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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犯罪先說結論,目前在臺灣實行安樂死是違法行為。以最典型的癌末這類飽受病痛的臨終病人為例,當醫師依病患請託注射過量的「戊巴比妥鈉(或稱硫噴妥鈉,SodiumPentobarbital)」,或主動提供讓病患自行使用等行為,自殺者以外的協助者會涉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當然也會牽涉到民事賠償責任及違反職業倫理規範;如果對無意識病患終止生命,因為結束生命的決定不是病患自己做成的,這不但不是協助自殺的加工自殺罪,而是更嚴重的殺人罪。二、什麼是安樂死?要討論安樂死能否合法之前,必須先理解安樂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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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診法定傳染病的病患姓名等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例如近年傳出疫情的登革熱、猴痘等傳染病的確診者,他們的資料就應該被保密。而如新冠肺炎於案例發生當時已是政府公告的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所以新冠肺炎確診者的姓名等資料是不可以任意洩漏的,只有例外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而有必要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才可依照當時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布確診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二、洩漏確診者姓名的法律責任洩漏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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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各位想想:你帶著一家老小出了門,開著愛車還唱著歌,忽然就被警察攔了!這時警察要求你們下車,並且開始在車上到處翻找,甚至打開所有的收納箱、拆開夾層,面對這樣的陣仗,你該怎麼辦?(見圖1)圖1警察要來搜車廂或包包時可以拒絕嗎?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二、「檢查」與「搜索」性質大不同警察攔停車輛之後,可以隨便在車輛裡翻箱倒櫃查找可疑物品嗎?可以對人搜身嗎?要釐清這些問題,就要先了解「檢查」和「搜索」的區別。(一)什麼是「檢查」?所謂「檢查」,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警察在合理懷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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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雖然法條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但內容是規範被害補償制度。而犯罪被害者的補償金來源,多為國家經費,至於補償制度的正當性,可以從國家未盡保護之責的「國家責任理論」,或犯罪是無可避免的「危險分散理論」,到認為國家應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社會福利理論」來建立。(一)立法目的犯罪的成因複雜,為了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我國在2015年12月制定通過了最新修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二)補償與保護並重之綜合性立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機制,考慮被害人生活及社會適應需求,明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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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制度的轉變(一)從儀式婚到登記婚以前,民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公開儀式加上2位證人,就可完全發生結婚效力,反而是僅為結婚登記者,法律效果只有「推定」,只要事後舉證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證人,結婚效力就會被推翻。例如案例二的C與D僅兩人私下跑去登記,若日後兩人感情生變,只要其中1人能舉證主張當初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證人,則這段日子的婚姻關係就等於根本沒有存在過。因此儀式婚有幾個缺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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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善終,你可能需要預立「醫療決定」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及14條規定,人們依法定條件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手續,就可以在特定如末期病人、植物人等臨床狀態下,避免急救或延命醫療而自然的邁向生命終點,尊嚴的死去,詳細規定如下說明:(見圖1)圖1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一)經醫療照護諮商並認證案例中的A,必須協同二親等內之親屬,如爸媽、兒女或祖父母一同至配合衛福部辦理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院所,聽取醫護人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效果,讓A及其親屬瞭解在例如病危、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極重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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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著名商標?著名商標是指相關事業或消費者都普遍熟悉的商標,例如速食店的「麥當勞」、藥妝店的「COSMED」等。至於是不是著名商標,會看它的商標識別性、消費者知悉程度、使用時間、有沒有曾經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是著名商標等相關證據資料來綜合判斷。二、A公司名稱可以使用B公司的著名商標A’嗎? (一)可能造成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首先,B公司是販賣止痛劑、雞精等藥品、營養補充品的老字號公司,並已經將商標A’註冊在醫療商品類別,而且B公司用商標A’經營了很久、知名度很高,國內消費者對於這個商標已經相當熟悉,甚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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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本篇文章會先介紹民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下篇文章則會用案例來實際運用法條。表1:喪失繼承權的性質與類型性質意思是否得回復繼承繼承人的行為樣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當然失權絕對失權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永遠不得回復繼承權(即使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不能回復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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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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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經由訴訟後已以簡式審判進行判決,(被告)原因判決過輕打算進行上訴,無奈經濟等因素及上訴時程冗長,故選擇了放棄上訴。