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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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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某平台上購買帳號,但因帳號本身有問題,我無法變更帳號跟密碼,我也有在該平台反應過,也跟賣家說過不能再登入帳號,賣家有同意了。不過之後賣家把遊戲帳號給拿走了,並表示他不賣了,用原價格買回,但我們雙方的交易已經成立了,我也將金額匯過去了。目前已經至警局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想知道之後法官判決能否強制賣家將帳號返回給我,如果對方寧願不和解,被判刑,我是否也拿不回該帳號了呢?另外索賠金額在幾倍才合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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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應具備之前所提到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外,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法院裁判,原則上還必須不能夠有一些條件,否則縱然具備相關必備條件,該創作仍無法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明確排除特定類型的著作在保障範圍外。以下接著繼續說明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其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特定類型創作。一、不能是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第三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因這類著作通常流傳已久或為日常生活所常見,均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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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泛舟、溯溪、攀岩或其他具有高危險性的活動,有些業者會要求活動參與者簽署「免責聲明」。這種類似生死狀的文件,是否簽了就必須一切自負其責,而業者一點責任也沒有?可不一定。(見圖1)圖1顧客簽下生死狀,業者責任就不用扛嗎?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免責聲明,一般指記載業者對活動產生的風險不負責任的聲明書、同意書或契約,根據條款的不同,可能表示著參加活動的簽署人自願拋棄對業者的求償權,或是免除業者應負擔的責任。例如「本人同意免除甲方一切責任」、「本人願承擔發生之所有風險,甲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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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父親110/01月過世,我奶奶110/02月過世因父親先前有何財產、債務我們並不清楚,因此於110/04月辦理了拋棄繼承(我、姊姊、兩個伯伯),並且已由法院核准拋棄繼承。但因為奶奶當時已經過世並無法簽立拋棄繼承。我們在111年6月仍收到了稅務局通知父親名下有兩台車需要我們支付牌照稅,其中一部車輛我們後來收到私人停車場通知才知道停放在他們停車場(停車費積欠非常多),另一部似乎成為了權利車。詢問了法院,表示當時奶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因為過世了所以又代位繼承下來給我們四人,但父親過世當下都在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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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訴訟參加?誰可以參加?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什麼是訴訟參加?(見圖1)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處理當事人雙方(即原、被告)之間的紛爭,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屬於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因為這件訴訟的進行而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候受影響的第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有這件訴訟正在進行,沒有機會在訴訟上表達任何意見。因此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而若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發現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存在時,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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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應具備前文所提及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外,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法院裁判,原則上還必須不能夠有一些條件,否則縱然具備必備條件,創作仍無法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明確將特定著作排除在保障範圍外。換句話說,鑑於部分創作具有公共所有性質,並避免形成知識壟斷而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著作權法於第9條列舉特定類型的創作不在保障範圍內,藉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以下分篇說明。一、不能是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第一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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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服務品質,強制要求擺放名牌,但現今顧客百百樣,接到很多第一線人員表示這樣壓力很大,有的還直接用手機拍。名字不是屬個資嗎,能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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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去中醫診所看扭傷問題,醫師表示需要採取針灸的療法。好奇想知道需要具備什麼執照,才可以對病人施針灸?病人可以透過什麼方式,確認對方的確可以施以針灸呢?是上網查詢證號,還是要確認對方有沒有證書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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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商家網頁顯示該商品"即時確認",惟付款成功後13小時,商家在沒有得到我的同意下,自行取消訂單。重新翻看網頁,價格卻是原本價格的兩倍,重新預定將需要支付更高金額。目前商家已自行退款,但由於商家無理取消,且重新預定需要支付更高金額,我要求商家按照原訂單內容提供商品服務。商家卻表示由於用來兌換商品的憑證尚未寄出,契約尚未成立,不視為訂單確認。