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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房屋買家屋主與房客合約10月底到期之後另簽一張臨時租約至隔年一月十五這段期間未跟房客收取租金是要給房客搬離時間!在12/22左右,屋主告知與房客已完成房屋點交及退還押金給房客!請問這樣之後,後續簽的臨時租約還有效力嗎?還是1/15才算到期?因為房客後續想要拆除大門玻璃門玻璃門是房客做的,屋主有減免租金補貼請問這樣房客可以拆走嗎?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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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超過一年都沒續約已是不定期租約期間都有按時繳房租後續因為一些原因搬離沒有和房東點交也未告知房東所以也沒退押金直接給房東最近忙完才有告知房東已搬離但已間隔一兩個月請問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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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2:00時到桃園八德某民間租車公司租賃四台高檔名車並簽了承租合約與本票,交車前業者全程錄影與我方當面點交,待隔日11/0311:40還車時租車公司除了櫃檯(小姐)沒有任何其他一位員工在場,當下這位櫃檯小姐完全沒有要出來檢查車況的意思,只詢問了一句是否有發生擦撞、車禍等等,我回覆她:並沒有,她接著回答:好那這樣就好,我不以為他回頭拿了當初簽訂的四份本票經離開了,當天11/0314:24分透過當時牽線租車朋友告知當天歸還的四輛車某一台車輛有損傷需要理賠。我想請問一下,像我這種比較沒有自保方法的,應該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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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不付租金,還藉口各項錯誤為藉口,更換鑰匙不點交返還舍.還盼佔有方沒事,不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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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點交,價金支付已超過三個月,買方未入住,現在表示其中一間小浴室蓮蓬頭熱水未出水,仲介公司表示可以依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賣方修繕至蓮蓬頭可出熱水狀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