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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沒有付出相應勞力所獲得的財產,例如他人贈送現金、房屋、土地、年節收到的壓歲錢等都是。就特有財產未成年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所以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註腳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I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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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滿18歲,屬成年法定年齡,我的意願是想搬離家,父母因自己考量認為我不夠成熟而不同意,他們完全沒有給我選擇的機會,法律上他們已沒監護權我可以提出告訴,但有可能引致家人對我實施身體暴力與言語暴力,我知道家庭暴力也有另外的法律保護,不過因同理家人,我不希望提出告訴,所以最後評估離家最好的選擇是離家出走,我有可能被家人報失蹤,但我已成年可以自行銷案,想問的第一個問題是若我有留下紙條說我要離開家裡,他們還能報失蹤人口嗎?第二個問題是若他們沒告訴警察紙條的事選擇報失蹤人口,我該如何知道警察在找我?因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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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稱為: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客觀上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但實際上並不存在,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誤以為手持球棒的人朝自己走來,是要毆打自己,而先將對方壓制在地的行為,其實對方並沒有毆打自己的意思,但卻誤以為對方要傷害自己。在法律適用上,曾有兩種不同的見解,有認為應該要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只能論以過失;也有為不可以阻卻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註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事實上本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誤信為有此事由之存在,並因而實行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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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因為車禍心情不好生活受影響也因此沒辦法從事之前的工作車禍經過是這樣對方全責但對方是開公司的車而我方有受傷現在已經有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在走訴訟流程主要是因為我們不明白法律相關資訊包括寫訴狀、提告求償等等所以有聘請律師只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跟律師貌似有些誤會導致律師想解約但後來律師又改口說不解約一樣照辦但心態上很明顯就不一樣了如果律師要抱持這樣我寧可談妥解約可是後來律師又堅持繼續受任想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有沒有辦法成立律師所提的解約呢?因為案件有點麻煩很多自身資料都不是很齊或者是說不知道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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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謂公告地價是指地政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依法進行規定地價調查程序。這是以一種大量估價方法,並非將土地逐筆查估,而是化約的將土地劃分為不同地價區段後,依照不同調查情況,估計區段地價,送交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再經地政機關計算各地價區段中的宗地單位地價(就是個別地號土地的地價)後,依法公告的「土地價值」。公告地價在功能上主要用於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參考,並作為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的依據。與「公告現值」的關聯性公告地價是為查估土地的收益地價,公告現值則是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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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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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醫療慣例(professionalcustom),係指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醫師之間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也就是醫師之間依其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所形成之醫療慣行。我國實務稱之:「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在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第三版)則有更詳盡說明:「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所形成之常見成規。須具備以下要件:適應性:為保持或增進病人健康,必要且相當之醫療行為。適正性: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進行醫療行為。實踐性:在臨床醫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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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出於好意幫忙代駕、不小心車子刮傷車子維修費用代駕的人完全付清、請問坐在旁邊的車主有無責任義務幫忙維修金錢部份是否有連帶「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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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日前外婆過世,媽媽又因腦中風目前在護理之家,領有重度身障,媽媽是再婚問題一.這樣媽媽有權繼承外婆的財產嗎?問題二.那媽媽目前狀況是不是只能由配偶去法院監護宣告代替媽媽繼承?問題三.可以由媽媽的子女來監護嗎?還是只能由配偶決定一切?另外想再問父母從幼稚園就離婚,那叔叔有權利代替媽媽跟我們討扶養費嗎?叔叔本身是公職,因有在小百科找到只有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才能像子女請求扶養,那媽媽目前的狀況有符合這兩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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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原生父母“早年”生我二人(直系兄弟),但母親在我輩於67年時,其在外發生姊弟戀婚外情(對方男小其10幾歲),棄家不顧,後於民國68年未婚生子,棄父棄子,也因父當年未發現母親未婚生子(讓該“私生子”借殼上市-掛我父姓)至此母與對方男子就帶其二人之子離家後音詢全無,後又多年後我找回多年未見之母,母亦未共同扶持父及養育我們子女,而父因是老兵在民國80年間有承受政府的國軍改建條例之恩澤辦理登記,歷程年間國宅尚值啟造,父於民國87年中突因心哽塞猝逝,因當年父欲辦離婚母逃離而未辦成,民國95年國宅落成抽籤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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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護理人員,在地區教學醫院工作,表定工時8小時/天,月休七天,但實際上上班提早一小時做準備,下班延後到2-3小時的也是常態,像這樣責任制的工作,雇主表示是我們自己要留下來的不會付加班費為由,要員工下班時間到就打卡不然會登記異常,然後打完卡在繼續工作,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是好?