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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網購原購買商品1111+690-111(滿1111折扣且免運80)-100(使用會員紅利點數)=實付1590元。因申請部分商品退貨(退貨商品原價1111元),故保留商品(原價690元)未達111折扣及免運門檻,僅能退回1111–80(未達1111免運門檻)-111(未滿1111折扣)-100(會員紅利點數折扣)=820元,我的疑問是100元紅利點數折扣不能退回是合理的嗎?雖然官網上有寫退貨不退回紅利點數折扣,但是假設原先只購買690元商品也能使用點數折扣100=590+運費80=670元,怎麼部分退貨紅利點數就消失不能使用了變690+運費80=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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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網路上購買了商品,付運費60元。商品買錯或不喜歡,非商品的瑕疵而要求退貨,賣家也要自行吸收並退還運費給消費者嗎?消保法有說明退貨的運費由賣家負擔,消費者不需支付任何退貨費用;但購買的運費好像也不太屬於"退貨的相關費用",所以不太明白這個部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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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美髮業刷卡萬元"儲值預付",消費者刷卡後當天申請退刷,但業者告知信用卡當日已結帳,無法申請退刷。想詢問消保法中「預付型交易」是否能通用於此案例?業者是否不能拒絕消費者申請退款,信用卡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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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門市客服打電話說:因為要被合併,為保護客戶,要換約續保一年,並沒有告知合約內容,也沒有說7天鑑賞期。但合約內容與原來差異太大,現在我要求,換回原來的合約,亞太客服說:不行。過了7天,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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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外送平台上店家的價格基本都是他們店內價+平台抽成的價格在販售有些甚至價格翻倍在賣,這種把平台抽成的費用強制加注在消費者的身上甚至變相哄抬價格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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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網購一件衣服,收到貨後隨手就把衣服吊牌剪掉了,但試穿時發現尺寸不適合,請問我還可以在鑑賞期內要求退貨嗎?如果店家因此不讓我退,合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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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3年6月在某電商平台購入枸杞一包,網站頁面標榜台灣監製,經各項檢驗合格,並在標裝標示檢驗報告,想點進網頁放大檢視檢驗報告,網頁卻一直旋轉無法呈現照片。收到貨後,檢視包裝標示,效期三年,到期日為2025年,但包裝上之檢驗報告是2015年。請問廠商這樣的行為,有相關法規可以遏止嗎?(因在網頁資訊都不會揭露檢驗報告內容,只提供混淆不清資訊,以不清楚畫面且刻意不讓買家點開放大檢視)又之前是碰到的情形是檢驗報告以QRCODE提供,但掃描QRcode後卻顯示網頁不存在!這樣類詐騙手法充斥網購平台,政府均無相關法規規範或監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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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善意第三方在臉書看到不認識的賣方刊登販賣手機,我與賣方約超商購買手機,未想賣方涉嫌以手機換現金方式及強簽本票等手法威迫及詐騙受害者(我未知情,是在筆錄中方知曉),受害者報案,今警方已來製作當時賣方與我交易及其發生詐欺事件相關細節筆錄,請問未知情單純買手機的我有罪責嗎?購買的手機需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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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詢問,在網購平台上面販售他牌商品,其商品皆為自己拍攝修圖。但想要另外製作一張此商品的品牌介紹(品牌故事、起源),這樣算是有侵權嗎?或是有侵害到商標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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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時候達到免運資格,但退貨之後的交易金額未達免運標準,因此店家在退款收回的標的金額時,表示會扣除原賣家負擔的運費,請問這是對的嗎?一開始的免運為雙方的交易內容,之後消費者在鑑賞期內退貨屬維護自身權益,請問網路賣家補收原運費屬合理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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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網路購物賣家,與高中生A交易網購後帳戶突然被凍結。詢問銀行後告知帳戶被報警通報為「詐騙」所以所有資金凍結。警方告知事由:原告(高中生A的父母)表明自己帳戶被盜用,帳戶裡的錢被轉給多個不同帳號,而我的帳戶為其一。此案件是高中生自行跟他人交易動漫周邊,但使用的帳戶是父母的帳戶、父母不知情,報警提案詐騙,之後會走「謊報」來結案。請問我這邊可以提告對方嗎?整日奔波銀行警局之時間成本以及被列為警示帳戶之信用受損賠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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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買了一間預售屋,合約及樣品屋均有花台一處(但售屋及建商均無提及無法出入的問題)交屋後發現花台看的到卻無法使用,向建商反應多次未果,請問是詐欺還是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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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主未依規定幫員工保勞健保,未7天休二天,假日上班也未補假日上班的錢,我在顧主這裏已做了6年左右,也無年終只有做滿三年有資深的員工獎金1萬6年二萬,過年期間從小年夜到初五每天每人發一千的紅包,但也沒有補假日上班的錢,我有同事去當地的勞保局申訴,但卻告知說要同事先跟顧主約好時間在勞保局做協商,我不懂了今天是顧主違反法律規定,為何要我們與顧主協商是要協商什麼東西啦!一經申訴不是就是應該勞保局派人前往查証嗎?怎麼動不動就叫人協商,又不是勞資糾紛,還有若經查屬實員工能追討從進公司開始至申訴日那天內所該己付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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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大家好!小妹想請教一下,我在旋轉APP上面跟一個賣家買衣服,賣家要我先匯款在寄出商品,因後續有追加其他商品,於是陸續匯款至賣家帳戶,並與賣家講好由我提供寄件編號,賣家在一併寄出,後面我給賣家寄件編號(寄件編號效期只有四天,逾期無效),賣家卻遲遲未出貨,也未回覆APP內的訊息,直到寄件編號過期無法使用,在此期間我有告知賣家我的收件資料還有退款帳戶,並明確告知賣家如果不出貨就退款給我,賣家也未回應,後來我只好透過APP客服幫我聯繫賣家,賣家後來有聯繫我,辯稱她家裡有事沒空幫我出貨,我也回覆她如果沒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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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賃契約中,如若出現應記載而未記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項有關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時,所進行的強制填補(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會被解釋成「得」任意終止租約,還是「不得」任意終止租約呢?亦或是會回到兩造需協商?以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