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受訪者接受採訪,由採訪者寫成文章(如:自傳、雜誌專訪),共有幾個著作權?著作權屬於誰?如果第三人想使用,需取得誰的同意?詢問情況:1.受訪者口述,採訪者只作紀錄2.一問一答,受訪者說完,由採訪者自行編輯成文章,後經受訪者確認同意
問答
MÜST、ARCO都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請問他們擔任的角色是什麼,可以授權的範圍?授權金是統一訂定嗎?加入的音樂著作人會享有怎樣的權益?(如:何獲得授權金、發生著作權侵權問題可以由團體處理)
辭典
指著作首次附著的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6款),如:樂譜底稿、原始畫作或演說初次錄音等。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6款:「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想要與學校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契約時,可以參考這個範本。範本的來源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來自勞動部(2017),《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下載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14點:「I除本原則獎助生學習範疇外,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均屬僱傭關係,其兼...
問答
手邊有歷史悠久的黑膠唱片,已經無法確定歌曲的著作權人是誰(創作者或是出版黑膠唱片的公司),我可以自行轉成數位檔案保存嗎?數位檔案可以上傳到Youtube,或是對外販售嗎?
辭典
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問答
我在網路上聽到一首曲子,想將它當作我拍攝短片的背景音樂,但試過各種方式,還是查不到這首曲子的創作者是誰。網路上顯示曲子的上傳日期是2019年,應該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在找不到創作者情況下,我可以直接利用嗎?或是該怎麼做才能合法利用呢?
專區 - Podcast
《你的未來不是夢》法律職涯專題第二集,由法律百科編輯組夥伴們現身說法,來跟聽眾朋友分享就讀法律研究所的那些奇聞軼事吧!錢鍾書的小說「圍城」形容婚姻,外面的人想盡辦法要進城,進城裡的人卻想方設法要出城,念法研所難道也是這樣嗎?法研心事誰人知?法律系學生有沒有需要繼續攻讀法律研究所,是一件需要深思熟慮的事情。進研究所能培養哪些能力?有研究所的學歷真的會影響到未來的就業嗎?要完成學業或是及早進入就業市場,這個煩惱對於法律系學生來說並不陌生,但進法研所不簡單、出法研所更不簡單!決定是否繼續攻讀法研所後,...
問答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問答
"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問答
"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例如: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問答
想請問一首流行音樂的著作權是否可以分演唱者、作曲、填詞?還有其他的嗎?如果我是聽音樂自行編譜(沒有看過原本的歌譜),這樣的行為算是著作權法的改作嗎?如果想自行編譜並加上原來的歌詞,放上網路販售,要向誰取得授權呢?
辭典
圖1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需告訴乃論之法條: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
問答
市面上有很多動物造型的商品,若兩款不同公司生產的動物造型抱枕玩偶顏色造型細節皆相同是否代表一定侵權呢?還是需要判斷先生產的公司方設計之商品是否具特別的特徵若是設計和自然界動物大多相同那是否還享有著作權?
文章
一、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發表言論,可能觸法嗎?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控管,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已經侵害私人名譽丶信用(商譽)及人格的言論,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發表言論的人須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等妨害名譽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論,無論是以留言丶星等點評;或拍攝影片表達商品使用心得或享受服務的感想,放到如Youtube等平臺上,都可能因不適當的言語,而觸犯公然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妨...
文章
一、共有的意思一般來說,某一財產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例如買一本書、一杯飲料、一把傘,這些東西都是專屬於購買者的,由購買者「獨享」所有權。但有時也會有跟別人一起「分享」所有權的時候,這種狀態就叫做「共有」。舉例來說,像是購買土地或建築物,因為價格太高,X一時拿不出足夠的錢,於是找來Y一起購買,並約定2人都登記為所有權人,則X跟Y就是「共有人」,而一起購買的土地或建築物,就稱為「共有物」。二、什麼是應有部分(持分)?大家可能會想知道,當我們跟別人共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物品時,究竟這東西的哪一部分才是...
文章
從社會新聞上常常看見因為鄰居製造噪音而引發的糾紛,像是夫妻吵架、小孩跑跳、拖拉傢具物品等所造成的聲響,如果這些噪音問題未能取得共識或有效處理,容易使噪音問題被放大而形成鄰居間的糾紛。萬一遇到這類「近鄰噪音」,又無法與對方取得共識時,我們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一、什麼是近鄰噪音(見圖1)圖1鄰居很吵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梁九允/繪圖:Yen在所有的噪音當中,由鄰居間的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可以通稱為「近鄰噪音」,這類型的噪音多半的狀況無法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所以環保機關難以訂定管制標...
文章
一、發動罷工須符合一些條件,並非人人、任何事情都可以罷工罷工須符合的條件主要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簡單來說分為以下幾個條件:(見圖1)圖1如何發動罷工?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一)只有工會才能發動罷工、個人不行。(二)只有涉及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才可以罷工(也就是希望變更或維持勞動條件)、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則不行。(三)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也就是罷工必須是經過其他方法無法達成,才可動用的最後的手段。(四)工會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五...
辭典
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註腳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文章
圖1應徵工作的時候被要求提供良民證是合理的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什麼是良民證?(見圖1)所謂良民證,是指證明人民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在臺灣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警察機關依據人民申請核發。這種公文書一般用於求職、遠赴國外留學及移民,且文本皆有中英譯文對照,所記載的事項都是有期徒刑的相關刑事紀錄。二、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一)就業服務法:得到求職者同意而且是就業所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原則上雇主不能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