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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
A在求職時遇到公司說要「綁三年」,若三年內離職,須返還教育訓練費用,還要賠償一筆違約金。像這樣限制工作轉換自由的約定,在特定行業中並不罕見,過去學說及實務上多以約定條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作為約定是否有效的判斷標準,2015年勞動基準法援用此一法理增修第15條之1,把這個標準明文化,並將這類條款稱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見圖1)圖1勞動契約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是否有效?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宥廷/繪圖:Yen(一)先判斷約定是否必要主要有兩個認定標準,一是雇主是否提供專業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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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包括哪些事項?如果父母無法行使,由誰負責?
一、什麼是親權?(見圖1)圖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親權,有哪些內容?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一)身分上的照護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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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二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一、什麼是監護?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需另行選定監護人。二、為什麼需要選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見圖1)圖1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誰來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當發生民法第1094條第1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的情況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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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親人競選,遷徙戶口後投票給親人,有罪嗎?
圖1為了幫助勝選而遷戶口去投票,會有法律責任嗎?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為了投票遷徙戶籍,可能涉及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要件:(一)行為人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思。(二)並在選舉的4個月前遷戶口到選舉區,但沒有遷入居住。(三)法院還要判斷是既遂或是未遂:有法院認為虛偽遷徙戶籍就算開始實行犯罪。所以只要遷徙戶籍時,就可能成為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未遂犯。也有法院認為以「編入選舉人名冊」作為判定著手的時間點,所以須等到戶政機關編入名冊時才會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投票雖可分為領票、圈選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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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蓋章或簽名,效力為何?
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蓋章或簽名,其效力為何,依「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而有不同:一、當事人有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依民法166條規定,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在該方式完成以前,推定契約不成立。此「推定」為法律上的推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反證推翻。在例1中,如果A可以證明契約約定一定方式的目的為保全證據(即證明當事人所同意的內容為何),且A、B確實有同意塗改,則不會因為只有A蓋章或簽名,不符合約定的一定方式(即雙方蓋章或簽名),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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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占有人,可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這個問題,牽涉到對違章建築與時效取得的理解,說明如下。一、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意義違章建築係指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就擅自建造使用,導致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的建築物。違章建築雖然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過實務上認為,當違章建築興建完成時,若已具備了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仍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上「定著物」,屬於不動產,可由出資興建的人,原始取得違章建築的所有權。這個情況下,出資興建的人雖然擁有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但是因為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導致他不能合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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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
一、法院判決不是客觀無疑的「真實」在知道所謂「誣告」是什麼前,必須先理解在人的世界中,恐怕永遠都找不到一個人人都一致同意的「真實」。例如本案例,事情經過只有在場的A、B兩人經歷,即使A、B都誠實的陳述,因為兩人的個人認知、記憶及視覺角度等因素,所呈現的事實也不完全一樣。但在人們發生爭端時,現實上必須要給出一個「真實」為基礎來判斷是非,而法院的判決就是給出一個「真實」。這個「真實」是透過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所建構出來,它恐怕永遠都不是客觀上無可質疑的「真實」,而是大家基於遵守國家法律而必須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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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配偶通姦或外遇時,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見圖1)圖1另一半出軌外遇,受害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是指配偶彼此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如果其中一個配偶破壞這種關係,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侵害他方的權利。配偶通姦、外遇,就是侵害他方的配偶權,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向出軌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我國法院大多認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通姦」(性行為),假如丈夫或妻子與他人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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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要還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圖1夫債妻要還嗎?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見圖1)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二、發生「夫債妻還」其實與夫妻身分無關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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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把房子同時賣給兩個人,先買的人該怎麼辦?──簡介一屋二賣
一、一屋二賣簡介前手買家與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但尚未至地政事務所登記所有權移轉。而賣家又與後手買家對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契約,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予後手買家(圖2)。前手買家因此無法依照自己的買賣契約,對賣家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此情形即稱為一屋二賣。圖2一屋二賣時間軸作者自製。二、問題起因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可以主張的權利,僅能在契約當事人之間主張。在本篇房屋買賣,前手買家只能對賣家主張買賣契約上的權利,前手買家對於後手買家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此即債權相對性。而債權平等性是指數個債權間,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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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中房子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
