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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問題找專業,才能獲得有效的解決。但是如果專業人士廣告誇大、工作出包,對於客戶、消費者的權益會有相當的損害,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仍會遇到共通的問題,例如是否能打廣告、廣告內容是否誠實,以及服務品質、潛在或已經發生的利益衝突,其實有非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又或者在資訊發達的今日,有人可能透過各種方式與話術營造自己的專業形象,但欠缺實際上的專業認證,更透過偽造專業認證文書來欺騙民眾、營造收入,這些都是相當需要留意的問題,因為若是不幸上當,不只問題無法解決,還會蒙受財產損失。 本集節目將由Yt與Henry陪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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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黨主席、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政治獻金、背信等罪,而遭到臺北地檢署偵查、起訴,引起各界關注,隨著相關案情受到媒體揭露、報導,也產生對於刑事程序的諸多討論。其中,例如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本案中屢屢受到考驗,許多細節案情在偵查階段即見諸媒體,需要追究相關單位與人員的責任。但於此同時,有人也會好奇,偵查不公開的違反是否影響起訴的合法性?是需要釐清的問題。而從柯文哲於偵查中遭羈押,於起訴後的羈押審查與交保裁定間,也衍生出許多值得討論的問題,例如交保金額如何決定?為何需要配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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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知名藝人黃子佼因硬碟內存有未成年人性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由於檢察官在此案中對黃子佼作出緩起訴處分,引發大眾廣泛的討論與質疑。而後,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議,高等檢察署以偵查未備為由,命臺北地檢署續查。5月17日,臺北地檢署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黃子佼,目前該案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此事件不僅再次重創黃子佼的演藝形象,也引起社會對於兒少性剝削議題的關注與重視。2024年7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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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直以來是很容易被誤會的法律制度,它具有拘束人身自由的特性,也就是說,被羈押的人會需要待在看守所裡面,無法對外通訊、不能自由行動。然而它本質上是確保一個涉案的刑事犯嫌/被告可以全程參與刑事程序,不至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措施,所以被羈押的人還沒有被判決有罪、被關進看守所也不等於入監服刑喔!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具備逃亡或串供滅證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的替代手段,確保刑事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包含具保(俗稱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等,也就是大家常常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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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察的法律問題來到下集囉!在上一集Yt與Henry聊了非常多警察執法的爭議事件,以及警察體系中可能需要調整之處,還有大家對於警察職權與法律的想像等等。在這些問題之外,有一個經常引起討論的議題,就是警察臨檢、盤查的合法性。警察臨檢、盤查除了可能引起執法爭議之外,我們或許也會關心,警察什麼時候可以把我攔下來?被攔下來時是否一定要出示證件等問題。而這同樣也常衍生出「警察違法盤查」跟「沒做壞事的話被檢查身分證會怎樣嗎?」的意見分歧。受到警察查問身分,甚至搜索交通工具,始終是對於民眾權利的限制。在法律上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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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一群人努力維護治安、確保人民生活的安全。在知名雜誌的調查中,臺灣社會對他們相當信任,更被譽為是「人民保母」,也顯示這個職業的重要性,他們就是--警察。然而,警察執法過程中可能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在發生執法爭議事件時,往往會有「譴責警察執法過當」、「力挺警察強力執法」兩種聲音的論爭。這也涉及到警察執法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是否應該放寬對警察使用強制力的標準等問題。在論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較為情緒的意見,例如指責警察素質差勁、是有牌流氓;或者另一個角度則是「不爽你來做」,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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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來啦!繼第4季開頭的情人節特企之後,我們隆重推出「法科劇場」系列,從走入婚姻後的生養孩子、扶養義務,乃至於繼承問題,一共製播3集節目,要帶大家從常見八點檔的劇情、對白出發,進一步認識現實中遇到親情掙扎時,會關乎什麼法律規定。法律在家庭糾紛中並不是萬能的工具,那它到底可以處理哪些問題呢? 在法科劇場第三部,可以看出法律是如何糾纏人的一生😱,Yt與Henry將從繼承人的資格出發,聊聊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以及常見的疑問。誰需要經過認領跟收養才能繼承遺產?就是不想讓某人繼承遺產可以嗎?讓不孝子女...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人民需要起訴請法院確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無效,或是請法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時,會需要提請確認訴訟。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起訴狀(確認訴訟),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起訴狀(確認訴訟)》,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政訴訟法第105條:「I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II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人遭到跟蹤騷擾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難以委任代理人...