11小時的原則,把原先正職人員晚上6:00-9:30,未經過會議前提前通知與溝通,將原先早班兼職人員早上8:00-12:00更改為晚班,在會議中直接做項目公告出來,算合理的嗎?如果原早班兼職人員可以不同意及拒絕簽署會議記錄?是否會觸犯法律?是否可向勞方申請非自願離職?以上請協助回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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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平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可以拒絕回答嗎?2開性平會議調查組那邊可以看被害人的聊天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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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近公司時,有跟公司簽不定期契約,合約上有寫一式二份,但是公司一直沒給,合約上公司沒寫上班時間即薪資,要離職前有拍不定期契約(資方全部都沒填),我因為要接小孩,所以當初是談9:00~12:3013:00~17:30午休是談休息半小時,然後中間也都沒有另外休息時間,有時因為人手不足常常留下來加班,小孩就給先生載,資方也都知情我加班,不定期契約有說要填加班單,但資方都不拿加班單給我填,有打卡的卡片。現在有勞資糾紛了,公司才偷偷寫上對自己有利的上班時間,寫上09:00~12:3013:00~18:00上面寫有給予而外休息時間,加班有請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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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所之課程委員會濫用職權,恣意變更已入學兩年的舊生的畢業條件(也就是嗣後、額外、追加、且事前沒有明文公布亦沒有與系所學生討論過、的新畢業標準),並且「溯及適用」舊生,逾越該校教務處及校務會議之決議(系所不應異動已入學舊生之必修科目表)綜上,想詢問學生有何救濟措施,又若欲提前行政訴訟該如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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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本人隸屬IT部門。公司先前已於勞資會議討論,不開放WHF,所以檢舉人(我本人)並不屬於"本來就是居家上班的族群",這是勞資會議上的共識。
案情:近期HR以"IT有電腦就可以上班"的說法,要求敝單位IT部門要在颱風天居家上班,這種與之前勞資會議的共識背道而馳、也未經勞資會議取得勞方同意,更不存在於雇傭條款中的單方面要求,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勞方可以不予理會嗎?或勞方可以要求加給嗎?資方是否應走勞資會議達成共識、公告公司規定有所調整才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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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委會的管理者其中財委從缺、開會時可以由主委代理嗎?會議的決議內容有效嗎?2.113年4月的會議紀錄中,出席主任委員由其兒子代理,但會議記錄最後的簽名欄確是主任委員自己簽名,請問這是否有違造文書之嫌?會議中的決議內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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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桃園都市發展局他們說我住的地方是林口特定區計畫內中心商業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心商業區得經營酒吧使用。問題來了酒吧剛好在我的房間正下方都會有共鳴,他們又是一樓挑高有夾層,夾層也都有在營業,之前是都會聽到音樂聲,一直跟他們反應音樂才肯調小聲,可是好景不常後面變成他們嚴重的拖桌椅、敲打聲(可能是調酒或敲冰塊)東西掉落重摔的聲音或是客人嬉鬧呼喊聲,喝了太愉快的時候,他們的音量就會變得更大聲,我和我的國小女兒都被吵的無法入眠,常常都要等到他們凌晨兩三點打烊我們才能睡,他們只要當天生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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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我請病假達30日,事假14日,而提前告後續事假病假因為假滿,若需要請假皆以曠職論,要求我留職停薪,但是公司薪資為我生活經濟來源,若不違反勞基法規定繼續曠職3日或一個月曠職達6日的規定,我可以拒絕接受留職停薪的要求嗎?公司可以直接遣散我,為何不直接勞資雙方好聚好散,而要求我留職停薪,我不違反勞基法12條第六項規定之下,拒絕留職停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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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如下:服務的公司是科技業外包商,且因沒有標到之後的勞務承攬,計於五月底與下一個得標廠商完成交接後撤離。於5/13集合開會說明相關事情,並提到須要先簽離職單再簽新公司的應徵單,並於該週發下離職單請員工填寫並交回。5/20收到勞工局下屬中科管理局之電子郵件通知,勞動檢查初步發現確有違反法令,於是通知相關同事(四月時有多位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取回離職單。但公司主管私下訪談後表明最多只會給離職單影本,正本要留在公司,因為公司也要自我保護等等。