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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有繼承土地,之後要買賣時,當初辦理遺產繼承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土地增值稅上的計算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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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師,想請教一下目前因媽媽重病在身要龐大醫療費用,媽媽在銀行還有一些存款,但需經由其他子女及配偶同意下才能辦理宣告監戶後才能去銀行領錢出來,現在有部份子女不肯協助辦理,我怎麼辦?如果是提民事告訴,可以依據什麼法律而提告,讓媽媽可以用她自已的錢醫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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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請問【八等親血親】範圍為何?(遠祖父母、雲孫子女、表姪元孫、外再從姪孫、再從姪孫、外族兄弟姐妹....?)【五等親姻親】又為何?表&堂姪(女)之配偶、外堂姑叔父之配偶、堂姑叔父的配偶、曾孫女之配偶、姪孫之配偶、外甥曾孫(女)之配偶、配偶之天祖父母、配偶之來孫(女)......除了1-6等親外,幾乎沒見過第8等親的親屬表,實務上的可能性不大,為何立法者要規範到8等親內?又法官在審判前還要「仔細」身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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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是台灣人,母親是大陸配偶,在我8歲時離異,原因是母親劈腿,後母親回到大陸長期居住,這段期間因為離異導致在家萎靡不振暴飲暴食後患得糖尿病及各類心血管疾病,我的姑姑當時因為擔心對我的教育及成長環境會造成引響,因此把我接到我阿嬤家生活,一直到我14歲時父親過世,母親因此飛回台灣,與我姑姑爭取法定監護人及撫養權,後因我自身對母親實在沒甚麼好感,法官那邊詢問我的意見我回答要跟姑姑生活,因此姑姑取得我的監護權,並負責我爸爸的生後事,合法取得我爸爸所留下遺產包括20餘萬現金及房產一樓(我阿嬤的家總共有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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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離婚、再婚等(多次)重組家庭之情況比比皆是,使父母、子女(含收養與否)等法律關係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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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繼父母收養配偶子女者,再度離婚時,收飬關係是否當然終止?若非當然終止,當又再度結婚、繼親收養時,又須經哪些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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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自己擁有的股票,結婚後在103年賣掉股票得到100萬,再加上婚後自己出資400萬,合計500萬成立「投資有限公司」。「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占比:自己57%,太太14%,兒子29%這家「投資有限公司」只有做買賣股票的投資。103年買未上市股票,109年賣掉股票獲利,目前「投資有限公司」的最後資產為2000萬元。離婚的時候,請問:1.100萬元來自婚前財產(股票),可主張其增值部分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嗎?2.2000萬元的增值來自股票市場投資,而非經營,可否主張是「投資收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嗎?3.2000萬元獲利未發放盈餘,如果是保留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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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人甲於精神回復正常狀態之期間,將其筆記型電腦賣給十八歲已離婚(或其配偶已死亡)之乙,且雙方均已履行完畢。請問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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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我爸爸與三位繼承人持分一間房屋,於103年左右另三位繼承人共同委託我父親管理,114年2月簽訂新租約,所有收益均入我父親銀行戶頭,每個月由他分配收益,不幸得父親再8月過世,配偶子女需要繼承父親的財產,由於租金收益跟他個人戶頭使用頻繁,我接著繼承持分房屋,怎麼做比較好⋯非常頭痛(因為有益收租金、押金)怎麼算才不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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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婚前買房,是婚前財產,並與B女結婚A男無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皆過世)A男婚後財產為0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A男先過世約定財產制(分開)是B女完全無法繼承,A男所有財產皆充公法定財產制B女只能拿一半,其他皆充公還是B女在法定財產制也有繼承權,等於繼承A男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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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婆婆的,但因婆婆年紀大了,需要房子增貸來做週轉金,老公是借款人,婆婆爲保證人,請問這樣還會查配偶的聯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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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一案上市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A公司於民國112年10月1日:被新聞爆料長期混用劣質油品到高價販售標榜百分百純天然橄欖油中,後經政府相關單位查證屬實開罰,又事件爆出後,A公司產品遭到消費者抵制,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出。本需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後,外界更發現A公司董事甲多次指使公司總經理乙採用黑心油品,壓低成本,以獲取利益。試間,(1)若購買黑心油品而受害的消費者丙,就上述情事,依公司法第23條得否要求甲、乙及A公司賠償其損失?(2)又公司弊案爆發後公司股價重控,A公司之股東丁得否要求甲、乙及A公司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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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男死亡,隔代教養的祖母跟同居的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以及其生母可以依民法195-3請求身分權遭侵害的損害賠償嗎?還有民法194的損害賠償。因為法條寫父母子女和配偶關係,不知道此個案是否可以類推適用?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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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行政法人機構任職並申請住宿公司宿舍。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要求,借宿人除繳交每月1500~2000元不等之管理費外,每年另需提供借宿員工本人、隨居住宿人員及配偶之當年度財產稅總歸户查詢清單,供業管單位進行查驗。借宿人本人及隨居住人員需要查核當然是合情合理沒有問題的,但配偶如果沒有一起入住,公司又強制要求配偶需繳交財產個資,曾詢問業管單位回覆:未同住配偶可以主張權利不繳交,但公司也可以依照內部管理規章,以查驗不合格為由要求搬出宿舍……請問這種情況下,公司這樣的管理規章是否有違法之處?基層員工及其配偶權益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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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台籍配偶之外國人,其在母國有犯罪記錄,有可能在案底未清前申請到依親居留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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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單親媽媽,有意再婚那再婚後,如配偶沒有收養是不是小孩的身分一樣算是單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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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夫妻共同持有之房產,名下假設為無子女狀態,期間一同承擔房貸,若申請房貸者尚存,另一半過世,那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是不是為房產減去貸款後的四分之一呢?(共同持有1/2、配偶應繼分1/2)問題二夫妻共同持有相同份額之房產,名下假設為無子女狀態,期間一同承擔房貸,若申請房貸者尚存,另一半過世,那生存者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呢?還是因為房產已共同持有相同等分,所以不具有差額產生,無法申請差額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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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結婚的員工為此感到不公平,請問公司會有涉及婚姻歧視或同工不同酬的嫌疑嗎?公司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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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繼承,第一順位所有權人、各自所有的繼承權益,是否屬互不干涉,互不影響,為維護自身是否能夠主張提出申請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