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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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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繼承,第一順位所有權人、各自所有的繼承權益,是否屬互不干涉,互不影響,為維護自身是否能夠主張提出申請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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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因為離婚的關係,清楚有些事情就和我沒有關係,前妻車禍死亡她的家人很多事情都不說清楚只有做什麼事做什麼,就像是給指令,要求要配合她們做需要的動作,車禍的身故理賠保險賠償是有關於子女的繼承權利部分,要求我要把小孩存摺和印章給她們,需要做什麼事才要告訴我要做什麼提問事情都轉換話題避開不回答,一直要求要配合她們詢問辦理了什麼,傳給我一個網址,跟打了價格多少,是保險公會得申請表格,我詢問是要我去申請還是?說才知道有沒有加保什麼,查詢投保紀錄,還有她們上次申請勞資協進會的事情要調解,調解日期時間到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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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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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什麼不能民法上不能指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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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對方發生車禍(我是紅燈時緊急煞車導致打滑出去之後追撞到前方的車輛基本上是全責)之後就沒消息,直到六個月後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11萬的維修金額,請問有沒有辦法以下兩點來降低索賠金額?1.沒先讓我看過估價單就逕自維修車輛2.主張以定律地減法去計算折舊的金額或是還有其他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能夠降低賠償金額,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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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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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哥哥一人堅持不同意至漁會簽屬帳戶結清單,但是他有簽署漁會繼承帳戶單據,請問是否只能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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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甲建造一違建A屋,然後把A屋賣給乙(甲乙無任何親戚關係)。(問題一)若今甲和乙皆死亡,該A屋是由誰的繼承人繼承?(問題二)如果今天只有甲死亡,那若是由甲之繼承人繼承,那乙還可以繼續持有A屋的事實上處分權嗎?(問題三)如果今天乙死亡,那乙之繼承人可以繼承該A屋的事實上處分權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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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與其十歲之子丙居住於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甲於九十八年八月八八水災之後,其房屋遭山崩之土石流深埋,甲乙丙從此未再出現。請問若甲有遺產,其父母早已往生,甲之兄長於九十八年十二月應循何種途徑繼承甲之財產?實務上曾經引發之相關繼承紛爭是如何造成的?上訴審應如何處理該法律關係,方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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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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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夫妻共同持有之房產,名下假設為無子女狀態,期間一同承擔房貸,若申請房貸者尚存,另一半過世,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是不是為房產減去貸款後的四分之一呢?(共同持有1/2、配偶應繼分1/2)問題二夫妻共同持有相同份額之房產,名下假設為無子女狀態,期間一同承擔房貸,若申請房貸者尚存,另一半過世,那生存者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呢?還是因為房產已共同持有相同等分,所以不具有差額產生,無法申請差額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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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律師您好:非常感謝您上一次快速及精闢的解說!我再補充說明及想再向您提問1.二女兒未婚沒有子女,當初父親為了讓她有居住所,所以在父親生前有交代,房子要留給二女兒,父親死後,兄弟姊妹也拋棄繼承,依照父親的遺言,將房子給二女兒繼承。2.我家本是有7位兄弟姐妹,但目前已有3位死亡,剩下4位,想請問您依目前情況來說,若二女兒死亡,繼承人應有幾人?3.在繼承人中,若有人拋棄繼承,那應繼分的計算方式?4.另請問您:特留分的計算,在兄弟姐妹的這個順位,是應繼分的1/2?還是1/3呢?(因為您之前的回答是一半)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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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的妹妹(小姨子)與其丈夫及小孩外出時因為她丈夫開車自撞翻覆被甩出車外後,再被後車碾壓送醫搶救無效導致小姨子身亡,她留下了未滿3個月大的年幼女兒,因為小姨子的丈夫人品堪憂,因此家人擔心未來的理賠金等...會被其配偶侵占敗光,所以想詢問,女方家屬是否能主張將理賠金以信託的方式存在,直到小孩成年後繼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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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聽到親人討論「除戶」的時機點,請問「除戶」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除戶之前與之後,分別會影響到哪些事情?怎麼決定什麼時候要去辦理除戶呢?可以在除戶前,先使用親人的提款卡,把一些錢領出來以便處理各種喪葬等支出嗎?不去辦理除戶,會有什麼後果?會影響到繼承的辦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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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無法拿到過世人的資料,怎麼辦理孩子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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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六等親(不同性別)可以到日本登記結婚嗎?這問題應該等同於日本的同性伴侶能不能到台灣登記結婚,因為如果必須要符合結婚者(之一)的國籍的法律,而日本又會讓任何國家的人的三等外表親登記結婚,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表親婚姻(就跟台灣會讓任何國家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一樣,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同性婚姻),這樣法律似乎會打架。另外如果到日本登記了結婚而回台灣生下了孩子,那台灣會承認這個婚姻嗎?孩子會算作是雙方的小孩嗎?有辦法報戶口而能正常就讀幼稚園和小學嗎?孩子身份證的父母親的名字怎麼辦?另外這孩子以後能不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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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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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阿姨未婚無子,外婆現在也94歲癱瘓在床大概率撐不到明年。阿姨本人的意願是不想在死後,她的任何資產因為法條的緣故,被迫分給他4個的兄弟姊妹一分一毫。我已從網上查只要是有立遺囑就一定會觸碰到民法的特留份,不知生前信託能不能將大量房產,在她死後繳完稅金後,完整的轉交給我本人,還是只能走生前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