於是我只好先請同事將用LINE像公司主管要回離職單的對話截圖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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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為不合理,本人拒簽,卻不發會議資料給本人,影響本人知的權益,是否構成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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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中華民國台灣,國會中發生立委占據主席台及後續暴力行為,這並不是台灣第一次發生類似事件,且已受到國外不少評論,身為一位國人想知道現今台灣法律是否有限制國會議員做出此類不理智作為以維護國會秩序與形象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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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兩個問題:1.遲到我們公司採彈性兩段式工時,上班時段分為8:30/9:00,則下班時段為17:30/18:00,並有累計20分鐘遲到緩衝時間,以三次為限,不扣薪資,近期公告8:30時段若遲到則強制上9:00的時段,並呼籲我們提早10-20分鐘上班,我們採用手機打卡系統要連接公司WIFI才能打卡,有時候會連不上線,導致無法打8:30前的卡,被迫18:00才能下班,請問這部分有法可循嗎?公司找了個人資顧問,引導HR做公告並使用勞資會議簽到單,當做勞資溝通的正向證據,這部份我們並沒有被保護,也沒有反對的餘地。2.特休被扣餐費補助$50元,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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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月公司舉辦兩天一夜活動(平日需住宿),說是年度重要會議,全體幕僚正職人員都要出席如果要請假不一定會準假請問這個規定合理嗎?是否有什麼法規可以堅持不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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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目前已經畢業且成年在國小高年級時被老師打耳光打耳光的老師已因案收押禁見請問這樣情形還需要校務會議調查小組來調查嗎?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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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極盡所能的找麻煩,又口口聲聲的說為了公司。相同的事情別人做都沒問題,換成我做便開始挑毛病,找麻煩然後指責咆哮。也會將小事無限放大,甚至會在會議上公開檢討本人,而不是事情。還會私下告訴同事不要和我走太近,企圖挑撥離間與同事之間的關係。並且在客戶端造謠中傷(客戶親口告訴我),但事情的源頭便是她自己搞出來的,卻將所以過錯推到承接的我身上。現在甚至口出穢言,說我對另一位主管不一樣,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讓我自動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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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發生勞資糾紛勞動部的官員幫我算說資方至少要賠我一百萬但現場三個調解委員認為只須賠20萬還說是我的認知和專業錯誤因為被三人洗腦我簽署同意還說調解成立等於法院無法變動事後幾年我問了一位律師他跟我說調解委員只是在調解大事化小因為調解成立它們有錢領也沒有專業背景我被那三人損害了至少八十萬請問我可向政府提出國賠或三個調解委員求償嗎因為律師說我的勞資糾紛已經過了追討期法院也不會判資方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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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本公司內勤人員僅四名基本上一人身兼多職未簽署任何休假特別辦法主管要求若該員請假(基本上都是特休),其職務代理人需全權全天處理代理職務內容,是否有法可申訴因一人身兼多職,每日完成事項已經幾近不可能,若要達成此要求,等同變相不准假另有其他疑問1.職務代理人不是應該由公司指派嗎?2.公司人力不足狀況,職代又臨時外派,公司歸屬錯誤為請假同仁,是否能爭取什麼權益?附註:請假已告知主管,並登錄系統(兩個禮拜前)交辦事項已條列式並詳細說明交代職代職代因公司臨時變動會議時間,導致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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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量未完成扣我薪,有扣2千,3千的,2.告假太晚記曠職,3.未超過30天病假連假日也算入,連要個出勤記錄表也不給反應也無用,在申請勞資爭議後雖補發還薪資,離譜的一直為難就我及故意的做為,公司門外兩側是劃紅線違停無一日沒有的,在勞資爭議後見我有停放,公司主管請員警開單告發,我收了3張罰單,就是要逼我自請離職,就連有些事件都把我放大檢視,對我污名化,宣傳我是個突兀的人,我心很受傷,還要像沒事一樣,隱忍不能宣洩的情緒,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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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親屬會議須以全體會員五人一同起被訴,請問親屬會議為非法人團體,是否可以依民訴第41條第1項選定當事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