上班的這3-4年以來醫護人員有被受理加班費的只有急重症個案病危,剛好在交接班有問題要處理才被核准加班,其他的每日責任義務加班2-3小時都屬於個人行為,上級表示是你的個人能力問題,沒人逼你下班留下來,你也可以直接走,但我們面對的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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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現在和同學皆為17歲,我因穿著簡樸而被班上六至七位人的小群體討厭,最近因為打掃事情沒做好和他們產生糾紛,但我全程不以理會,但他們行為越來越誇張以及越罵越兇,因為我不理他們而被罵「*你*,是不是耳包」、「*你*機*,曾X文」等前綴會加我姓名來辱罵,甚至到最後還揚言大喊「我要打斷曾X文的手」等之類來威脅我,導致我精神上畏懼和害怕,但因學校關係我無法錄影蒐集證據,只有我朋友是見證人,我有將此事和班導說,但班導叫我自己和學生私下處理和解,但我因精神上打擊遲遲無法完全和他們正面交流,請問我該怎麼辦或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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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董事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決定業務、執行的機關。由股東會選出合適的人擔任董事,並由這些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的人數會依照公司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人數限制,例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5名股東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3名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註腳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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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更改真正內容的人,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內容。例如,行為人竄改沒中獎發票的數字,讓發票號碼跟頭獎號碼一致,其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刑法中「偽造」與「變造」的區別?》。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例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改造成符合當期中獎號碼的發票,究竟屬偽造行為或變造行為?向來有所爭議,不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2000/11)提出統一見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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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始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淨的,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的負擔,原本在標的物上的負擔都會消滅。例如出資興建房子而原始取得房子所有權、政府機關徵收土地原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是占有土地的占有人因為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也是原始取得。相對的,如果是取得物的物權時,是延續別人對於物的既有狀態,就是繼受取得。註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最高法院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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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同意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同意搜索是指經受搜索人的自願性同意,執法人員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同意搜索性質上是受搜索人自願捨棄自己的居住自由、隱私權等基本權,但為了避免執法人員濫用權力而欺騙或脅迫受搜索人,所以國家機關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且在是否同意有爭議時國家也要審慎調查。在程序方面,執行人員應當場出示證件,而且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就要將同意的意旨記明筆錄,不能事後補正。另外,受搜索人是不是自願同意,也不應該僅以有同意筆錄為唯一的依據,而應綜合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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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名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上沒有特別名稱的契約,又稱為非典型契約,是相對於有名契約的契約類型。因為民法沒有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同意、沒有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跟強行規定,就可以成立。無名契約又可以分成2種:純粹無名契約契約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完全沒有法律規定。混合契約融合了2種以上有名契約的內容,遇到爭議時,要具體看該契約條款涉及哪個有名契約的要素,然後適用該有名契約的規定來處理。註腳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1版,頁34。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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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略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略誘行為,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而脫離家庭。跟略誘有關的條文,包含略誘未成年人罪、略誘婦女罪。如果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註腳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611。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施行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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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本案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事物訊問,是刑事程序中,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證人針對具體的案情問問題,例如「當天你人在哪裡」、「這包毒品是誰交給你的」這類,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問題。本案訊問之前,必須先進行人別訊問、告知義務。而訊問時禁止用刑求、疲勞訊問等不正訊問的方式進行,否則將會讓問到的自白或證言不能當作證據來使用。註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事物訊問:指就本案相關事實之訊問,而就訊問被告之方法,消極方面,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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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是指社會化的個人在生涯發展或人際互動歷程之中,因為新的角色、情境或經驗而對自我的價值、態度與行為產生調整,重新學習或改變,以獲得適應,表現新的角色與行為的作用或歷程。再社會化,常常用在監獄行刑領域中用來說明藉由實施矯正技術、計畫來達到改正受刑人過去犯罪價值觀與惡習的目的,而在服刑完畢或離開監所後,受刑人會因為再社會化成功的結果,重新成為社會中全新的一份子。註腳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大辭書(2000),《再社會化》。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