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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當債權人盡力向法院釋明請求的原因、需要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得到准許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後,究竟要不要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要的話,要查封哪些不動產、動產?在法院作出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必須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執行的程序才會開始進行。如果債權人沒有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依然可以自由地處分他的財產。因此,如果債權人想確保債權,避免債務人脫產導致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接下來就必須聲請假扣押執行。一、前置作業: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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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保護管束的基本概念,這篇文章要來介紹保護管束的期間與對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一、保護管束的期間(一)保護管束以3年為限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53條規定,保護管束最多3年。法官會依個案狀況決定少年需要接受保護管束的時間,過程中少年可以繼續跟家人同住,但需要定期與少年保護官會面、接受相關的課程、晤談或輔導。當少年執行超過6個月,有明顯向善的趨勢時,可以提前向法院聲請結束保護管束(圖1)。圖1:少年保護管束時間與提前結束的時間點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保護官、少年監護人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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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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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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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是單純在追訴犯罪的程序,因此,即便被害人想要加害人賠償自己因為這個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也不會隨著加害人於刑事訴訟中被判有罪就直接獲得金錢賠償,被害人原則上必須另外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以及避免刑事庭和民事庭的各自裁判可能造成歧異,立法者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一、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所以該訴訟程序的本質仍是民事訴訟,只不過在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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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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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一、基本資料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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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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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中,我們對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有了基本的觀念,而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時,勞工該怎麼辦呢?一、檢舉、調解、提告比一比萬一雇主就是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呢?以下簡介幾種勞工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檢舉、調解及訴訟(表1)。表1:申訴檢舉、調解及訴訟的比較表 申訴檢舉調解訴訟法令依據A.勞動檢查法§33B.勞動基準法§74A.勞資爭議處理法§9B.鄉鎮市調解條例C.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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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各個地方法院會在每年的9月1日前先估算隔年所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管轄區域內的地方政府,讓地方政府從符合資格的人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並提供給地方法院。再來會由法院的審核小組審查並排除沒有資格的人後,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這些在「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的民眾,就是備選國民法官。法院會通知備選國民法官可能在明年的案件中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註腳國民法官法第17條第1項:「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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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審理一般民事、刑事訴訟和其他法定案件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相較普通法院同時存在的是專業法院,專業法院有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等,負責特定領域的案件。例如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分工,公法關係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如果不能確定這個訴訟是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就會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斷這個訴訟要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審判。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法院組織法第2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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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上的互惠原則條款,是我國人的著作在對方的國家享有著作權時,這個國家國民的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因為我國的著作權法是採取「屬地主義」,原本只在國內保護國民的著作,但為了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保障WTO其他會員國國民的著作(我國是WTO成員國之一),因此依據「互惠原則」修訂了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依條約、協定或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這個國家的外國人著作在我國也可以享有著作權。因為WTO的會員國已逾160個,所以目前大部分國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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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開啟的方式——起訴二元制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譬如某人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如果成立,又應科以多少刑罰?國家為了確定這些事項,就必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的進行以達到訴追犯罪的目的。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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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性騷擾在了解補習班或安親班發生同學間性騷擾,要怎麼處理之前,或許可以先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依據我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規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可區分為二種類型:(一)敵意環境性騷擾對他人做出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行,造成敵意的工作或學習環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並導致干擾人格或影響工作、學習等日常生活表現。(二)交換利益性騷擾對他人為性要求以交換他的工作、學習、教育、訓練或服務有關利益。整體而言,性騷擾的要件包括:與性或性別偏見或歧視有關的行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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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一、如何選出各案件的國民法官?(一)國民法官只參與重罪案件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2.「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這類案...
問答
我國採五權分立原則,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獨立出來,設置考試院,考試院下又設考選部及銓敘部,考選部承擔國家考試行政任務,原應為行政院所管轄,因我國限制體制的設計,使得考選部由考試院管轄,則想請問考選部非隸屬於行政院,是否仍為國家行政機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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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發生後的程序在臺灣,病人就醫後發生臨床上可以避免的重大傷害或死亡,因而產生醫療糾紛時,依新公布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規定,醫院內部必須先組成關懷小組與病家說明、溝通與關懷,在醫病雙方無法調解成功時,病家可以進一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仍無法成立,再採取司法途徑(圖1實線)。因為醫預法要求「調解先行」,因此就算病家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直接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告,還是會先被移送調解會調解(圖1虛線),調解無法成立時才會回到司法程...
問答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辭典
圖1少年刑事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時候,若行為時已經滿14歲,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相對概念是觸犯較輕微的刑罰規定,或者是尚未違反刑法的曝險少年,這樣的情形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
問答
考生甲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入學考試」,在考試期間違規,監考人員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簡章規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予扣分。請問:(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法律地位」為何?又是否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團體)?(二)考生甲若不服該考試規則,是否能進行「行政爭訟」?我國司法實務(釋字、判例、聯席會議)有何見解?(三)承上題,假若可進行爭訟,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者?又「訴願管轄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處分時,考生甲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