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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處分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可直接使物權或其他財產權發生得喪變更的,就是處分行為。例如在動產買賣中,除了簽訂買賣契約完成負擔行為,還須經過雙方讓與合意與交付的物權行為,動產的所有權才會歸於買受人。不動產則是須有書面合意和經過登記,才會真正使物權發生變動。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權利移轉、變更、增加負擔及消滅之行為而言,故一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從而買賣非屬處分行為甚明……。」民法第761條:「I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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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般所稱的薪資,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的對價,為經常性的給付。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99670號函(2005/12/26):「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是以,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先為敘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董事乃經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有盈餘均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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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是指臺灣境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熟悉的商標,是否達到普遍熟悉的著名程度,須以臺灣境內、與該商品/服務相關的事業或消費者的認知為準。商標藉由市場上實際使用累積知名度,因此使用時間越久、廣告宣傳活動越多(廣告費用支出、播送頻率及媒介)、銷售據點分布越廣泛、歷年來商品/服務銷售金額越高、市佔率越大,品牌得獎紀錄越多,品牌知名度市場調查報告排名越前面、品牌經公信力鑑價機構評定的價值越高,商標知名度越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有「著名商標各年度彙編」,蒐集因商標異議、評定或民、刑事侵權爭議案件,曾被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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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的法律上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良民證。良民證通常用於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註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相關資訊,可以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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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或稱舉證責任轉換),是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情形。當法律另有規定,或個案中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時,法院可以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或斟酌是否減輕舉證責任。此制度目的在於追求實質公平,以解決證據偏在、蒐證困難及當事人能力不對等的問題。一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本應由主張者負擔的舉證責任就會轉換,改由對造承擔。此時,對造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若無法證明,則將承擔受不利判決的風險。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例,原告如果能證明被告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且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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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指提出證據證明特定事實為真實或與主張相契合的責任,若無法盡此項責任,可能須承擔主張無法成立的不利益。就民事法領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就刑事法領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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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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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項犯罪只要一有行為就成立,不需要發生一定的結果;相較之下,必須發生特定結果才成立犯罪的稱為「結果犯」。例如妨害公務罪就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就成立本罪,不需要達到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結果。行為犯又稱為舉動犯、形式犯或即成犯。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係學理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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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是指袋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周圍土地通往到道路的權利。而所謂袋地指的是:土地完全無法通往道路,例如被其他土地包圍。土地雖然可以通往其他道路,但極不便或非常危險。例如土地與道路間隔著水域,或地形過於險峻狹窄,導致這塊土地無法讓人車可以正常進出。 因此,當一塊土地是袋地時,為了不讓土地因為無法進出喪失原本可以有的經濟利用價值(例如:蓋房子、種植農作物等),也就是為了地盡其利,民法第787條便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藉由通過周圍的土地,通往到道路上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袋地通行權。 但是,如果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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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誘導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誘導詰問是指,交互詰問時,問題就有包含答案,有暗示、引誘證人、鑑定人依照問題內容回答。原則上,在主詰問時不可以,在反詰問時可以。例如檢察官問證人:1.「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就將「被告案發當天到被害人住處」放在問題中。2.「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將「被告說要揍被害人」放在問題中。註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刑事判決:「誘導詰問,乃詰問者對受詰問之供述者暗示其所希望之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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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官針對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原則上應該讓他們親身在法庭中以言詞陳述的方式來表達意見,法官不能將審判庭外書面或其他方式的資料,來替代當事人、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判決依據。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另刑事訴訟採直接、言詞審理主義,審判之法官原則上須在公判庭上直接聽取訴訟兩造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之言詞、舉止,以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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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事件中,法院開庭進行辯論時,原告提出其請求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例如借貸),被告當庭表示承認的意思,這就稱為認諾。於是,法院便可以不再調查而准許原告的請求(例如清償債款),判決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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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就是在講法官審判人民的案件時,必須要「認」明「事」實、使「用」適當的「法」律,來得到合理的結論。所以認事用法就是表示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在法院判決中也經常可以看到這個用語。註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未刻意隱匿5年履約過程,其主觀並無誣告故意,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云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原審廢棄第一審為其勝訴之判決,改判命◯◯公司等2人如數給付,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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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該當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判決被告是否有罪,要從三方面來判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法律處罰某項犯罪,必須在條文中明白規定它的構成要件。如果被告的行為符合了要件,這叫作具備構成要件的「該當性」。然後再就違法性和有責性逐一進行審認。三者皆備,便是成立犯罪。##詳請另行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刑事犯罪領域,刑法原則主題,《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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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為事實上之欺瞞,依此對他人智識決定發生一定效果,影響他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而言。 註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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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成判決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這些就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與訴訟相較,有以下優點:打官司要花比較多時間、心力、金錢到法院提起訴訟,是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訴訟程序以判決的方式來認定當事人的是非對錯,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繳納裁判費、到法院開庭,需要花費較多的時間、心力、金錢。ADR則透過雙方直接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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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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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對於要做的事情(行為)作了督促、指示的規定;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定,並不會影響其行為的效力。這就稱之為訓示規定。舉例來說: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送達判決正本給當事人的期限至遲不可超過十天,其實即使逾期,仍不影響送達的效力。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期限更短(七天),逾期送達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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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通知對方一件事實,這時候行為人並不用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是一種準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就是一種觀念通知。民法規定當債權人要把債權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讓出債權的人或受讓債權的人,要通知債務人有債權讓與的事實,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同意,但讓他知道債權已經移轉了,改向新的債權人清償。註腳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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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刑事程序中遭檢方追訴者。如法官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就會變成應被刑罰處罰的受刑人。 但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上,把檢察官偵查中的嫌疑人也稱作被告,此一稱呼未必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