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如果A可以證明契約約定「一定方式」是為了保全證據(也就是證明當事人同意的內容是什麼),且A、B確實有同意塗改,則不會因為只有A蓋章或簽名,不符合約定的一定方式(即雙方蓋章或簽名),就影響塗改處的效力,塗改處的內容有效。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蓋章或簽名,塗改部分可能是有效力的。依照「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而有不同結論,詳請見: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蓋章或簽名,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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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罰種類的一種,且是最嚴厲的生命刑,因為所剝奪的是生命權,因此,死刑的審理、執行,也應該更謹慎。而之所以施用死刑,或說之所以用刑罰制裁行為人,學者認為:刑罰是在應報理論的基礎上綜合考量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目的,也就是依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予相應的懲罰、威嚇潛在犯人,並給予再社會化的措施。一、刑事訴訟中對死刑被告的程序保障(見圖1)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合法的刑事訴訟,直到裁判確定才能執行;死刑作為最為嚴厲的懲罰,在刑事訴訟的程序對被告的保障也最充分。圖1法院對於涉及死刑的被告,有哪些保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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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導、告示人民如何救濟的條款」。原先主要是用來指稱行政法中,關於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的記載。但因為從廣義來說,上訴也算是救濟程序的一種(差別在於救濟的客體是判決),所以判決書中告訴當事人如何上訴的記載,也可說是教示條款。註腳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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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的關係中,房東為了維持房子的整潔與安寧,以及兼顧各個房客共同生活的秩序,常會訂定所謂的「生活公約」;又如果房客所承租的房屋屬於公寓大廈,該公寓大廈通常也會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的「規約」存在。這些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在租賃契約中有什麼效果?房東可不可以因為房客違反規約而提前終止租約?這些問題可以區分以下幾點來說明:(見圖1)圖1房客如果違反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房東可以請房客搬走?資料來源:王綱/繪圖:Yen一、生活公約或公寓大廈規約在租賃契約上的效力(一)生活公約租賃契約是存在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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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在法律程序當中,因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者不懂中文,需要翻譯來協助溝通的人會需要。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果無法使用中文的話,需要由通譯傳譯。而法院也應該事先告知,若有通譯需求的話,可依法向法院聲請使用通譯。二、範本的來源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聲請書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聲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法院組織法第98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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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因為民事糾紛,想要向別人提告,卻沒有錢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進行民事訴訟,必須要先繳交裁判費,就是一部分的訴訟費用,以免有人隨便提出濫訴。所以如果沒有先繳交訴訟費用的話,是沒有辦法向別人提告的。如果是因為經濟困難,真的沒有錢先繳交訴訟費用的人,就可以使用這個範本。請求法院准許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先暫時不用繳納訴訟費用,等到判決確定的時候,再由法院向敗訴的人收取訴訟費用。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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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理最重要的兩件事,首先要確認事實的經過,其次就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做成裁判;同時必須做這兩件事的就是事實審法院。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是事實審;相對來說,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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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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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我可以決定過世後要把財產給誰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或死因贈與契約都有效(一)什麼是遺囑?什麼是死因贈與契約?案例中A所製作死後財產分配的書面,可能是「遺囑」,或是「死因贈與」契約。1.遺囑遺囑是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的單獨行為。因為遺囑的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例如遺產的分配,利害關係人容易因此產生爭執。為了確保遺囑人真正的意思,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規定遺囑是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作成,遺囑才會發生效力。2.死因贈與契約死因贈與契約是一種贈與契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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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案件受到法院合議審理,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會需要這個範本。法院採合議制時,會有3到5位法官進行合議審理,根據法官的評議結果作成裁判。而在裁判確定之後,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可以在裁判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所表示的意見。二、範本的來源民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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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統計數據的用語,分為「判決折服率」和「裁定折服率」,法院裁判(判決、裁定)後,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判決)或抗告(裁定)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服氣了,決定接受了」,因此當事人:不提出上訴或抗告提起上訴或抗告後又撤回1.2.總件數占全部可以上訴或抗告案件總數的百分比。 延伸閱讀:司法院網站《常見問答Q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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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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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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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權利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資雙方當事人中,有人違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常見的類型例如:老闆未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任意解僱勞工……等。權利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處申請調解、仲裁,或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調解或審判。註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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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找律師,已經在上篇討論,本篇將介紹找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一、尋求法律諮詢的管道?目前有提供法律諮詢的單位不少,可以從以下管道尋求法律協助:(見圖1)圖1有哪些法律諮詢管道?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律師事務所民眾可以前往律師事務所向執業律師諮詢法律問題,甚至進一步委任律師辦理相關業務。不過通常要先跟事務所連絡、預約,突然跑去,可能會因為律師去開庭等原因撲空。(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提供法律諮詢,對於低收入、中低收入等經濟條件不好的民眾,或符合其他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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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法律責任(見圖1)(一)民事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的要件,規定於同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若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即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二)刑事責任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為其他不法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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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我可以拒絕作證嗎?資料來源:吳巡龍/繪圖:Yen一、證人有作證義務(見圖1)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為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二、哪些人可以拒絕作證然而,社會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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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三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13款,而在實務運作上已經有表格化的範例,亦即可以用勾選的方式去聲請,對於一般人而言已屬便利。而保護令的核准、變更或失效,原則上還是須要經過法院審理,然後裁定保護令的內容與執行方式,同法第14條之規定即為依據,現行實務運作上,會因應個案的情狀,依照同法第16條之規定核發暫時或是緊急保護令,然不論何者還是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而目前法院審理實務上多是以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第2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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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判決確定後,判決主文確定得內容,對當事人、法院產生拘束效力。原則上,當事人對主文已經確定的內容,不能在其它案件中提出不同主張,法院也不能作出不同的決定;例外是,如果提起再審程序,並且最後廢棄原本的確定判決,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才能在其它案件中提出不同主張,法院也才能做出不同決定。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既判力擴張及再審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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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訂立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第三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但享有契約約定的內容,且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269條第1項)。例如,病人的家屬與醫院訂立醫療契約,對病人診斷、治療,此時病人雖然不是契約當事人,卻是醫院履行契約內容的對象。註腳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