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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請問【八等親血親】範圍為何?(遠祖父母、雲孫子女、表姪元孫、外再從姪孫、再從姪孫、外族兄弟姐妹....?)【五等親姻親】又為何?表&堂姪(女)之配偶、外堂姑叔父之配偶、堂姑叔父的配偶、曾孫女之配偶、姪孫之配偶、外甥曾孫(女)之配偶、配偶之天祖父母、配偶之來孫(女)......除了1-6等親外,幾乎沒見過第8等親的親屬表,實務上的可能性不大,為何立法者要規範到8等親內?又法官在審判前還要「仔細」身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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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結婚跟調派的地區一樣,原有公司補貼的租屋補助會被取消嗎?原本從楊梅調到高雄,又從高雄調來斗六再從斗六調來台南,回來剛好夫家在臺南。在這期間是公司都有租屋補助,會因為結婚在台南,而變相取消補助嗎?老公沒有自己的,房子家裡人口過多10人而我的戶籍一樣在楊梅感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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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民法第981條已刪除,那未成年結婚,若法定代理人同意還有效嗎?這段婚姻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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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男友的外曾祖母與我的祖母為親姊妹,請問我們是幾等親呢?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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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結婚離婚兩次,在離婚後爸爸都沒有撫養過我跟弟弟,也沒有給錢提供給媽媽做撫養費用,在成年後爸爸在過年與我生日時會給紅包(當面給沒有匯款)媽媽一直很擔心如果拿了爸爸給的紅包未來就需要撫養他,或是會被爸爸告到法院去以上問題請協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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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左右A男與B女結婚,婚後生有2個小孩,而後A男又與C女外遇生有2個小孩,民國80年左右因A男不願離婚,C女要A男認領外遇所生的2個小孩並要A男將房子只贈與C女的2個小孩,不然就要提告A男,故A男認領了C女的2個小孩並將房子贈與給了C女的2個小孩,此時A男與B女是有婚姻關係的,B女的2個小孩長大後於A男過世時發現A男的房子已經贈與C女的2個小孩,但已經事隔20多年,是否還能主張有房子的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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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雙方爸爸媽媽都是同姓氏,我意外發現我外公家這邊跟他的舅舅家有同一本祖譜因為他媽媽是女生所以不會在祖譜上頭前男友的舅舅那一代是74代,我媽媽是77代,請問這樣是近親還是遠親?是可以結婚的關係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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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實在找不到我今日早上發的署名舊文!故重新再發出問題!因結婚這28年來數度應婆家要求從職場返家照料一對子女,故只能仰賴先生一份薪水養家,小家庭並無多餘積蓄!但也慶幸沒有不良負債。先生目前資產自理,幾乎都是繼承和贈與來的!若先生對無過失的我提出離婚要求,想請問我能透過協調不看雙方名下現金而向他要求他名下我們婚後婆家贈與他的資產嗎?這28年來,因他收入不高我們齊心栽培孩子,從未向他要任何自由處分金,目前孩子成年離家了,他心已不在我身上,我願放手!但需日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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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計畫讓她在緬甸的妹妹和妹妹的兒子來台定居,首先想到孩子能用領養的方式,問題:必須有在台購房證明,還是用薪資和工作證明就足夠了?問題:是否能讓家中老人領養成年人?老人需要財力證明還是被領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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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是小孩監護人,小孩尚國小快畢業之年紀,近日得知前夫這幾年自身金錢借貸關係,到處朋友欠款,線上儲值等等,刷爆信用卡欠款,生活出現問題,前年搬回小孩阿嬤家一同生活,前夫家人未知欠款原因,也多次偷刷家人信用卡,前日動歪腦筋至公司營業額,捲款失蹤連帶小孩一起帶走,導致小孩無法到校,我在小孩與大人失蹤第二天半夜,由對方家人得知失蹤消息,隔日我就立即通報小孩失蹤,對方也提報前夫失蹤,失蹤第三日前夫在外連繫小孩姑姑,並把小孩交由姑姑自己隨後失蹤,這期間還回小孩時有說到地下錢莊借款追討,怕以小孩為威脅,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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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結婚的員工為此感到不公平,請問公司會有涉及婚姻歧視或同工不同酬的嫌疑嗎?公司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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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婆婆的,但因婆婆年紀大了,需要房子增貸來做週轉金,老公是借款人,婆婆爲保證人,請問這樣還會查配偶的聯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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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婚前買房,是婚前財產,並與B女結婚A男無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皆過世)A男婚後財產為0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A男先過世約定財產制(分開)是B女完全無法繼承,A男所有財產皆充公法定財產制B女只能拿一半,其他皆充公還是B女在法定財產制也有繼承權,等於繼承A男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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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nsideedition.com/gallery/kissing-cousins-states-where-marrying-your-relative-legal-48234/texas-1738肯塔基州規定,旁系血親五等親以內不能結婚,無論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均相同,那麼台灣人和肯塔基州的人如果為以下的旁系血親(均為自然血親,不是收養造成的血親),兩人的婚姻是否有效?1.兩人為五等親,不同性別2.兩人為五等親,相同性別3.兩人為輩份相同的六等親,不同性別4.兩人為輩份相同的六等親,相同性別德克薩斯州規定,旁系血親四等親以內不能結婚,包括收養造成的也不可以,而且無論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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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兄弟姊妹,於婚前獲得父母與祖父母遺產2000萬使用1800萬無貸款買房,留200萬於定存。B有一直系兄弟姊妹,父母健在個人資產300萬AB結婚,使用分別財產制與法定差別詢問分別財產制若A不幸離世或雙方離婚,B則無法獲得所有A的遺產嗎?法定財產制若A不幸離世,B會繼承全部遺產若雙方離婚,B也無權要求房產分(因是A的婚前財產)而B兄弟姊妹在B婚後出事,需大筆醫療費而B父母無能力負擔。此筆醫療費債務落入B身上,法定財產制會影響雙方婚後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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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自己擁有的股票,結婚後在103年賣掉股票得到100萬,再加上婚後自己出資400萬,合計500萬成立「投資有限公司」。「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占比:自己57%,太太14%,兒子29%這家「投資有限公司」只有做買賣股票的投資。103年買未上市股票,109年賣掉股票獲利,目前「投資有限公司」的最後資產為2000萬元。離婚的時候,請問:1.100萬元來自婚前財產(股票),可主張其增值部分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2.2000萬元的增值來自股票市場投資,而非經營,可否主張是「投資收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嗎?3.2000萬元獲利未發放盈餘,如果是保留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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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玲和其丈夫俊宏向法院申請離婚,欣妤和俊宏為旁系六等血親(為自然血親)且輩份相同的關係,俊宏和欣妤都信賴法院對雅玲和俊宏的離婚判決,於是,俊宏和欣妤去登記結婚,不久後,雅玲提起新證據,使法院撤銷雅玲和俊宏的離婚判決,使雅玲和俊宏恢復夫妻關係,但是,俊宏和欣妤都完全不知道雅玲和俊宏仍然有婚姻關係,並且,俊宏和欣妤也都完全不知道彼此是旁系六等血親的關係,直到十年之後,俊宏和欣妤才發現彼此是旁系六等血親的關係,也同時發現俊宏跟雅玲仍然有婚姻關係,那麼,俊宏和欣妤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