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例如,村長、里長。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員。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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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先前網路社群小編對話中所引起「只有男生喜歡騎重機」或者「女生就是負責打掃」的觀點,引發了性別印象的爭論。近期臺灣電影《消失的情人節》跟《當男人戀愛時》也有關於身體自主、性別議題的討論。例如《消失的情人節》裡,男主角趁時間暫停、只有自己可以動的時候,帶著無意識的女主角去海邊拍照,看似侵犯身體自主的行為,被塑造成是癡情的形象;《當男人戀愛時》,則是有人覺得女主角扁平的人設成為了服務、伺候男性的存在,而男主角的行為其實很像恐怖情人。有些人會覺得,不過就是個笑話、電影,幹嘛那麼認真?這其中牽涉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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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我的車就可以停進去了,移一下應該還好吧!」、「停好好的被人移車,防燙蓋都快凹斷了,該怎麼辦?」、「它都擋住出入口了,所以我才把他的車移到另一邊」相信騎車的人多少都移車,或被移車的經驗,在地狹人稠的都會區要找到停車位,有時候碰的不只是運氣,還有可能要靠些「臂力」,稍微移動附近的機車,把自己的車子塞進去,將有限的空間使用的淋漓盡致。但這樣擅自移動別人的機車,真的沒問題嗎?你也有這些疑問嗎:對方亂移我的車不算違法嗎?車子被移的時候被刮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對方把我的車移到紅線,讓我反被開單,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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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人遭到跟蹤騷擾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難以委任代理人...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想要親自到警局申請解除的民眾會需要。原則上警示帳戶只能在案件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解除,例如涉案的犯罪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官判決終結且執行完畢,才能檢附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等文件,申請解除。因此,是否能在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前就提前解除警示帳戶,原通報機關有決定權限,即便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一定能解除。通報機關可以要求帳戶所有人提出一定的說明或證據(例如交易糾紛涉及詐欺,可能會被要求提出匯款證明、出貨證明、對話紀錄、和解書等),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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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權裁定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或院長(其實是法官兼任院長)認為某案的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時,可以不必等待有人提出聲請,就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軍事審判法也有類似規定。又於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均有職權核定迴避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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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務法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職務法庭是懲戒法院所設的法庭,負責審理法官的懲戒案件、法官受到職務處分的救濟案件、職務監督可能影響到法官獨立審判時的救濟案件等等。職務法庭的合議庭,由以下的成員組成:審判長第一審由1名懲戒法院的法官擔任;第二審則由懲戒法院的院長擔任。陪席法官第一審共2人,而且其中至少要有1名法官,與當事人法官屬於同樣的審判系統。舉例來說,職務法庭審理高等法院法官A不服解職處分的案件,那麼陪席法官中至少要有1名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各個法院的院長,不得擔任陪席法官。第二審共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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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押,包含署名(也就是簽名)、畫押(讓不識字的人按指印或畫記號,可代替簽名)。如果偽造或者盜用他人的署押,將會觸犯刑法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因為簽名或代替簽名的畫押,根據民法的規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簽訂契約、簽收法律文件時,都需要簽名或畫押,一旦遭到偽造或盜用,可能會使讓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例如A偽造B的簽名,向C借500萬元,B就莫名的背了500萬的債務。若有人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或盜用署押罪,通常是用來製作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以如果成功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也會一併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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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量怠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裁量怠惰指的是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行政機關因故意、過失或認識錯誤,不知有裁量權,或以為只有小範圍的裁量權,而消極不行使裁量權或沒有充分行使,例如:有人在警察面前闖紅燈,警察應該對違規的駕駛人開罰單,但警察卻當作沒看到,沒有對違規闖紅燈的駕駛人行使裁量權。註腳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32號裁定:「……未逾法定裁量範圍,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與事件無關考量之裁量濫用,亦無消極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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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原則」是指原則上每個人都有意思自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做一個行為,既然可以自由判斷再決定是否行動,如果行為人敢做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必須被刑法責難,例如:A因失業飽受飢餓之苦,A可以選擇向政府求助領取失業給付,但A竟然選擇違反法律規定去超商偷竊,這時候A偷竊的行為就會被刑法責難。