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被害人就可以依法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二、範本的來源...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經持有跟蹤騷擾保護令,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到期前,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他的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覺得加害人還是有跟騷行為,需要延長保護令期間,會需要這個範本。法定代理人或前述親屬一開始要幫被害人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時,可以參考「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被害人,由第5條第1項後段之人為被害人聲請)」。二、範本的來源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狀(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人為被害人聲請)範本...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經持有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被害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到期前,覺得加害人還是有跟騷行為,需要延長保護令期間,會需要這個範本。被害人一開始受到跟蹤騷擾需要聲請保護令,可以參考「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被害人聲請)」。二、範本的來源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狀(一)(被害人聲請)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狀(一)(被害人聲請)》,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保護令有...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被聲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可以依聲請人的聲請,對他做監護宣告;幫他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需要此範本。如果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已經預先訂定意定監護契約,聲請監護宣告時,請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監護宣告——有意定監護契約時)」。家事聲請狀...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涉嫌觸犯刑事犯罪,有受到檢察官緩起訴可能性的人會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涉嫌的犯罪是最輕刑度不滿3年的輕罪,檢察官就可以命涉嫌犯輕罪的被告負擔一些事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繳錢到公庫、服社會勞動等等;並且在一段時間內不要再犯罪,被告就可以不用受到法院的審判跟刑罰。其中,檢察官可以命令被告立悔過書,所以涉嫌犯罪而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來立悔過書。二、範本的來源悔過書的範本來自:(一)法務部(2019),《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附件一悔過書》,下載PDF檔...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申訴書呢?當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的相關責任時,受僱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時會需要此申訴書。例如當受僱者請生理假,但雇主卻拒絕的時候,受僱者就可以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訴。二、申訴書的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來自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n.d.),《46、臺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I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辭典
指行為人試圖透過超自然、人力無法控制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犯罪。例如用紮草人、下降頭、貼符咒、驅鬼作法等方式,想斷人手腳、取人性命。從科學角度看來,這樣的過程並非人力所能控制,也不會造成危險、不會發生犯罪結果,因此刑法並不處罰。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手戴白色手套持裝有6張符咒之白色信封,塞入告訴人之研究室內之行為……施放符咒之手段,既係以自然科學上無法證明之超自然手段為之,則被告所欲操縱者,從自然科學之角度觀之...
辭典
負擔在法律上是指相對的這一方在得到好處之後,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得到的好處可能會被撤銷。例如民法贈與契約,爸爸把房子送給子女,但要求其中一間房間要保留給爸爸使用,就是受贈子女方的負擔,如果子女沒有履行保留的義務,爸爸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契約。或例如行政機關核准特定協會辦理課程有經費補助,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可以依法要求協會核銷時要檢附課程表、教師鐘點費、學歷證明等,則這些必須檢附的文件資料就是受補助方的負擔,協會沒有履行義務的話,行政機關就可以廢止原本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要求協會返...
辭典
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辭典
圖1準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犯是指「在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例如A偷B的腳踏車,正在剪斷腳踏車鎖或者剪斷後騎出B家,都可以算是現行犯。準現行犯則是指「雖然不是馬上被發現」,但因為有些客觀的跡證顯示這個人很可能才剛犯罪不久,在法律上等於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並把他交給警察。例如C男身上背著數個女用皮包一邊奔跑,後面D追著C喊著「有小偷」,這時C可能被認定為準現行犯。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I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II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