商家頁面並無註記"確認時間僅供參考"等字眼,因此我認為付款完成當下,契約已經成立,不應以"收到兌換商品的憑證"作為契約成立與否的判斷。請問商家的說詞是否合理,抑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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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各位前輩們進來看我的問題並解答我的問題歡迎討論!!{非法律諮詢}題目:A因重大侮辱被繼承人甲,甲表示A喪失繼承權;甲死前自書遺囑未宥恕A並未指定應繼分給A;爾後甲死亡,A之代位繼承人須以何理由向其他繼承人請求A之特留分?目前我的觀點1.A因喪失繼承權,故特留分之權利亦喪失,被代位繼承人亦無應繼分(特留分)得繼承2.A之代位繼承人係以固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僅承襲A之應繼分,故代位繼承人得主張該自書遺囑侵害A之特留分,牴觸民法第1223條規定3.有看到一個說法是,自書遺囑剝奪A之{繼承權},牴觸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但我想的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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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虎豹潭落水的事故。想起自己過去參與戶外健行活動的時候,主辦單位曾要求提供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號碼,表示因為需要替我辦理保險。但請問舉辦健行活動的組織,一定要替參與者保保險嗎?參與者一定要提供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字號給偶然相識的組織嗎?法令依據與判斷標準是什麼?另外,如果自己所屬的組織想要舉辦半天的戶外街道走讀活動,也一定要替參與者保保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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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有實體店的連鎖服飾品牌,於網路購物平台消費,總共買了5件,其中2件衣服因沒問題已剪標,而另外3件因版型或顏色等考量想要退換貨(未剪標且包裝完整)該公司表示,實體店不收取退貨,但可以於30天內換貨成等值商品,我提出能否用兩件價格相加換取另一件較貴的商品,或是透過補差額的方式換其他商品,但該公司之客服說都不行於是我提出消保法鑑賞期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部分,對方卻說全退不用負擔任何運費,反而我部分退貨需要收取原運費,請問這樣合理嗎?麻煩各位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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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很需要人力,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加班只能領加班費,不能選擇補休嗎?有看到文章說,勞雇雙方必須在勞工「已發生加班之事實後」,由勞工選擇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不可單方規定勞工只能選補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27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1這樣規第,是否就表示雇主可以只給加班費,不讓勞工選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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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學校與同學有金錢糾紛,同學去與畢業的學姐說,而那個學姐為幫那個同學出頭,當下打電話給孩子說要他還錢,說討債是沒有在等的,給他5分鐘想,隨後在ig限時動態開副本要孩子還錢,並叫多位朋友轉發,導致班上同學在群組中嘲諷取笑孩子,還和人說要在去堵孩子,找人打他,因擔心孩子安危,請學校協助,但學校表示,那位學姐今年已畢業,所以無法介入處理,因孩子目前都是自行走路上下課,心裡會有所恐懼,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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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在工作期間受傷,由於手傷腫痛而必須請假就醫,因被公司認定糟糕的員工。在同事間的言論壓力所以像公司請辭。離職後因薪資及職災問題而申請勞資協調卻被老闆言語中傷。並在會議過程中不斷告知他有私自調查我的資料及以前的就業記錄並聯絡之前公司詢問。期間前公司老闆表示在收到本人申請的勞資協議通知書前,公司曾被勞檢因而認定是我檢舉了公司而對我惡言相向。為什麼前公司老闆可以私自調查我的資料?我該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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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家門口門鈴突然被按下,對講機傳來的聲音說是台電的人。打開門後,對方不太清楚電表在哪裡,我指引對方到正確位置,對方迅速觀察電表,隨即在電表旁貼了「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合格」的貼紙,表示驗證合格,沒有被另外接電或其他問題。請問台電真的有義務需要定期檢查電表嗎,如果有那法令依據是什麼呢?另外,雖然有點失禮,但還是有點擔心是詐騙或可疑人士,該怎麼判斷對方真的是台電的人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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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2年12月交屋的新住戶,上一手賣家是老屋改裝潢的投資客,所以我們交屋並沒有再特別裝潢,在1月底時搬入新家。一層樓有三戶,另外兩戶都是老住戶。在入住第二天遇到對門鄰居,他表示電梯外的公共空間皆是他自費裝潢的天花板與地板。因為要求我方身為新住戶應獨立負責改善原有公設裝潢,把新家和鄰居家在公設區域的裸露在外的明線整理到天花板的木作中,且需要重新粉刷公共空間的天花板,不接受使用壓條等方式整理電線。要求30日內按照他的作法完工,凌晨00:30先破壞我方家門口大燈以示警告,他說燈是他安裝的不准使用,還要求地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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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店面出租中,大樓建商目前尚未設立管委會,卻在店面後門設置垃圾桶,建商表示此為公共區域不淮租客傾倒垃圾在垃圾桶,只給三樓以上的住戶倒垃圾,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如果限制倒垃圾的住戶是否應詢問住戶是否同意放在我們店面後門,如此造成店面惡臭,是否可以直接檢舉建商有違廢棄物處理法,或是依哪一條法規要求建商移走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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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1最低薪資已調成25250元,但公司將非工資性獎金納入為基本底薪計算,告知員工如此領的錢就有超過基本工資,且原本領薪日以及獎金日為分開領取,為規避法規就將日期調為同一天發放,但非工資性獎金是依照業績表現領取,每個月有多有少,公司還表示如果獎金領了之後不到25150元,會補齊給員工,但這與當初面試的說法都已不相同,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