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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新聞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平臺)使得言論自由的傳播更加無遠弗屆,但同時也可能嚴重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系列文章僅聚焦於媒體報導的內容是「事實的陳述」或「意見的表達」,以及有無合理的查證(下一篇)等問題,加以初步探討。(見圖1)圖1怎麼樣的媒體報導已經侵害名譽權,需要賠償?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名譽權的侵害民事上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刑法誹謗罪的認定並不相同,民事上判斷某人的名譽權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這個人的評價是否有貶損作為判斷依據,但侵害名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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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748號解釋法」施行細則第24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系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罪刑法定刑法採用「準用」的立法好像不太對?不知道現行法中同性結合關係是否適用刑法通姦罪?不知道言詞辯論會是否會順代處理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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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的意思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二、代位繼承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代位繼承?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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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妻家住花蓮玉里與我新竹離太遠她有親權我只有探視權因為離太遠法院裁定每兩個月有兩個禮拜小孩在我這邊判決書上也寫明接送時時間地點接送方式由兩方溝通協調第一年都還順利第二年開始前妻以接送方式都因該探視權那方負責就算拿出判決書出來也拒絕溝通還反嗆有問題去找法官而且通常第12~13天就要我把小孩送回有次滿14天送回下次探視時間也她被扣一天多次溝通不是不回就是說有問題去找法官小孩教育問題也是完全已讀不回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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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未開庭撤告,若再告会是原同一法官嗎?因刑附民不用裁判費若撤告要補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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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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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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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剩餘財產請求訴訟期間,因恐對方已於提訟前脫產,尤其以提領現金方式轉移難以追查金流。可否請求法官查閱被告父母、兄弟姊妹等所有親屬間資產是否有不正常增列(例如其名下各銀行之存款是否有不正常增列等...)並請求說明,以輔證被告脫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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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客半夜唱歌影響b房客,但b房客直接剪掉a房客的電表,還說要去問消法官,請問房東怎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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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集的討論,跟大家聊了關於死刑與犯罪率的關係,還有唯一死刑的立法技術,以及應報的內涵等議題之後,本集要更深入聊聊關於死刑在臺灣的現況,以及從理論上如何觀察死刑制度等議題。冤獄風險其實是上個世紀的事情嗎?世界上其他國家怎麼看待死刑?法官不判死刑就真的很恐龍嗎?要判決並執行死刑,需要經過嚴謹的立法與刑事程序,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些條件也會影響到對於死刑制度的思考。死刑制度本身的目的,包含懲罰、填補情緒、讓社會安定等目標,其實有更深入思考的空間,也並非達到這些目的的唯一解。如何審慎的考慮死刑制度...
辭典
所謂「證明度」(Bewwismass),是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對於該待證事實的心證程度,是否已達到形成確信為真的程度。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讓法院的心證達到最低的證明度,才算是善盡舉證責任。基於實體法上價值決定或訴訟法上要求,對於遇有證明困難或有特定法政策需求,在部分案例可以藉由證明度提升或降低的方式,以實踐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制度目的或價值,而形成證明度分層概念。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申言之,證明度係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所形成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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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壹萬五,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這樣判決是如果不入獄全部要繳10萬5千元嗎?我分別在一個7-11、7-11外的路口,不同時間錄影一位女子,她就告我了…我只是散步路過而已啊…她還附帶民事求償我74萬,這樣法官會以她的74萬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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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的好姊妹有跟他老公理離婚!但她老公都不離婚!原因是她老公會打他!不止打一次是很多次但!原因是她老公拿著孩子的補助錢拿去用他自己的花費!去沒有先用在孩子身上!卻無法驗傷!因為被逼著只能關在家裡!我的好姊妹也和他提過離婚!但她老公卻不去拿離婚協議書!但重點來了!要驗傷!沒辦法驗!她也自己好幾次就是藉由自己出軌讓他老公趕快與我的好姐妹離婚!但是卻沒有!反而被抓回去之後!就被打很慘!手機也被沒收!請問我的好姊妹要怎麼與她先生離婚啊!更何況我的好姊妹有小孩了!但不是他先生的!這怎麼辦?這小孩是他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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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律人幫幫我.我想知道能不能對鑑定公司提告我有房屋漏水訴訟.期間找了鑑定.人是我找的.被他的話術呼弄他們信誓旦旦一定會有結果.不可能查不到漏水源頭鑑定報告出來一路瞎猜亂寫.前前後後出了三份.法院要求補充鑑定.人來了又自己承認他其實是存疑的不只我的律師.連被告都說鑑定的先射箭再畫靶再而三的誤判我實在受不了.因為我要花費時間精力一直不斷舉證.推翻我花錢找人來寫的鑑定報告最後我跟法官再申請換鑑定單位鑑定幸獲法官同意更換單位後漏水源頭終於查明但我很不服氣亂寫鑑定報告我付了20萬又為了不斷推翻它的內容訴訟又拖延2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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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位阿姨要來店裡退貨但是她一直站在旁邊跟B同事聊天站在收銀機的A同事想說不知道阿姨什麼時候才會聊完天加上她沒排隊就先幫下一組客人結帳然後阿姨就開始大吼大罵B同事走後阿姨也沒有要排隊的意思繼續站在旁邊我剛好到櫃檯要收東西就聽到她罵A同事有病甚至指著她自己的腦袋大罵A同事有病還說A同事心理有病說她先來的怎麼不幫她先處理還罵正在結帳的那組客人教育失敗(因爲阿姨好像有問小孩幾歲什麼星座等但小孩不想回答)然後我就過去一直好口氣對阿姨說阿姨妳冷靜好好說話但這期間阿姨還是一直同樣的話高音量輸出完全不理我我講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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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是台灣人,母親是大陸配偶,在我8歲時離異,原因是母親劈腿,後母親回到大陸長期居住,這段期間因為離異導致在家萎靡不振暴飲暴食後患得糖尿病及各類心血管疾病,我的姑姑當時因為擔心對我的教育及成長環境會造成引響,因此把我接到我阿嬤家生活,一直到我14歲時父親過世,母親因此飛回台灣,與我姑姑爭取法定監護人及撫養權,後因我自身對母親實在沒甚麼好感,法官那邊詢問我的意見我回答要跟姑姑生活,因此姑姑取得我的監護權,並負責我爸爸的生後事,合法取得我爸爸所留下遺產包括20餘萬現金及房產一樓(我阿嬤的家總共有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