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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原諒、寬恕的意思。例如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跟他人重婚、合意性交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因,但如果配偶他方在一方與他人重婚、合意性交之後宥恕,也就是事後原諒、寬恕,就不可以再以此為由請求離婚。至於刑法過去在通姦罪相關條文也有宥恕的規定,但通姦罪已經在2020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除罪化,既然沒有通姦罪,刑法也刪掉了通姦事後宥恕就不得提起告訴的規定。註腳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版(n.d.),《宥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2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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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女A曾經親口跟我說過(僅口頭上說),她姐姐會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如果我今天傳訊息給A,跟她提到,她當初說她姐姐跟很多網友發生性行為的事情,被女A的其他家人看到或得知(包含A的姐姐),這樣我會被A的姐姐提告,會有構成甚麼樣的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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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是外役監獄的簡稱,屬於中間處遇的開放性犯罪矯正機構。移至外役監獄服刑的受刑人,必須符合《外役監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條件,由法務部矯正署從各監獄受刑人中遴選產生。設立這種監獄,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是以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為目的。在外役監獄的受刑人,是在監外從事作業,不施用戒具,作業成績優良者可在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目前在台灣地區有3處外役監及6處外役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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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時候我在工作我是做代清垃圾的,就是會收套租房的垃圾,有一次我在收的時候警方過來臨檢盤查,因為垃圾過滿我會把垃圾放在前面然後他在我的前面車頭從垃圾一包裡面查到一個軟管,說裡面含有二級毒品,然後當下我現場我有跟他回去驗尿結果不起訴期我也沒有吃毒品驗尿成果也是陰性反應不起訴處分現在檢察官要告我持有毒品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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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船員,簽定的勞動合約屬定期契約但是公司可以讓我們不間斷一直簽約下去工作,已經連續性工作6.7年,但是經營不佳要結束經營。應為後來談的遣散費跟預期不一樣,而是說3個月的底薪在打8折!想請問這樣的定期契約是不是有瑕疵!應為定期契約工是沒有遣散費。還有想問遣散費是只有雇主說的基本薪資這樣,還是說遣散費是要給薪資加津貼的全薪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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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再次確認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外,同時還進一步就申請文件的內容作調查確認。例如在專利申請案,除了確認申請人的文件已經符合形式上要求,還必須進一步比對先前申請過的專利案件以確認是否符合專利實質上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6年度訴字第1033號行政判決:「……受理申請之地政機關當必須依『實質審查原則』,就申請案件是否該當登記要件,進行實體之調查以決定是否許可登記……」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何謂形式審查制?》的後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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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匿名平台DCARD上,如果被他人辱罵是否可以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會不會因平台性質而無法成立與不起訴?我在近日於該社群平台一則貼文下進行討論,但是遭到一名持反對意見的人標記我並且留言:“B1啊就說警力不足,要減輕警察的業務壓力,結果現在又要警察出門去開違規?怎麼想都是在電腦前面審核影片來的輕鬆吧,啊你邏輯是被狗幹到喔,你好好開車會被檢舉?”當中的B1就是我在該貼文下留言的位置,該平台設定為每則貼文下方會對留言者進行排序分發,例如第一個留言的人會是B1,第二個留言的人會是B2。我的想法是對方講述到“啊你邏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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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6歲的女性,出生在家庭機能失調的環境。母親在特種行業上班,現年約50歲,非婚生子生下了我,還有一個相差五歲的同母異父的妹妹。母親因為學識較低,且在特種行業工作,故思考與行為和批判能力與正常人比較起來是糟糕的,另外財務與人際關係的觀念也很糟糕,還有對宗教迷信。但她在20幾年前購入一間現為自住的房子,房貸因為她的母親的幫助下還了一部分,至今沒有欠房貸了,不過總是欠卡債,而動用循環利息。因為家庭經濟能力無法投入更多的資源在學業上,且母親因知識水準較低,故認為提升能力不重要。我與妹妹皆為高職夜校畢業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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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依照法務部111年函示,因戶籍法上申請人應履行登記義務而不履行,於其未辦理登記前其違規行為具繼續性,須至其履行登記義務時方屬行為終了,故關於其裁處權時效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也就是義務人履行登記義務時開始起算裁處時效。