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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玩的遊戲各國差異大,想翻譯官方的公告內容給大家參考。第一:請問這樣的翻譯公開在自己的網站上是否觸法?第二:看他國玩家翻譯都只有放一個官方的copyrights,這樣翻譯如果被人盜用是否可以提告主張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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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移工生病的時候,雇主或移工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嗎?移工可以請假治療一段時間,直到可以回去工作的程度嗎?還是說一定會被遣返?「人口販運」的定義是什麼?參考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5827/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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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可以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嗎?如果確實領到,是不是一定會被廢止中華民國的戶籍?戶籍被廢止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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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是每年納稅時間,最近收到房屋稅單,金額跟我想的不一樣,該如何處理?繳稅單上有一些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且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就必須繳納滯納金?滯納金有上限嗎,或是可能無限增加?不繳納滯納金是否會受強制執行呢?說明有提到納稅義務人對稅金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復查、訴願?提出是否有期限規定?提出後暫時不需要繳稅嗎?說明中沒有提到「行政訴訟」,我們有這項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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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新聞提到蝶豆花的管理不明,而效用也不太明確,有一派說吃了對身體不好,有一派說其實抗氧化成分很高可以多加服用。新聞提到蝶豆花只能當食品添加物,例如讓顏色好看,而不能作為食物。請問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蝶豆花作為食品添加物,成分有最高上限嗎?還是可以無上限?請問這件事屬於中央要管的事還是地方政府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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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百貨公司購買了行李箱,因為該公司目前沒有現貨需要預訂,大約需要等到九月份。不過日前行李箱提前送來,發現有瑕疵又再調了新貨,結果新貨又有問題,讓我覺得該公司是不是將瑕疵品回收後又繼續變賣,因為第一個有瑕疵的行李箱還在櫃上展示,以上的觀感讓我不想繼續等了。我想請問這樣情況我可以要求退費嗎?而且當初我有用百貨公司的禮券購買也可以拿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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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個人要申請外國研究所,學校要求要提供身體檢查報告,因此想和公司請假去做自費健檢。想請問,請假時我可以請病假嗎?還是只能請事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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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選物販賣機的台主,前陣子被不肖人士使用電擊的方式電擊選物販賣機,導致選物販賣機直接跳分到保證取物金額,在投10元把市價一千元的3C商品夾走,因為選物販賣機的遊戲方式只要投到保證取物金額就一定可以夾出裡面的商品,事後檢查投幣記錄以及錢箱的零錢發現帳對不起來,調閱監視器才發現,後來將監視器的畫面結圖到警察局報案,但因對方將電擊裝置放在外套口袋,隔著衣服電擊,而且對方故意背對監視器,導致監視器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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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投法§17: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新修正公投法§23: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這次修法拉長了公告與實際投票的時間,舊法28天,新法90天。另外,可以辦公投的日期預先訂好,應該就與大選脫勾。修法結果會使公投制度有怎樣的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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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點交,價金支付已超過三個月,買方未入住,現在表示其中一間小浴室蓮蓬頭熱水未出水,仲介公司表示可以依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賣方修繕至蓮蓬頭可出熱水狀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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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海上救難隊可以不救冒險衝浪的遊客、出海捕魚的漁船、岸邊觀浪的路人嗎?如果可以的話,是依什麼規定的呢?評判的標準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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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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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82年5月在這間公司到職開始投保,94年我轉為新制,照法規,舊制跟新制要結算,但老闆只以48000元做結算,目前我還在這間公司上班,是否我可以跟老闆要一條退休金?因為勞工局有寄公文來,請我要行使權利,不然5年後就失效,那請問我的退休金該如何計算呢?請幫忙我,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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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方向的三線車道,對方在中線,我在外側車道。一開始我和他並排,他突然加速從中線車道直接右轉,右後方輪胎撞擊到我車子左前側。警察來時確認雙方沒有受傷,就請我們到警局作筆錄,當時沒有交通隊來畫現場圖,筆錄做完本來想要私下和解,但後續對方態度不佳,我不想和解了,雙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警察局也不提供調閱路口監視器,警察說要有交通隊才可以調監視器。如果要上法院告他我會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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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您好,我因疏忽成為犯罪集團的利用工具,目前身上有四件詐欺案件。第一件:一審已和所有受害人和解,目前一審還沒宣判,明年1/12開審理庭(台中)第二件:目前申請上訴第二審(台中)第三件:正要開檢察庭(台中)第四件:正要開一審(台北)想詢問因為我有的一件已經過一審要上訴二審,一件還在一審,一件還在檢察庭,一件正要開一審,已知的四件都在不同階段,是否可以聲請合併?犯錯的行為都是領包裹,而且集中在三天,而且我大致確認是同一個集團目前下周一要開第四件的一審(台北),想請問我想合併是書面還是當庭申請?我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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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約沒有提到公司將發放薪資於每月的5號,但交易明細可看出每月5號或遇假日順延的日期都有收到薪資,7月份離職後,公司拖到11月才給予8月5號應收的薪資,為避免更多人受害,假設任職公司名稱為「真好吃股份有限公司」,請問是否可以在網路論壇或關於工作相關的網站中提及「真X吃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薪水超過三個多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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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單親帶兩兒(單獨監護權),;當初因男方外遇故協議離婚,協議書寫到對方每月支付2萬5為小孩生活費,至今已一年半這期間男方只有一次付完整2萬5,再來都是零散幾千塊,現在有三個月左右是一毛錢都沒有付。我都有盡到探視的份內我跟現任男友計畫結婚並認養我兩兒,除了生父同意之外還要再收集甚麼證據證實對方未盡對子女教養義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且有利於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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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政府委外廠商的駐點人員,是一年一標,約滿就失業,但是工作內容是繼續性工作,所以基本上新廠商都會沿用,只是今年的新廠商不願以原薪資續聘,且在詢問完工作內容後才告知不續聘,導致我們勞動權益受損,新廠商利用我們沒有僱傭關係無法開立減薪的書面說明,不知道是否可以檢舉新廠商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