但如果行為人沒有自由判斷再決定是否行動的能力,即便行為人做了違法行為,但因為行為人不能正確判斷行為合法或違法,所以不具備罪責,例如:A長年飽受思覺失調症之苦,某日在發病當下,聽到有人跟他說偷東西是合法的行為,所以A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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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如果沒有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無法追訴與處罰;且不管犯罪行為人的身分為何,只需有人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可以開始偵查,例如:傷害罪、毀損罪。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刑事判決:「而該項毀損罪係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並非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只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指明犯人,則能否謂未據告訴而不予論究,饒有研究餘地。」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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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要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辦理法人登記事項變更等的人,會需要這份聲請書。基金會、協會這些常見的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成立時都要備妥章程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準備相關文件並參考本範本向所在的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登記完成取得登記證書再送主管機關備查,才算完成法人設立。一般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網站查到依法設立的法人。二、範本的來源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的範本,來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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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保護主義是一個商標法上的概念,又稱為註冊主義。意思是商標必須要向主管機關註冊,才能取得專屬於商標權人的權利、排斥別人使用這個已經有註冊的商標,是目前世界大部分國家採取的制度。單純有使用商標的事實,但沒有向主管機關註冊,就無法獲得法律上完整的保護。例外情形,商標法禁止惡意搶先註冊著名商標的情況,以及透過善意先使用制度保障使用商標、卻沒有把商標拿去註冊的人。延伸閱讀:廖健期(2020),《自己先使用的招牌或LOGO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怎麼辦?談商標善意先使用制度》。註腳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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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勞動環境有許多變化,包含新的職災保險法草案通過,讓勞工權益有更完善的保障,以及疫情衝擊之下移工數量大幅減少,讓工地面臨缺工或趕工的狀況,導致工地死傷意外的問題又浮上檯面。甚至2021年4月的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也有人針對工程環境等勞動安全衛生議題展開討論。要如何建立、改善並維持良好的勞動環境,是政府、雇主與勞工終究要一起面臨的課題。而在維護雇主與勞工雙方權益的過程中,政府針對企業是否遵守相關法規所進行的「勞動檢查」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這集中,我們邀請到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創辦人Sean分享,勞動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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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主義(或譯為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概念在於,透過憲法規範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行使行為,避免政府因濫權而使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通常立憲/憲政主義的概念與民主國家之間會產生極大的連結,因它具有下列特性,而使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限制,能有效的發揮、避免政府濫權。一、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二、權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三、依法而治(ruleoflaw)。註腳關於翻譯為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的選擇問題,可參考王泰升(2014),〈西方憲政主義進入臺灣社會的歷史過程及省思〉,收於:《憲法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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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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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例如,被告的自白、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指認、拍攝到被告犯罪的監視器影像等。延伸閱讀:朱石炎(2024),《刑事程序裡的證據法則(三)——現場有監視錄影才能定罪嗎?什麼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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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直接正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直接正犯的行為人是基於內心意思而支配自己外在行為去從事犯罪行為。相較於直接正犯是親自實行構成要件的人,「間接正犯」則是利用他人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來實現自己的犯罪。延伸閱讀:劉立耕(2023),《多人涉及犯罪時,如何分配責任?——正犯與共犯的意義、類型與區分標準》。
辭典
圖1直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在刑法上的「直接故意」指的是「明知故犯」的意思,當犯罪行為人明確知道他的行為將會造成特定的後果,還是堅持去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直接故意。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沒有強烈意願,但放任特定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88-190。
問答
想請教各位前輩,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是否有規定期限?例如當有人向地檢署或是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時,此時受理案件的檢察官必須啟動偵查程序,當然可能因為案件的單純度或是複雜度的不同,而會影響到進度。但是是否有相關規定,例如在院方時,就有速審法,但是當案件在檢方時,是否也有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