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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前我的FB帳號被盜,報案後在最近開了偵查庭,檢察官在最後有詢問我是否要對對方提出告訴,當下我的回答是只要他能把帳號還我,我願意進行調解,對方表示他有一段時間沒有使用我的帳號了,所以需要兩天的時間找一下,接著檢察官就宣布會將案件轉到調節委員會以下有兩個問題想詢問1.偵查庭結束後,我回到家仔細思考,發覺對方的證詞存在矛盾跟不合理,但是檢察官已經將案件轉到調解委員會(目前處於偵查庭結束、還沒進行調解),想問目前這樣我可以有什麼後續動作?2.關於我被盜用的帳號,原先我的FB好友還能看得到帳號裡的公開資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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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因為離婚的關係,清楚有些事情就和我沒有關係,前妻車禍死亡她的家人很多事情都不說清楚只有做什麼事做什麼,就像是給指令,要求要配合她們做需要的動作,車禍的身故理賠保險賠償是有關於子女的繼承權利部分,要求我要把小孩存摺和印章給她們,需要做什麼事才要告訴我要做什麼提問事情都轉換話題避開不回答,一直要求要配合她們詢問辦理了什麼,傳給我一個網址,跟打了價格多少,是保險公會得申請表格,我詢問是要我去申請還是?說才知道有沒有加保什麼,查詢投保紀錄,還有她們上次申請勞資協進會的事情要調解,調解日期時間到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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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車禍案件A車普重機車,沿環河北路2段中間車道行駛往龍門路方向,至事故地時被左側同向行駛B車自小客車發擦撞,人車摔倒時再奥外側車道正在拖吊C車自大貨車發生擦撞,致A車騎士受傷送醫(一個月搶救死亡)事故發生時D車自小貨車臨停於外側車道C車後方位置。發車後B車已移動,D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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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很中性的女生,三年前我在一家做保健食品公司擔任行政資訊人員,工作內容是文書電腦作業出貨跟資訊系統維護,主管在我任職期間碰觸我的身體三次,但是我沒有向公司反應,因為那家公司是家族企業,我說了一定沒有人會理我,甚至還會遭到開除,起初我以為只有我碰到這樣的事,後來才知道也有其他女同事碰到跟我一樣的事,後來主管以我發簡訊騷擾公司其他同事為由開除我、反咬我是竄改人事出勤紀錄、塗改他的會計資料、並且在公司處處霸凌我,還逼我簽認罪書,並且揚言要貼在公司公告欄,我很害怕,所以我去警察局對他提性騷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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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室內設計行業,用前公司任職時所設計的作品當作作品集,寄e-mail給面試的公司,不知道為何前公司得知此郵件內容,將我提告妨害秘密、侵害著作權。我也告知檢察官我只是拿來面試的用途,並非散佈或賺取利益。但檢察官說,只要將公司的資料給別人就是不行,且應徵會反映應利益在你的身上。這樣我該如何應徵我的工作?他也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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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5000塊被檢察官認為是共犯,判了6個月可勞務役,也做了大概3個月,前陣子突然本子被收回去,收到傳票說要入監服刑的可能原因?剛做的1個月因為工作上也一直有變動,很累所以偶爾有遲到然後沒去,因為那邊遲到當天就不會讓你做,也沒有早退也都規規矩矩沒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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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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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被告在開庭中提出其它國家的判例,以及請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違反憲法第22條的證據,但是過程中,法官不斷的亂動怒,拍壓克力板還叫被告不要住台灣。個人覺得法官是有意在干擾被告的思緒,還在抱怨說我是下午第一個案子,後面的都不用審理了,但是大約才開20分鐘的庭,如果法官沒有打斷被告,應該可以更快結束。我想確認的是,法官可以這樣兇被告嗎?今天被告的平等權、自主決定權、隱私權被侵害,然而又沒有危害到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安全,頂多就是被告自己受到傷害(但是沒有發生此事,也沒任何人受到傷害,因為自己家裡一人),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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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事案件被告,案件目前檢察官偵辦程序,不知道為什麼臨時更換檢察官,新檢察官沒有經歷之前的程序,對這起案件情況不了解,這樣突然換人偵辦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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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因為洗錢防制法被判有期徒刑五個月,併科罰金三萬,想請問申請勞動服務會過嗎?昨天有去地檢署提早申請但書記官說如果提早申請沒過就要提早進去叫我執行日當天再來,書記官說有問檢察官說因為我之前有竊盜的案件雖然易科罰金解決但不是初犯所以不太想讓我勞動服務但還是可以幫我問不知道該怎麼辦?家中還有中風的父親要照顧也還有房貸請問如果我提出短期入監執行對我生活和家庭有重大影響的證物是能比較容易通過社會勞動服務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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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相信朋友用自己日常的帳號幫忙領了兩筆錢,而且當場轉交給對方,一審無罪,今日收到檢察官上訴,想請教二審,請律師寫答辯狀的話大約多少費用呢?因為實在無力負擔二審的律師費了,也覺得好難過,明明我方是受害者一樣是被騙,卻已經花錢一審找律師協助證明清白,檢察官竟然又上訴,覺得非常難受。對檢察官制度快要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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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15歲的少女A以手指侵入其下體,案經檢察官偵查,原來認為是屬於強制猥褻的範圍,後來因為在偵查中法律對於該行為修法,納入到強制性交罪之範圍,於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想請問法院對甲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若後來審判發甲的行為是A所同意的,又應該為何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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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刑罰可以申請勞役嗎,可以的話是要去哪裡申請,可以連同罰金一起申請嗎?也想詢問: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兼衡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併此敘明。這段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