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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性財產犯罪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本質上並非財產犯罪,只是乍看之下像是財產犯罪。白話來說,常見的金錢、債務糾紛,其實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明明沒有涉及刑事責任,卻容易出現「以刑逼民」的情況,也就是債權人利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來達成威嚇對方出面處理民事糾紛的目的,這種刑事案件就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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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在民事訴訟中,當原告(債權人)已獲得勝訴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確定時,若原告認為在判決確定前,不對被告(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會遭受難以彌補或計算的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先行對被告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財產)。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一筆金錢作為擔保。若終局判決結果逆轉,這筆擔保金會用於賠償被告的損失。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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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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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
借名契約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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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閣
「倒閣」在法律上的名稱是不信任案(Motionofnoconfidence),是規定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憲政措施,身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可透過不信任案來制衡行政院長。立法院可以經由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必須在48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如果再經過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同意,行政院長就必須在10天內辭職。辭職同時,行政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如果不信任案沒有通過,1年之內不能對同一個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註腳國家教育研究院,不信任投票/不信任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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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是指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並共同處理犯罪後果的過程,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修復式司法的具體的展現是,檢察官、法院或監獄可以移付調解或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且司法院也有規定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說明進行修復式司法時,要遵守注意的事項。註腳法務部(2024),《用一個新鏡頭來看犯罪 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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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
行為人在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原則上也可以信賴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會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如果因爲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導致事故發生,進而造成被害人自己發生損害,則行為人可以免除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以車禍案件為例,駕駛人在自己有遵守交通法規的前提下,也可以信賴對方或其他用路人同樣會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對方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發生車禍,並因此受傷或死亡,那麼駕駛人就可以免除過失責任,而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罪。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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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以下簡單舉例說明:最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賠償法,是指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例如公立學校的教師。此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團體人員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行使公權力,也會被視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廣義的公務員根據刑法,公務員可以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相較於國家賠償法的定義,我國實務認為,刑法所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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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
圖1公同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法律或習慣,因具共同目的之法律關係(例如: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遺產)而結合的數人,就他們所有的財產共享「一個所有權」的關係。不像分別所有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有應有部分,各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沒有應有部分(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例如:A、B、C各出資1/3成立合夥,該3人對於合夥財產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又如,繼承遺產時,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否則遺產也是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謄本上的記載是公同共有,不會有各別的持分。註腳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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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
少年法院在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為了教育、矯正少年的行為,裁定應對少年採取的措施。依照少年犯行的輕重,少年法院得裁定以下的保護處分:1.訓誡;2.假日生活輔導;3.保護管束;4.安置輔導;5.感化教育。被移送至檢察官的少年刑事案件,若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作出不起訴處分並以受保護處分為宜;或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認為以受保護處分為宜,在這些情形下,法院也會裁定保護處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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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
圖1公開傳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透過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例如透過電子傳輸或放到BBS、網路芳鄰或是網站上公開。公開傳輸權最重要的特色,是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以及公開播送權的差異,除了在通訊管道後者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而公開傳輸權主要是透過網路以外,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而公開播送是同步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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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抽選出來,當作其他個案參考的指標,這些雀屏中選的裁判就叫判例,但本質上還是裁判。不過要注意的是,判例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都已經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註腳2019年刪除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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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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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權
所謂「刑事豁免權」是指犯罪行為人因具有某種特定的身分,所以行為人所做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必受到追究,但這邊的「不必受到追究」,以我國總統刑事豁免權為例,總統不受刑事上的訴究,只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而不是總統就自己的犯罪行為享有實體的免責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既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是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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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
補償來自於原本合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發動刑罰權、教化、矯治(合法行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特別犧牲,如果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情況,受害人可以請求國家補償。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如果想找法院決定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詢關鍵字「刑事決定書」。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賠償」則是違法行為衍生的責任,如: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違反法律規定,使人民受損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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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
檢察官調查犯罪有一個法定流程,偵查階段是透過調查、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在警察的輔助下確認有無犯罪,在充分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並進到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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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
在公同共有遺產的情況下,遺產的處分需要經全部繼承人同意,屬於一致決,要達成共識會有一定困難。分割遺產可消滅公同共有的關係,讓繼承人各自處理所分得遺產。一般分割遺產的方式是由遺囑指定,或是各繼承人協議討論,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即產生本篇文章的問題,走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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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機關相互間來往公文的名稱是「函」(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行政機關本於主管權責,為了協助下級機關執行法律,用公函向下級機關提出必要的「釋示」,供作處理事務的依據,稱之為「函釋」。這種解釋性的行政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對於沒有隸屬或業務監督關係的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舉例來說,財政部函釋某種所得要課稅,稅捐機關發出繳稅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有不同意見,提起訴願失敗,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法院認定依法不該課稅,當然有權撤銷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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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
凶器,或作「兇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凶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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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
圖1再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一、誰可以聲請再議?(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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