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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昨日吃完午餐騎車回公司的路上無緣無故被砸車(前輪塑膠殼被砸爆)且對方犯後態度囂張無悔意還嗆警(低收入戶沒錢可賠償)。且朋友未能取得證據(無行車記錄器、該路段為產業道路,無監視器及目擊者)----朋友本身也有經濟壓力前陣子因為照顧乳癌住院治療的家人已經長時間請假了,近期才剛復工(工資上已經受到不小影響了)。擔心提告很可能曠日廢時又要頻繁請假(工資又會再受影響),就算最後成立了基本上也是拿不到任何賠償。所以他在糾結,是否還需要提告?(希望盡量不要影響到工作)------另外想詢問一下朋友這個案件若最終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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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殺者沒有刑事責任自殺是依照個人意願而自我結束生命的行為,雖然在部分人情倫理的狀況下,自殺在道德上會被譴責,但自殺者本身並不會受到法律責難,因為處罰一個一心求死的人,並沒有意義,都不怕死了,有什麼好怕?而自殺者如果死亡,更沒有處罰的對象,就算去處罰自殺不成的人,也於心不忍,更讓他堅定再次自我了結的決心,完全無濟於事,火上加油。二、旁人協助自殺會有刑責嗎?(一)幫助自殺罪在臺灣自殺牽涉到的刑事責任,僅有「加工自殺罪」和「幫助/教唆自殺罪」兩種狀況,這都是在追究協助自殺者的刑事責任。而我國對於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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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規定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但「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的是什麼?和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或扣除額有什麼關聯?大家在每年5月報稅時,又該如何扣除呢?一、量能課稅原則為我國稅法的指導原則在討論納保法規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前,應該要先知道我國稅法上的指導原則,即量能課稅原則(或稱「量能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具有雙重意義,一是國家必須依照人民的負擔能力平等課稅,二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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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總有人認為懷孕、養育孩子、照顧家庭等,是專屬女性的責任,但為了不讓「性別平等」淪為口號,我國於2002年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明文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章節,包括「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等,本文將聚焦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向讀者介紹不同性別與各種假別間的關係。(見圖1)圖1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各種假別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從法條用字看出端倪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除了跟生理因素直接相關而只適用於女性的「生理假」及「產假(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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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司登記名義上的董事,但對於公司經營有實質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人。可以分為「事實上董事」(defactodirector)和「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1.事實上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2.影子董事: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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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法院,應該主動職權調查被告能否有效的參與審判與接受審判,亦即被告是否具有在「審判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進而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這樣的能力稱為「就審能力」(又叫作受審能力)。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不具備就審能力,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停止審判。而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主要有「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兩種原因,以下分別介紹。一、心神喪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的「心神喪失」,過去刑法上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曾經同樣以「心神喪失」作為標準,但是因為這個用詞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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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電子菸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偵甯/繪圖:Yen一、什麼是電子煙?電子煙是透過電子填充液(簡稱「煙油」)、霧化器及零件組成,用電能來驅動霧化器而使液體產生煙霧,使用者就可以像吸菸一樣把煙霧吸入肺部。一般來說,煙油是以丙二醇、甘油、尼古丁或其他化學調味香料混合而成。二、電子煙有什麼問題?有電子煙業者宣稱由於電子煙不需要燃燒,因此不會產生焦油造成心血管疾病與肺部的損傷,也不會產生菸害有關的排放物,可以降低二手煙害。過去也有報導宣稱使用電子煙有助於戒煙、減少菸癮的效能。但電子煙實際上有以下問題...
