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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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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的工作,如同向犯罪作戰。各級檢察機關人員,從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到各級檢察長,到基層檢察官,上下(縱)相互連絡(橫),好像是身體支使手臂、手臂支使手指,構成一大組織體系,必須服從檢察長官的指揮監督命令,發揮整體功能,妥適執行檢察職務。這就叫作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是檢察機關的內部關係。檢察官對外的訴訟行為,仍然必須遵守法院管轄權和上下審級規定。因此,甲地檢察官辦案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向乙地的法院提起公訴;第一審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對上級審的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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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密封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密封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訂立遺囑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書寫內容,但必須親自在遺囑上,以及密封後的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以及書寫內容的人姓名、住所為何。接著公證人會把這些陳述與日期記在遺囑封面,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同行簽名。(也就是遺囑人前後至少會簽名3次)另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密封」這個動作,也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來執行。如果想訂立密封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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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務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與實任法官三個階段。以通過司法官考試,並經過司法官訓練且成績合格的人為例,初任時會分發到各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法官,候補期間是5年,通過考核程序後才會升任為試署法官,試署法官再經過試署1年並通過考核後,才會正式成為受憲法保障的實任法官。延伸閱讀:楊舒婷(2025),《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上)──成為司法官的方式》。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楊舒婷(2024),《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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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鑑定制度,除得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亦得囑託機關鑑定。機關鑑定,是使有特別知識經驗的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槍彈及爆裂物、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筆跡、毒品及偽禁藥、尿液等鑑定事項為判斷。鑑定機關內部實際實施鑑定的人要不要具名、具結、到庭說明,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2月1日有修法變動(2024年5月15日施行),已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同:一、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方面,因機關鑑定,實際上仍係委由內部自然人實施鑑定後,再以機關名義出具書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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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執行法定職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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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指定律師辯護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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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重歡迎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到法律百科錄音!P律師的漫畫風靡大街小巷(絕不誇張!),不論有沒有法律背景,都可以在他的漫畫中看到令人會心一笑的法律大小事,讓法律從業人員更立體,讓大家了解到「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是人」的一面。讓法律人更親民的P律師,他的靈感是從哪裡來的呢?本集節目很榮幸邀請到P律師分享他的推薦清單,從漫畫到影劇,原來有這麼多精彩作品,可以讓人了解到法律輕鬆有趣,或者掙扎拉鋸的地方。看盆栽可以構思判決?生命有客觀價值嗎?幫壞人辯護的會是好律師嗎?Yt與Henry將邀請P律師分享對相關作品的心得,...
專區 - 懶人包
2024年國內發生哪些大事呢?讓法律百科陪你一起回顧,順便複習法律知識喔!延伸閱讀:.呂嘉穎(2023),〈我能選總統/副總統嗎?參選的4大QA一次看!〉.曾友俞(2022),〈投票日注意!有些衣服不能穿,有些事情不能做 〉延伸閱讀:.曾友俞(2022),〈死刑為何?如何執行?〉.陳琦姸(2023),〈「憲」在進行式--憲法法庭程序運作大公開!〉延伸閱讀:.黃蓮瑛、陳婉榕(2024),〈誰可以提出法律案?法律在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前,要經過什麼程序?〉.楊舒婷(2024),〈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就生效了嗎?怎麼判斷增修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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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具備特定身分的人知悉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價格的明確消息後,在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進行交易。註腳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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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夜間是人類的生理休息時間,此時的精神活動及身心狀況,均大幅下降,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很有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況不佳,而影響陳述的內容。也為了避免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夜間用對被告疲勞轟炸的方式取得供述,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原則上警方不可以在夜間進行詢問,也就是「夜間停止詢問」。(見圖1)圖1半夜被帶進警局,可以拒絕作筆錄嗎?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什麼時候算夜間?所謂的「夜間」,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的規定,是指「日出前、日沒後」,而實務上是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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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有什麼法規可以保護性侵被害移工?為加強維護外籍勞工的人身安全,避免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卻因語言不通、不知道國外制度等原因而求助無門,因此我國在2004年訂定了「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目的為促使各業務單位保持聯繫暢通,並且更迅速提供被害人必要的協助。二、事件發生後,被害移工可以怎麼做?(一)申訴或通報外籍勞工如果不幸遭到雇主性侵害,可以立即向以下窗口求助:1.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免付費,並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等5種語言的通譯服務...
問答
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於2018年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第5條要求企業徵才薪資少於4萬時,徵才廣告需要寫清楚薪資範圍。如廣告只寫「面議」是否就違法,罰責如何?新法什麼時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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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許多人力來審理、調查,因此,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想進行訴訟就必須繳交一些相關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等,而這些費用就統稱為「訴訟費用」。不過,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因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糾紛,而是要追訴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但因為民事訴訟較為常見,以下就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為主軸來介紹。二、訴訟費用的內涵「訴訟費用」是由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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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中,我們對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有了基本的觀念,而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時,勞工該怎麼辦呢?一、檢舉、調解、提告比一比萬一雇主就是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呢?以下簡介幾種勞工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檢舉、調解及訴訟(表1)。表1:申訴檢舉、調解及訴訟的比較表 申訴檢舉調解訴訟法令依據A.勞動檢查法§33B.勞動基準法§74A.勞資爭議處理法§9B.鄉鎮市調解條例C.勞...
問答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只相差一個“到”字,就給了債務人賴賬的口實。假如借條中寫的是“今借某某10萬元”一些債務人便會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辯解稱,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本人並沒有真正收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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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程序以外的陳述,形式可以是口頭或書面,例如:A被指控在市場上偷竊。警察在法庭上對法官說:「被竊的攤商B當場對我說,有看到A偷東西。」由於本例中B未出庭接受被告A對他進行對質詰問,警察的轉述就屬於傳聞證據。傳聞證據因為沒有實際經過被告的詰問來確認,容易產生誤判危險,因此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才有證據能力。 延伸閱讀:喬正一(2022),《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嗎?(一)——傳聞法則的基本概念》。喬正一(2022),《聽來的話可以在刑事程序中當證據...
問答
高級西餐廳董事可以同時擔任另一家西餐廳的顧問嗎?要如何做才能兩個職務都擔任呢?
問答
您好,現行身分證之性別判定標準以個人的第一性徵為準,並且規定除非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才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表達與其身分證上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在各方面(工作,甚至是法律規定)等的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性別為主,會讓人家根據證件一眼看出你是跨性別從而受到嚴重的歧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是否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性別表達的自由)?如是,於法庭具體如何主張?
問答
新聞報導裡常看到被告面對法官或檢察官問題的反應是冷笑、不回答或是不知道要回答等描述。請問對這樣的人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時,要怎麼判斷他的精神上是健全的,可以認知到自己在法庭上,知道要應對進退?法官有義務要主動去判斷這件事嗎?如果認為被告其實不知道自己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那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