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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登記不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成立一間公司,需要有人投入金錢或技術等資源,公司則提供相應的股份,讓投資者入股成為股東。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要請會計師驗資,也就是由會計師查驗這些投資公司的資本確實存在。想想看,有一間登記實收資本額是2,000萬元的公司,結果公司實際上只有100萬元,這不是很奇怪嗎?公司潛在的債權人、交易對象要如何評估公司呢?因此,公司法會管制資本登記這件事。之所以公司法對資本登記如此看重,是因為開公司的好處多多,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可以理解為:法律賦予公司用公司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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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規命令」?
一、「法規命令」是什麼?在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下,法律的制定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的程序繁複,不一定能夠即時跟上社會環境變化,再加上社會問題涉及各專業領域及現實狀況,因此相對於全部的規範皆由立法院制定,有時由法律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規範,反而更能夠迅速反應並且因地制宜,而帶來更大的福祉。因此在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中就有明文規定,此種由立法者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即稱為「法規命令」:「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例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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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符合什麼資格可以請領?
一、什麼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的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的補助。(一)先向雇主請育嬰假我國於2002年訂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上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為了體恤父母養育幼兒的辛勞,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不分男女,如果符合工作滿6個月的條件,在受僱者每一個子女滿3歲以前,可以在10天前用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到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總期間不可以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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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符合退休條件而沒有申請請退休,就被公司解僱,還可以領退休金嗎?
一、勞工自請退休權性質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得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而自請退休為終止權,終止權為形成權,一經勞工向雇主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即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雇主並無拒絕勞工退休之權利,此時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二、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勞工個人因考量本身體力、人生規劃等因素,暫不提出自請退休之申請,如此時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僱,勞工得否再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認為:(一)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不准請求無論是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
辭典
事實上董事
事實上董事(defactodirector)是指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被合稱為「實質董事」。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辭典
歷史解釋
解釋法律的方法之一,是指透過探究立法史與立法資料,來瞭解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的政策考量及所欲達成的目的。例如:民法第191條之3規範「危險活動」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僅從法條文字本身,並無法瞭解什麼是「危險活動」,此時便可以回溯立法時的資料加以解釋。依當時的立法說明,「危險活動」的例子包含:工廠排放廢水或廢氣,筒裝瓦斯廠裝填瓦斯、爆竹廠製造爆竹、舉行賽車活動、使用炸藥開礦、開山或燃放焰火。可以參考:孫國成(2022),《法律解釋方法(一):為什麼需要解釋法律?》。黃詩軒(2022),《法律解釋方法(三):「歷史解...
辭典
保險金額
也就是保險金,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問答
亂丟垃圾判最重10年有期徒刑
張婦泣訴,他們向銀行貸款裝修的全新廠房,先被不肖集團堆置廢棄物,接著又被一把火燒毀,「我們全家可能會因此破產」。橋頭地院認為郭哲瑋惡性重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他10年徒刑,另24名被告則分別判處8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因為濫倒廢棄物遭法辦的不肖業者,多數判刑不會超過2年,其中多數會以協助清運垃圾、繳罰款等手段爭取緩刑,而過去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最重的案例,是雲林東佶環保公司在承租土地堆置高污染事業廢氣物,業者遭判刑8年,這次郭男被處10年徒刑,應該創下史上亂丟垃圾判刑最高紀...
問答
因為到外縣市出差,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因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較晚回家,請問這樣算加班嗎?
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問答
我在飯店正門口車道摔倒如何請求賠償
本人外送行業至飯店送餐騎乘速度低於20內進入飯店車道中,當天下雨在停靠中發生摔車,經確認飯店車道無防滑設計地面,地面材質是光滑面有雨水就很滑,加上車道地面有外來物貼子導致輪胎一過去瞬間失控摔倒,事後詢問飯店就是一下回覆,想尋求賠償與相關資訊處理,謝謝,煩請各位相關知識提供以下是飯店回覆信箱內容【1.本館有投保公共意外險】依據保險法,本館為經營旅館事業,提供餐飲及住房,故投保對象以本館之住客及餐飲客人為主,且於館內,受本館不當之環境造成傷害,得以賠償。【2.貼紙問題】我們不斷言該張貼紙之所有權人為誰,但...
問答
請問公司的登記營業項目有特別限制嗎?公司只能從事登記營業項目裡的業務嗎?
您好設立登記成立公司或是公司業務調整的時候,會遇到要替公司選擇那些營業項目的問題。也會看到其他公司的所營事業資料,包含各種許多項目。請問選擇營業項目會對什麼有影響嗎?可以選擇彼此關聯不大的多個營業項目嗎?也想知道公司是不是只能從事所登記的這些營業項目呢?謝謝
問答
老闆強制規定所有員工推銷另一個事業部的產品,請問這樣合法嗎?
老闆強制規定所有員工推銷另一個事業部的產品,要求員工要發給所有親朋好友,還要每日回報進度,還要求最少要成交幾家,請問這樣合理嗎?產品也不是很優,我不想推給親朋好友,之後再被人家講閒話說東西又不好,但面對天天被逼問推給誰了?推幾個人了?真的好困擾。
問答
動產之融資
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問題一:10450×50=522500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
問答
行政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申論題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關於現行國內疫情各項事務是否具有管轄權?(15分)民國110年任職於財政部關務署之公務員甲,於疫情期間值班,擔心遭受接觸民眾傳染,是否有請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財政部關務署發給防護面罩之權利?(10分)參考法條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
問答
有關廣義的公務員身份問題
一、台鐵公司成立後,原本依「鐵路特考」之錄取人員,是否還具備「公務員」身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範是否有受到影響?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為何?是否限於經國家考試「人事行政」合格者?又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政務官,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問答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內容
請問倘若機關屬於公務機關,法定員額編制人員100人以上,其中6人為勞工身分,請問:(1)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請問機關勞工只有6人,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2)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請問公務機關屬於此辦法所謂的「事業單位」嗎?
問答
民法第950條善意取得例外之疑問
950條的善意取得提到現占有人於公開交易場所,善意買得者,原占有人必須要先償還他所支出的價金才能回復對物的所有權。那我的疑問是:1.公開交易場所的定義是什麼?單指公營市場嗎?2.之前學到善意受讓時,提到如果原所有人物品被他人無權售賣,原所有物人不得像善意受讓第三人請求返還,只能向無權販賣之人請求賠償?請問這個情況為什麼跟950的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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