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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官針對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原則上應該讓他們親身在法庭中以言詞陳述的方式來表達意見,法官不能將審判庭外書面或其他方式的資料,來替代當事人、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判決依據。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另刑事訴訟採直接、言詞審理主義,審判之法官原則上須在公判庭上直接聽取訴訟兩造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之言詞、舉止,以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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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相同性別的2人可以據以結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可以看出,這部法律中所說的「第二條關係」其實就是大家俗稱的「同性婚姻」,因此本文均用「同性婚姻」代指第二條關係。一、誰可以依照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一)相同性別(二)年滿18歲我們知道,民法上的婚姻,不論男女都必須滿18歲才能結婚。立法者參考民法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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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說到,根據屬地原則及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都可以用中華民國刑法來處罰,無論犯罪者的國籍為何。這一篇,我們來談談其他的情況。一、不論犯罪地或犯罪者國籍為何,都能適用我國刑法的情形(一)保護原則某些犯罪對於我國的國家利益或人民權益侵害太過於嚴重,例如內亂罪、偽造貨幣等。若依照屬地原則,會發生在外國的重大犯罪沒辦法用我國刑法來追訴、審判,而無法保護我國人民的權益。所以,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規定以下犯罪適用保護原則,來彌補可能的漏洞。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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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正值臺灣發展工業經濟的時期,立法院陸續通過「獎勵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吸引本國及外國企業投資,開拓臺灣國際市場。然而在此一背景之下,1970年代卻陸續傳出重大的職業災害事件,促使政府正視勞動安全問題。於是,在1974年通過「勞動安全衛生法」,希望能防止職業災害,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且於2013年修法後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行業別,顯示政府對於工作者安全的重視與決心。然而,在職安法擴大適用於所有行業別後,雖然是為了強化對工作者勞動安全的保障,但仍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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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據能力?證據可不可以使用,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來看,第一個層次是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可以在法庭中提出並調查,而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犯罪事實的形式資格,它的判斷標準是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因此與該證據到底可不可以成功地證明犯罪事實沒有關係。至於第二層次則是證據是不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就是證據的證明力應該處理的問題。二、什麼是另案監聽?偵查機關想要合法監聽犯罪嫌疑人,首先須依法取得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取得通訊監察書後,監聽的內容才會具備證據能力。然而,在偵查機關監聽時,常常意外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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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保險的用途就業保險是政府為了力求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提供職業訓練、失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補貼部分收入損失的制度。結合上述目的,政府開辦一系列就業保險的社會給付,以下簡述:(一)失業給付讓勞工遭逢非自願離職時,可維持基本生計。(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讓非自願離職或特定身分的人,例如獨力負擔家計者、家暴受害者,在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成功推介職業訓練後,可在增進工作技能的同時請領補助。(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鼓勵失業者積極尋找工作,避免產生過度依賴。(四)全民健保保費為非自願離職後被退保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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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是什麼?誰可以申請?處理法律爭議不僅需要時間,也需要費用。為了避免讓金錢成為人民與訴訟權之間的高牆,我國政府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人民法律上的服務,其中一個服務就是「法律扶助」。一、法律扶助可以提供什麼幫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4條,舉凡打官司、調解、和解到契約撰寫、法律諮詢,都是法律扶助可以幫忙的項目。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舉例來說,A受到配偶的家庭暴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想要訴請離婚,但自己是職業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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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558號解釋指明包含旅行及出入國境的權利在內。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起見,可以用法律對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作必要的限制。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一、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見圖1)圖1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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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具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掛保證」的意思,證人在法庭上以書面保證其所述為真實,如有虛假則願受偽證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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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遺囑人必須和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不可由他人轉述),讓公證人記下來,再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做成的遺囑內容。講解完確認沒問題後,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都要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如果想訂立公證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改由法院書記官執行;居住在國外的僑民,也可以由中華民國領事執行。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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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鑑定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鑑定人是受到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檢察官選任(刑事案件),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任務是協助判斷個案中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判斷的事實。因為法官跟檢察官雖然具有法律專業,但在法律程序當中,法官或檢察官也可能會遭遇到某些法律專業所不能解答的問題,需要鑑定人的協助。例如,醫療案件中需要具備醫療知識的專業人員,鑑定涉及訴訟的醫療人員是否有醫療疏失。車禍案件中,需要由中央警察大學偵查與鑑識研究中心的專業人員鑑定煞車痕跡、車輛結構等因素,判斷車禍的責任歸屬。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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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刑法上的違法性來說,指的是一個人做了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而這個行為必須要違背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才會說這個人的行為是「不法」的。而原則上,侵害法益的行為都會具有違法性,例外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照法令或上級公務員的指令、業務上所需的正當行為等情況時,一個人的行為即使侵害了別人的法益,他的行為依然是合法的。例如牙醫A為了治療B的牙齒,將B的蛀牙拔掉,拔牙的行為雖然破壞了B的身體,但不具有「違法性」,所以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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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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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出現的時點,是當有人過世後,無法確定這個人有沒有繼承人時,要先找一個人來管理這些遺產,這時就會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一個人來當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可能要做遺產清冊編制、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並清償交付等等義務,相對來說也有請求報酬的權利。註腳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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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如果想找法院決定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詢關鍵字「刑事決定書」。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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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員之一,經國家考試晉用,其職務係經審判長指定後,擔任具體個案被告之辯護人,協助被告保障其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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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該你上場#走入法庭行前指南 2023年即將到來,各位粉絲們是否都跟小編一樣期待跨年連假呢?比跨年連假更令人期待(但也令人感到緊張)的新制度--國民法官法將要在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啦! 法科隆重為您獻上國民法官法圖文包,要成為國民法官前有很多問題嗎?這包一次滿足您! 超想當國民法官,有開放直接報名嗎?如果真的不方便當國民法官,能不能請假?當了國民法官後,工作怎麼辦?擔心自己人身安全受威脅,好害怕?面對全新的國民法官制度,你我心中或許都有緊張、疑惑的地方,歡迎點開國民法官的行前指南,了解身為國民的...
專區 - Podcast
每逢政治人物涉嫌貪污,除了引起社會譁然之外,也可能導致政治上的言語交鋒。然而為了懲治公務員貪污的「貪污治罪條例」是一部相當需要討論的法規,而其中包含的犯罪型態,甚至是減刑規定,到底長什麼樣子呢?「貪污被告獲輕判,是因為司法不公」這樣的指控,是符合事實還是於法有據?這些其實都要透過對相關規範的理解才能判斷。行賄收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圖利、財產來源不明……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犯罪型態其實相當多,且關於它實際上的處罰範圍、處罰程度,都受到理論與實務上諸多討論,加上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發展,未來反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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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述證據是供述證據的相對概念,指的是供述(人基於經驗、記憶所做的陳述)以外的其他證據。即留存於感官以外的物理世界中,那些有關犯罪事實的物件或痕跡,例如指紋、血跡等。非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依照證據排除法則,若取得的方法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原則上將不得提出於法庭當中作為證據。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I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II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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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