但卻在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上訴函,上載“xxx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想請問1.此上訴函是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或是經由被告請檢察官代為提出的上訴?上訴狀中無任何理由狀,為什麼?2.若是被告提出,二審被告會被判更輕嗎?『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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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可以向B跟C主張出租的管理行為不合法(一)共有物出租要經過多數決因為D為繼承人之一,在完成遺產分割前,會和其他繼承人處於公同共有遺產的狀態。在公同共有物的法律關係下,如果要管理共有物,也就是改良、保存跟利用共有物,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同意。而出租共有房屋就是一種管理共有物的方式。(二)管理必須出於為全體共有人管理的意思共有人雖然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管理共有物,表面上共有人3個人裡B和C已經有2個人、潛在應有部分合計2/3,兩者都過半,好像可以不管D,直接用多數決將共有的房子出租給E。但是有實務見解認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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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2/08/19出車禍,對方酒後駕車並與我擦撞,肇責初步判定後確認對方全責,但對方在與我調解之前就進入監獄服刑,我在半年內聯絡不到對方,只好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在2023/04/06開第一次刑事偵查庭後檢察官認為我們兩個都有和解意願,於是告知對方於4/21出獄後與我聯絡和解事宜並將結果通知檢察官,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檢察官會幫我們把案件交給調解委員會處理嗎?還是我們得自行申請調解後再於下一次偵查庭提出和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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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騎車的時候,被不認識的人偷拍並且上傳到臉書社團(公開社團;16.3萬人加入)底下有各種留言,其中一條是:又一個車圈肥妞他並沒有標記我本人,也沒有指名道姓,文章也不是我發的,照片確實是我本人(照片:我騎車的背影照,車牌有塗掉)請問這樣構成公然侮辱嗎…看到這個留言真的很難過又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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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是著名服裝設计師,於2020年10月4日以[MRCHANG]標指定用於(衣服、禮服、洋装、T恤、等服飾),並聲明2020年11月4日美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向台灣智財局中請註冊。案經審查,認為本件商標圖樣上[MRCHANG],有歐小姐之意為一般國人習用對歐小姐的英文稱謂,以之作為商標不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示,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故依商標法規定,不准其註冊。試問:1.[MRCHANG]商標不准註冊是否合理?2.有無重新申請商標獲准註冊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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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發生後的程序在臺灣,病人就醫後發生可能避免的重大傷害或死亡,而產生醫療糾紛時,依新公布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規定,醫院內部必須先組成關懷小組與病家說明、溝通與關懷,在醫病雙方無法調解成功時,病家可以進一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仍無法成立,再採取司法途徑(圖1實線)。因為醫預法要求「調解先行」,因此就算病家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直接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告,還是會先被移送調解會調解(圖1虛線),調解無法成立時才會回到司法程序。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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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簽署營運保密條約,我並沒有認真看清楚就馬上簽了,當時人事也沒做講解…我以為是不能把餐廳的秘方說出去而已…所以我在公司裡向友人透露我薪資多少抱怨薪資低,然後也抱怨公司上的事,都被監視器錄音,離職後老闆馬上說要提告,說我違反保密條約。請問民事上我大約會被判多少?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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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在KTV唱歌,A先生喝醉兩次進來我們包廂,但我們雙方不認識,我朋友已經跟他說過2次不要來我們這亂,最後A先生嗆我朋友單挑跟我朋友在包廂外走廊起口角,朋友進來包廂跟我們說這件事後,我們有幾個人跑出去跟被害人爭執,那時候都有喝酒A先生也有,A先生最後什麼也沒表示就直接走掉,後面我自己氣不過衝上去找他理論,但沒有動手打他,最後A先生說他頭部後方有受傷,他當天有驗傷警察有給我看照片,我自己也很清楚我沒打他,做筆錄去看攝影機拍到過程也沒動手打他,前陣子收到刑事傳票要開庭,請問這樣對方吿的成嗎?或是我有什麼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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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無意認識一位被通緝的好友,知道的當下立馬遠離了。但最近去查她的查補逃犯資料發現通緝機關從縣市地檢變成了查詢資料,想請問這是被抓到了嗎?還是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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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家父反應有一透由朋友認識的友人,突然硬賴他欠他10萬,但因家父很確定並沒有這件事是被對方誣賴,沒有金錢往來也沒有借據本票這些東西,因為是莫須有的事情。但對方背景不單純有黑道背景,之後在過年期間到現在都會在門口堵人,之前家母在門口還被對方恐嚇,家母拿出手機攝影存證被對方推倒把手機敲碎,後來家裡裝監視器對方比較收手但仍常常出現在家裡附近,疑因沒有錢所以硬拗。這幾天家父出門,對方在監視器照不到的範圍開車追人,導致有一點碰撞仍繼續追人,最後家父開到派出所,一下車對方(誣賴者的兒子)就說家父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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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架設的監視器拍到別人家,會侵害隱私權?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是否侵犯隱私權?要看有沒有「合理隱私期待」(見圖1)案例中B所主張的「隱私權」,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我國憲法當中,但是在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中認為基於人性尊嚴、主體性與人格權的保障,隱私權屬於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關於如何判定是否侵害隱私權,實務上所採取的標準是看個人的非公開活動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待」。進一步來說,一個人是否能主張他的隱私有合理期待而受憲法保障,有雙重要求:一是一個人必須有「隱私的主觀期待」,也就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