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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很久沒使用商標會有什麼不利的後果?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況下,商標註冊後沒有使用或很久沒有使用,這個商標就有可能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者任何人申請廢止。(一)很久是多久?按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以及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說明,是以廢止申請日前3年來看商標使用的情況。也就是說,假設廢止申請日是2023年1月1日,那就要看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有沒有使用這個商標。(二)正當事由有哪些?所謂正當事由是指,不是因為商標權人自己應該負責的原因,例如:天災地變、法規還沒有開放、需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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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一)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行業類別,例如旅行業的導遊及領隊、殯葬服務業的禮儀服務人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人員、受僱律師或會計師等等;(二)且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三)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相反的,雖然是主管機關公告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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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聊到了證人保護法與污點證人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共犯,在認罪且經檢察官同意後,從被告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然而,在追求偵查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不正訊問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自白?(見圖1)圖1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被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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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教唆行為和雙重教唆故意教唆犯又稱造意犯,也就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其實教唆就是一般常聽到的「慫恿」,只不過在刑法上稱為「教唆行為」,但並不是只要單純的教唆行為即可成立教唆犯,還必須要教唆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雙重教唆故意」,也就是「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喚起他人犯意)」與「對於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至於什麼情況會「不構成」教唆呢?(一)欠缺「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例如案例二中的D只是為敷衍行事而隨口叫C去毆打老闆,並不是真的想要C去傷害人,就屬於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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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有兩種情形:1.公司有餐廳供餐,若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得請公傷病假?2.公司沒有餐廳供餐,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得請公傷病假?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與職業災害關係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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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裡有不同的工會,一個比較聽話,老闆也會給聽話工會比較多方便,例如借辦公室給這個工會,但其他工會也說要租借就被拒絕,而且公司不是沒有空著的空間,明明有不少空間放著沒用。如果老闆對其中一個工會比較好,給他們比較多方便,會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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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公司的雇主,有很多勞動相關法規需要遵守,有沒有什麼勞檢的重點是特別需要知道的呢?我經營的是新創公司,會容易遇到勞檢嗎?勞檢可能的重點對象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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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人,因人數有限,無法消化越來越多的公(認)證案件,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增設民間公證人,自2001年起正式施行,從此臺灣採行法院、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雙軌制之下,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有甚麼差別嗎?一、法院、民間公證人的來源和身分不同(見圖1)圖1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的比較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法院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是指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三等考試,並須經過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屬於任職於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務員。(二)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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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向B提告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什麼?(見圖1)圖1債權讓與要注意什麼?資料來源:楊舜麟/繪圖:Yen(一)A、C的行為民法稱為債權讓與。由於借款債權是抽象的,沒有登記,第三人難透過外觀知道借款債權實況,為了保障債務人利益或交易安全,民法規定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後,對於債務人才生效力。因此,除了A借錢給B的證據如借據、匯款紀錄外,C應特別留意是否有通知B,讓B知道A已將債權讓給C。(二)通知的時間或方式沒有限制。起訴前,C可以口頭、書面(一般信函、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或各種通訊應用軟體(Line、Messenger)等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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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使用網站,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年費,之後想要終止合約,但不知道怎麼申辦終止,也找不到客服電話,聯絡email寫信後沒有收到回應。網站資訊不清楚,網域是.tw、營運者應該是「be2S.à.r.l」,依盧森堡法綠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https://www.singles50.com.tw/請問這樣的消費糾紛,可以向台灣哪一個政府機關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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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代理人。