辭典
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是指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公司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影子董事和「事實上董事」被合稱為「實質董事」。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辭典
事實上董事(defactodirector)是指沒有掛名公司的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的人。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被合稱為「實質董事」。公司法規定,事實上董事和影子董事,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註腳公司法第8條第3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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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曖昧對象或交往對象約會時,該怎麼分攤費用?是採「AA制」平均分擔,還是由誰負擔比較合適呢?。 關於這個問題,社群上長久以來存在各種不同的看法。約會時的請客或墊付費用,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涵義呢?如果最終雙方沒有成功交往,或是分手決裂了,當初付出的金錢可以向對方要回來嗎? 本集節目,Yt和Jane將輕鬆聊聊這個問題,並帶大家用法律的角度,看看約會費用背後可能牽涉的爭議和細節。邀請您打開收音鍵,一起來了解~ 【法律百科七週年專題上線】讓花在逆風中盛開:面對性別暴力,我們不再沉默 https://pse.is/8avrex 法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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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更新】向聽眾朋友們致歉,因為主辦單位間針對贈獎方式另有考量,故忍痛取消司法影展抽獎贈票活動,對各位聽眾朋友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2025年8月,民間團體台灣遺囑協會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廢除兄弟姊妹遺產特留分的連署,引起數千名民眾附議。為了因應本次提案,法務部長表示已經請學者進行相關研究,若有結論,可能在明年啟動修法程序。關於遺產的分配,向來是家庭紛爭的原因之一,實際上也不乏豪門爭產的案例。而在現代社會的觀念、家庭組成持續變遷的情況下,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繫或許與以往不同,而兄弟姊妹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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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友在一家公司當會計,之前有位同事虛報加班費被發現,不知是否因此懷恨在心,週五他有一封裡面有發票要請款的信件找不到,結果是不知道哪位同事從樓下管理員處順道拿上來,就隨便放在不相干同事的辦公桌上,結果這位同事發現就在辦公室同事面前大聲誣賴我女友藏起來,不讓他請款,隔一個假日周一早上,這位同事在辦公室外面等電梯的大樓公共空間遇到我女友,當時旁邊都沒人,這位同事當面對著我女友罵賤貨,然後就走進辦公室,我女友憤怒的追進辦公室,當著所有同事的面質問那位同事為什麼罵她賤貨,他卻說他又沒指名道姓,隔天我女友找大樓總幹事調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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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如:防止疫情況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個人是否為確診病人)嗎?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DPR)、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執行上是否有配套調整?EDPB2020.3.19公布說明:https://edpb.europa.eu/sites/edpb/files/files/file1/edpb_statement_2020_processingpersonaldataandcovid-1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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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公寓住房區域,所以在家門口放置鞋櫃,鄰居態度非常不好的說鞋櫃太醜,影響房子美觀要求丟棄or放回自家裡面,後面因雙方口氣不好,有動手打對方,是鄰居先動手打了我家人,自衛方式正當還手,最後都有去醫院驗傷,請問若因鞋櫃雙方受傷然後對方提告,我們因當如何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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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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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透過網路找到的古代藝術作品圖片(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請問可下載使用於商業用途或印刷成海報、明信片等形式進行販售嗎?2.另外能否自己從藝術書籍上將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的藝術作品使用電腦掃描或翻拍成圖檔,運用於商業用途上呢?3.請問在藝術書籍中或是網路上的藝術作品照(藝術家已逝世超過50年),是否“無論拍攝出自誰手”都是屬於公共所有了呢?4.為何在網路上有些藝術品拍賣公司,在網站上會註明類似這樣的文字:「網站上包含的元素,例如文本,圖像,圖形和視頻文件,均受版權和知識產權保護。」但那些古老的藝術作品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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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一下,公共工程,承包商倒閉下情況一:材料未驗收未施作,材料商是否可把材料載回?情況二:材料己施作未報完工,己知業主有筆未付款給承包商,承包商倒閉下,材料商要如何追回貨款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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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9月7日,在民生西路45巷的文昌宮,在11弄用辦桌,把整個道路都占用了,而他們剛好就在我家的門口辦,但是我今天早上要出門騎車的時候,文昌宮辦桌人員先是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將我的機車移動,再來要下班的時候,要回家時還禁止我進去,我家就在固定在那邊,叫我不回家那我要去哪?,文昌宮這樣已經不只一次了,這次是真的太過分了,道路明明是公共的,文昌宮為什麼可以這樣做?文昌宮也沒有事先做公告,道路也沒有作申請使用的告知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