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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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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项之一般洗錢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仔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贰月併科罰金新意常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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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告傷害(做完筆錄不到10天)社維法(我有到現場)群眾鬥毆恐嚇危安(我根本沒跟對方嗆過或對話事發前根本不認識)事後我找朋友把這件事說掉,對方也去警察局做說撤銷傷害,可是我後來被聯絡說要去做筆錄我也做筆錄說我沒有動手也沒恐嚇他對方說他有去撤銷為何我的筆錄上還有傷害?社維法是罰金多少群眾鬥毆也是罰金?金額多少?恐嚇危安我什麼都沒做這樣該怎麼辦?傷害對方撤銷我還是要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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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欲針對商用區的住宅進行罰款,我想請問這個罰金應該罰當初在商用地上蓋住宅的建商還是日後購買此區房子的住家呢?畢竟建商一般都不會告知這個資訊說這裡是商業用地,且此地區多年來都有大量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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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目前以通緝入監執行一案為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5萬易服勞役50天,接續為他案有期徒刑1年,原4個月可易服勞役未到案聲請只與書記官通聯,執行期間可否再次申請易服勞役繳納罰金,接續的案件是否仍能依照執行書上時間再到案執行?執行指揮書,4個月跟併科罰金列為2張執行時間為連續執刑再接他案,倘若4個月執行完,併科罰金屆時家人協助繳納,可先釋放,待他案執行日到期在到案執行,感謝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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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沒有把別人的圖片、創作等他人的著作用於商業用途是否受到的處罰真的會比較少?具體來說,通常罰金會在哪一個範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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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程施工遇到鳥巢,一般該怎麼處理?又請問這幾天發生臺東縣政府體育場因為施工,將雨燕原先的巢拆掉,再把小雨燕移入新的人工鳥巢,導致小雨燕難以生存,詳細請見關鍵評論的整理: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8115請問這個事件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如果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話,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是否可以對臺東縣立體育場處罰金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20001&flno=43另外有留意到公程會有「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裡面有提到可以免辦理生態檢核作業的例外情況。如果政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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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判決八十日或易科罰金我是否能聲請社會勞動服務'如何聲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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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折算1日。請問這樣我是要入監服刑並繳交罰金嗎?還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避免牢獄之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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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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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随三診上開撤銷部分,000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副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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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二年,緩刑二年。附記上寫著(請到執行科執行刑罰)請問是當天就入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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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5萬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折算一日這就是要去關是嗎?可以請求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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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詢問如果先前有分期罰金但之後斷繳以後被通緝了被抓到以後這個案件就不可在易科罰金了嗎?因為先前朋友被抓打至書記官問易科罰金書記官說繳納五十日就可以但我去給朋友會客他的服刑期是七個月多地檢看守所給我的回覆都不同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五十日「可」易科罰金其他不能備註:過失傷害妨礙公務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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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