那我心中就有個疑惑,倘若義務人一直不履行,導致裁處權時效一直無從起算,那不就沒辦法對該義務人的不作為裁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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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一名男性追求自己前前後後除了我開口向他借款的5000也表明自己會還款其餘都是他自己匯款給我的後來只因為我上班當天比較忙沒回覆訊息他就說我詐騙他?而且他叫我休假我才特別去排休假想說跟他出去吃飯一切有對話紀錄也提交然後他告我是說(已交往為前提)但我跟他認識的時候他表明自己有女友也根本沒交往為前提只有他一直叫我老婆我還跟他說我們八字都沒一撇太快了我只說如果他分手給他機會追求我而已這樣構成詐欺嗎?他說我交友詐欺?我是不懂啦根本哪裡詐騙他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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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22日,開完店會後,我一直在旁等待,因為總經理很忙,已經準備要離開了,根本沒有留多餘的時間,要與我面談及了解申請的原因;我們是邊離開店,邊陪總經理抽菸,的短暫時間邊講,總經理只問爲什麼想調點?(但申請的原因,已打在先前的Mail上了),總經理接著問,去到新的城市你可以嗎?總經理邊說現在,我是以朋友的身分來跟你談這件事,說工作ㄧ定都會發生不和鬥爭的問題,調到新的點也發生的話我要怎麼辦,當下我的心裡充滿問號,讓我覺得,什麼時候職場霸凌,是件稀鬆平常的事了?那反霸凌性別平等之類的,勞工局宣導的目的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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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醫生在沒有緊急狀況下未經家屬及當事人同意施打針劑是否違反醫療法侵入性治療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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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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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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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刑事判決,「若法院判決主文寫:為猥褻行為,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之性交,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我想請問,這種情況,總共需執行多久的刑期?(該主文內沒明確寫執行刑多久)1.以上述情況,執行刑是2×10月+12×3年3月=40年8月,再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所以是30年嗎?2.或判決主文會明確寫執行刑多久?3.我看到的這個判決還可上訴,還是得等到裁判確定(不得上訴)時做的那個判決才會寫執行刑多久?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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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和解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在離婚法庭和解的話,會讓婚姻關係消滅。和解離婚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重婚、和他人發生性行為、虐待、惡意遺棄等),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對離婚有了共識,均同意離婚並達成和解,便是所謂的和解離婚。因此,和解離婚和調解離婚不同的是,提起離婚訴訟後,和解離婚是在訴訟進行中雙方同意,由法官作成和解離婚的筆錄;調解離婚則是在訴訟程序可能還沒開始或暫停中,在調解程序時由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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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和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和誘是指用和平的手段得到被誘拐人同意,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的行為。最常見的狀況是情侶私奔(其中一方未成年或已有配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行離家出走,沒有引誘行為,就不算是和誘。舉例來說,A向B提議離家出走,把B帶離B的家庭,就是和誘行為;但如果是B主動離家出走,跑到A的住處跟A同居,則A沒有和誘行為。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係以行為人知被誘人為有配偶之人,具有與被誘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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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以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嗅覺、味覺、觸覺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商標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做出區別。但必須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公告後,才會取得「商標權」。註腳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2.1.10、什麼是「商標」?》商標法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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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交往快20年男友在認識他之前他就有得過梅毒卻沒有跟我提起過某天我檢查發現我得梅毒到醫院後他自己脫口而出對醫生講說:他以前有得過!前男友很亂性時常約炮又無套如今又害我得性病清問這樣我可以控告他嗎?
問答
男生摸女生的胸部就是性騷擾,法官一定會判刑,但是女生摸男生的胸部則很有可能無罪,這樣是否違反憲法的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