圖1承租中的房屋所有權人換人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博洋/繪圖:Yen一、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簡介(一)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在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原本的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本條宗旨在於保障承租人,以債權物權化的方式,使承租人原先的租賃契約效力強化為物權效力。(二)又本條文字規範為「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可認為不論該租賃物以買賣或其他移轉原因而移轉讓與租賃物所有權,皆應認為可適用本條規定。例如:基於贈與而生的所有權移轉也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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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
何為優先承購權?一、優先承購權簡介優先購買權指權利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約定得就義務人之特定財產,當義務人出賣給第三人時,享有與第三人相同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以下會分篇介紹土地法第104條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二、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在臺灣,土地和建築物為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會發生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人不同的情況。(一)簡介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當基地所有權人要把基地賣掉的時候,承租基地建築房屋的承租人、基地的典權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基地的權利,並請見圖1。相反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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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
關於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請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一、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此規定目的即為促進土地利用,使共有關係簡化。(一)性質為形成權性質,只要享有優先承購權的共有人依本條主張優先承購的權利後,該共有人與出賣人的買賣契約就成立。(二)要件有共有關係、任一或多個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與非共有人之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由未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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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準強盜罪?
依據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立法者對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造成危險的情形,列舉3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的具體事由,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以準強盜罪重罰。也就是說,竊盜或搶奪之後,又做出保護贓物、逃避逮捕或湮滅罪證的行為,才會被論以準強盜罪。一、成立要件(一)行為人已著手竊盜或搶奪後,(二)行為人為了達成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之目的,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1.強暴脅迫行為在竊盜或搶奪後,當場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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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騷擾,可以請求賠償嗎?
一、被性騷擾請求賠償依據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對他人性騷擾,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請求醫藥費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如果性騷擾同時損害他人名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常見的登報道歉、上網公告道歉等。因此,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起訴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措施。二、精神賠償能夠要到多少?(一)我國法院判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會斟酌個案的實際加害情形、受害的權利是否重大、加害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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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侵害?
一、性侵害定義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一)依照刑法第10條,「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二)依照法院判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因此,性侵害犯罪不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觸摸、碰觸或其他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二、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一)強制性交、猥褻用強暴、脅迫、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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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
顧名思義,個人智慧的結晶如果具有財產價值,就屬於智慧財產權。一、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依保護的面向可大略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一)著作權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我國法院認為,只要具有原創性的任何著作,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在著作人完成著作的當下,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就享有著作權,可以向他人主張權利,不需要進行登記、註冊,這也是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例如姓名表示權利、重製等。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更改姓名表示、重製,就是侵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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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適用聚眾鬥毆罪?(下)
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罪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介紹有關聚眾鬥毆罪的法律適用。圖1「聚眾鬥毆罪」適用在誰身上?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一、處罰對象為「在場助勢」之人(見圖1)刑法第283條要處罰的對象是「在場助勢之人」,但其實在2019年5月10日修正前的條文內容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可知修法前的處罰對象另外還包含「下手實施傷害」的人。至於為何在修法後刪除「下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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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一、名譽權受侵害的意思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名譽權是維護個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權利。只要不法的行為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侵權行為,不需要廣泛傳佈到社會,只要使其他第三人知道,就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圖1名譽被侵害可以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嗎?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二、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賠償(見圖1)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個人在精神上會感到沈重的壓力與痛苦,為彌補、賠償這種精神上的痛苦,民法特別在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明白規定,名譽權遭不法侵害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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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偵訊時我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呢?──全程錄音錄影
圖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偵訊時,為什麼要全程錄音錄影?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一、全程錄音錄影的條文依據(見圖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的規定,不論是法官、檢察官訊問被告,或是司法警察(官)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均應全程錄音,必要時還需要全程錄影,僅有在情況急迫且筆錄有記明的情況下,才能例外不錄音。而所謂偵訊,其實就是透過訊(詢)問被告的方式來偵查案情,兩者的不同在於,前者是由檢察官或法官為之,後者則是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若受偵訊者收到通知後卻拒絕按時應訊(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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