有人拿公司名片或是穿制服,表示是員工,可以代表公司與我交易,就是代理了嗎?法律上的代理,是什麼意思?需要有什麼特徵,才會是一般所謂的代理?如果有人讓我成為代理人,我自己覺得這交易不錯,決定不另去找別人交易,直接與我自己交易就好,在法律上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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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面試時,公司表示試用期三個月,並且因為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工資會略低於勞基法,而且不適用公司內部獎金規定,請問這樣沒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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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規定的刑我國刑法規定的「刑」,可以分成「主刑」和「從刑」(褫奪公權)兩種。其中,主刑還可以再分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詳圖1)。圖1刑的分類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二、什麼是易刑處分?從現實層面來說,監獄空間和獄警人力都是有限的,本來就不可能無止盡的收容犯罪行為人,且刑罰雖然具有矯正犯罪的效果,但有些情況其實沒有施以刑罰的必要,如果不論大罪小罪,一味將各種犯罪行為人通通關進監獄,反而有可能無法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甚至產生負面效果,這是因為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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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翻唱歌曲並把影片放到社群網站上,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在社群網站流行的今天,Youtube、IG(Instagram)是相當常見的影音、照片交流平台。其中,用戶演唱知名的歌曲,並錄下影片放到自己的頻道或限時動態上,是相當流行的事。但這樣的行為,其實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一)歌曲當中所具有的著作1.音樂著作包含歌曲、歌詞。歌詞雖然是文字所組成,但是被歸類在音樂著作。2.錄音著作是指透過機械或設備表現聲音,而可以附著在媒介(例如光碟片、隨身碟)上的著作,由歌手演唱,再由唱片公司透過器材錄製,就會形成錄音著作。3.視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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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的概念人的一生中總會碰上一些疾病、意外或天災,而這些突發時刻,往往就是重擊我們荷包的時候,例如:要支付龐大醫藥費或賠償金等等。因此,為避免突然遭遇困難時無法因應,便發展出了保險制度。而所謂保險其實就類似「分散風險」的概念,正因為大家都有可能面臨特定風險(例如:車禍、癌症等),所以為了降低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害,我們可以選擇與他人一起支付一定金額作為保險基金,當其中有人遭遇保險事故時,就由這筆共同累積的錢來填補他的損失(圖1)。圖1分散風險示意圖資料來源:作者自繪舉例來說,沒有任何保險與存款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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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關於「民意代表收錢,替選民施壓公務員做合法行為」是否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是一個曾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該罪是處罰公務員針對自己所職掌的公務加以收賄、傷害公務員職務廉潔的行為,而什麼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就是判斷是否成立本罪相當重要的要件。過去實務見解對於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有相當的分歧。有採「法定職務權限說」與採「實質影響力說」的不同見解,直到2023年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後,目前統一實務見解。關於不同見解的內容與爭議,說明如下:(一)法定職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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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近年於網路上、群組間流傳性行為過程等私密影像的問題漸趨嚴重,而影像來源可能是一方沒有同意,性行為(甚至是遭性侵)過程被偷拍或強拍後,加害人進一步將私密影像流傳到網路上,如韓國N號房事件;也有並非偷拍或強拍,而是雙方發生性關係時,雙方同意拍攝自行留存,但事後卻遭一方擅自散布到網路上等。私密影像外流這個問題相當嚴肅,為了因應相關的犯罪行為,我國於2023年2月8日公布施行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規範與性影像相關的違法樣態與處罰;於此同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全文也陸續在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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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已經說明什麼是待證事實,也提到了無罪推定原則。那麼,在刑事程序中究竟是誰要負責舉證呢?又是誰要去蒐集證據呢?蒐集證據,與舉證責任息息相關。要負舉證責任的人,勢必盡量設法蒐集所需要的證據。以下先來討論舉證責任;然後接續談談證據蒐集。(見圖1)圖1刑事訴訟中,誰要負責舉證和蒐集證據?資料來源:朱石炎/繪圖:Yen一、舉證責任訴訟案件的兩造當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刑事訴訟的原告,在公訴案件是檢察官,在自訴案件是自訴人。以下分別討論這些當事人是否負舉證責任。(一)檢察官檢察官居於控訴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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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針對勞保高薪低報的話,會有什麼問題?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雇主的投保義務(見圖1)(一)雇主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雇主依法要為他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若有薪資調整,亦應通知勞保局,此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除了勞保,還有勞退和健保: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撥至少工資6%作為退休金;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也應該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二)雇主必須依照勞工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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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竄改食物有效期限,會觸犯什麼罪?資料來源:張靜如/繪圖:Yen一、逾有效日期的食品不得販售(見圖1)(一)食品業者依據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製造過程、運輸、儲存及販售環境等因素影響研析產品劣化曲線,藉以推定產品之有效期限,用以確保食品在期限內是安全可食用的,且外觀、味道、質地、風味均維持並符合營養標示。當產品逾有效期限即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是食品逾有效期限不得販售、輸入、輸出,也不可以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二)如果食品業者違反上述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