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
辭典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註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
辭典
前身為「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在1992年進行全文修正,並更名為「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本法禁止任何人為了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明定規範的行為態樣及課予的刑事責任。例如,洩漏或交付公務上秘密文書、圖畫、影像、消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有鑑於當代國家之間的競爭,已不限於軍事武力裝備的競爭,也擴及產業、科技的角力;且我國高科技產業在近年來屢屢發生遭外國、大陸地區、香港...
辭典
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著作權人的創作值得保護,但如果讓著作權人可以壟斷創作成果,可能反而有礙創意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規定,在沒有經過別人授權的情況下,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合理使用又可以分成:列舉規定著作權法第44到第63條,列舉出具體的合理使用類型,例如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別人的著作。概括規定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則規定概括條款,綜合以下標準判斷是不是合理使用。利用的目的...
辭典
受刑人的個人資料檔案,在監獄行刑法中,稱為「名籍資料」。建立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防止有冒名頂替或錯誤釋放等情況出現,因此需要有明確的辨識身分機制。監所會以照相、採集指紋或記錄身體特徵的方式記錄,實務上會使受刑人持寫有個人編號以及姓名的名條,放在胸口,拍攝受刑人上半身,且照相機鏡頭應與受刑人眼睛等高,以免失真。除人像相片外,會按捺指紋,並紀錄如眼球虹膜、掌型、胎記、刺青、傷疤、痣等身體特徵。此外,名籍資料中還包含指揮書、判決書、懲罰表、書信表、接見表、戶籍資料、性行報告、成績分數總表等文件在內。註腳法...
辭典
圖1加工墮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受到孕婦的請求、或得到孕婦的承諾,為該名孕婦墮胎的行為。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從事加工墮胎會受到刑法處罰。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當孕婦有醫學上的理由、遭到強制性交、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原因的時候,就可以合法進行墮胎(法律用語為「人工流產」)。若孕婦是未成年人,或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的話,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才能墮胎。而孕婦若是因為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話,則需要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當孕婦符合上述原因而可以合法...
辭典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I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
辭典
圖1判決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判決離婚,又稱為裁判離婚,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發現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以下各種情形之一,而對方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對方在沒有離婚的情形下,卻另與其他人結婚。對方自願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一方遭對方身體虐待或是精神虐待,造成一方無法忍受的痛苦,並且因此無法再繼續和對方共同生活。一方的直系親屬(例如:一方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遭到對方身體虐待或是精神虐待;或者,對方的直系親屬(例如:對方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虐...
辭典
圖1國家賠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在以下2種情形造成人民受到以下損害,要負責賠償: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致生損害。2.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而且人民也不是在有警告或標示的山林水域從事冒險、危險的活動,此時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延伸閱讀: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蘇宏杰(202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註腳...
辭典
圖1專有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的一部分,在使用上有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例如所有權對該屋所及範圍,其他人不能任意進出及使用的部分,包含主建物和附屬建物。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辭典
圖1地方性公民投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適用於以下事項:地方自治條例的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地方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製作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一覽表」。註腳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2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辭典
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依團體協約法所定程序,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關於團體協約之內容,勞雇雙方可以參考同法第12條所例示之得約定事項,例如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及利用、工會之組織及運作、企業設施之利用、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勞資雙方間共同遵守之事項等,皆可作為勞資雙方團體協商事項。    團體協約具有保障工會會員勞動權益、提升勞動條件,也有助於...
辭典
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問答
好不容易等到解封可以報復性出遊沒想到業者卻要求登記我的身分資料我只住一個晚上就走了也表明可以先付錢他們不用怕賴帳為什麼還堅持要登記身分?業者就是提供房間和打掃服務,頂多附個早餐這些都跟我到底是誰沒有關聯吧?
辭典
審視、閱讀、仔細考慮契約的時間。因消費者如果沒有時間好好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就倉促簽約,容易陷入企業經營者所提供定型化契約內不公平條款的風險,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一項);並規定審閱期間的權利不能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拋棄(第二項)。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I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II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II...
問答
我朋友被她老闆給用了但是她一個禮拜後才去報警只有汽車旅館那裡可能有監視器畫面請問這個老闆被起訴的可能性有多少
辭典
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而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的職權除了包含監察人原有的職權外,更加強調從公司內部進行監督,主要的工作重點包括為公司訂定有效且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為公司財務報表把關、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及為公司選任會計師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
辭典
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辭典
(英語:reasonable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在大多數訴訟制度中,是驗證刑事犯罪時必要的舉證標準。舉證責任落於檢察官的一方時,檢察官必須證明其認定被告有罪所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補充資料如下:最高法院76台上4986號判例討論了「合理之懷疑」,併請參考。
辭典
圖1利得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利得沒收,是指由國家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的措施。目的是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第三人保有透過犯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所以「必須」要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沒有裁量的空間。是刑法上除了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法律效果。如果在個案當中無法成功沒收原本的犯罪所得,可以「追徵」跟犯罪所得價值相當的財產來取代。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考2015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