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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逼車?逼車會面臨哪些罰則?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侯懿純一、逼車的定義(見圖1)一般人聽到逼車,腦海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會是「未保持安全車距,在後面狂按喇叭逼迫前車讓道」或「以極近距離加速超越前車並驟然切入前車路線」或「突然急煞甚至煞停,迫使後車跟著急煞」等等的情境。但法律其實並沒有清楚定義什麼是逼車,如果從政府各類文宣中觀察可以得知,逼車其實就是危險駕駛行為的一種類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有針對危險駕駛處罰的明文規定。(一)開(騎)車上路須遵守的基本行車義務開(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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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臨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是公務員,執行臨檢任務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當然有依法行政原則的適用,且因為憲法第8條第1項有規定人民身體的自由應予保障,所以不是警察隨時隨地看見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要求配合臨檢的,因此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自然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才是合法的臨檢。圖1如果遇到警察臨檢,覺得不合理的時候,可以怎麼辦?資料來源:楊志凱/繪圖:Yen二、警察B的臨檢是否符合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見圖1)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民眾,可以查證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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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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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能力」的基本概念本系列文章第(三)篇,說到了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定的嚴格證明法則。條文指明「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反面來說,必須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才可以提供法院調查審認,進而對案件作成判斷。過去大法官也在釋字第582號解釋中闡述了證據能力的意義,也就是證據可以被提出於法庭調查,用來認定犯罪事實,所應具備的資格。這項資格,必須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與形式,且沒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排除。因此,欠缺證據能力的證據,是不適格的證據,不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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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就本人承辦有關保護令的案件中,不乏有已成為前男女朋友仍舊需要聲請的案例,也就是坊間所稱「恐怖情人」的典型。依照現行法,這種類型的保護令,在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可以聲請了。它是在最近才增修的新規定(即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規定,將「16歲以上且未同居,而且有親密關係的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是「恐怖情人條款」的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了,可以保障更多的被害人。當然這樣的增定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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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在上一篇我們分別說明了「裁決的申請」以及「誰可以申請裁決」,接下來的這一篇內容,跟大家說明「初步審查」、「調查」、「詢問及裁決」程序:(見圖1)圖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如何進行?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初步審查程序(一)初審如何進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1項、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4條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2點、第5點至第6點的規定,勞動部收到申請人遞交申請書起7天內,需要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裁決委員2到4名組成審查小組,在7天內研擬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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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受侵害的意思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名譽權是維護個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權利。只要不法的行為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遭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會成立侵權行為,不需要廣泛傳佈到社會,只要使其他第三人知道,就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圖1名譽被侵害可以請求民事精神慰撫金嗎?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二、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賠償(見圖1)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個人在精神上會感到沈重的壓力與痛苦,為彌補、賠償這種精神上的痛苦,民法特別在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明白規定,名譽權遭不法侵害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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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政府宣布停班停課,但是如果公司要求勞工上班(需有人留守),是否一定要配合?想知道現行法怎麼規定。我配合公司要求,在騎車途中跌倒受傷,可以請求哪些賠償或補償呢?跟一班職業災害一樣嗎?或是因為颱風危險情況而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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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幫我~我真的需要有人告訴我,我該走何種法律途徑?程序為何???我目前服務的公司多數為男生,全公司就我一個女生,我擔任會計也是人事,因為公司未超過100人,所以沒有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部門可以申訴昨日從同事那得知,有同事在背後謠傳我在放生理假&請特休&晚上下班後"在萬華兼職賺皮肉錢"我並未與霸凌者有過衝突,所以這樣的謠傳對我是種傷害更是種侮辱(我沒有霸凌者錄音或文字的直接證據,但我有同事告知我的文字檔與錄音檔)我打電話向勞動局&當地警察局詢問有關如何申訴或提告的部分,也許是我描述不清楚,所以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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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職業為幼師,在更換新工作時都需體檢,但目前已有6個月前的體檢報告記錄了,請問是否可以不需體檢,因為體檢資料才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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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節目很榮幸能請到神奇女律師的心靈魔法Peggy律師aka.作家官雨青,來跟我們聊聊身為一位非訟律師的執業心得,還有身為一位作家的寫作心法,分享由惑星文化出版的最新力作《轉身酒吧》!一般大家所想像中的律師,需要跟當事人討論案情,到法院或地檢署為當事人進行攻防,但其實有另一種律師,是很少上法庭,但需要為當事人審閱契約、評估交易風險、提供法律意見的「非訟律師」。而他們的工作又是什麼樣子呢?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律師開立粉專,和大家分享他們的工作與興趣,讓律師這個職業對一般人而言也越來越親切、展現不同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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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父母離婚,從小到大都是阿公帶大,父親常常賭博,甚至欺騙身上沒錢要我先生幫忙負擔養老院的費用,到現在前前後後已支出上百萬了,目前我們有小孩了,但他沒存款過的很坎苛,今天又得知他父親早就有申請補助,但還是跟我先生要3萬元的養老院費用,前前後後很多事情,他除了擔心之後父親的債務會落到他身上之外,還會一直跟他要錢,想斷絕父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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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事實上夫妻」?2008年5月23日以後,我國民法已改採「登記婚」,因此,要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就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過在現今社會,有許多交往多年的情侶不願被婚姻束縛,雖然他們選擇同居,並過著與一般夫妻沒有差別的生活,對內對外也都是以夫妻形式活動,但終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我們將此種沒有到戶政機關正式登記的「未婚夫妻」稱為「事實上夫妻」。二、我跟男(女)朋友同居多年,也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並不是只要同居的情侶就可以稱為事實上夫妻,根據法院判決解釋,事實上夫妻必須「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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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15pm17:15起先因為討論工作有點小口角,後來同事生氣當著大家面前公然罵我【破麻】,請問我可以怎麼提告與要求所有賠償,含跟公司職業霸凌與職災?可以要求同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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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經常會開玩笑說,當初會選填法律系的原因是因為數學不好,既不適合理工,也不適合商科。然而法律人遇到的數字計算起來或許沒那麼複雜,但艱難的是需要考慮到客觀證據,以及各種因素之間的調和,這也讓法律裡的數學課,不一定有標準答案。章魚法官的法律小教室第2節課開始啦!本集節目將會聊聊各種法律上的數字,包含「時效」這個重要概念,以及各種法律工作者會用到的小工具。章魚法官也會與大家聊聊法官內心的那把尺,在衡量如精神慰撫金等問題時,可能需要考慮到哪些事。法律人的數學跟一般的數學有什麼不一樣?讓Henry邀您一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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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領月薪的勞工,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資料來源:紀欣宜/繪圖:Yen一、加班費的計算基準?(見圖1)(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可知,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這裡有疑問的是,什麼是工資額?(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可知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經常性給與」。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工資的判斷並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判斷,尚且應該就雇主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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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工作跟談戀愛有點像,離職的原因可以有千百種。例如隔壁同事腳臭臭、老闆薪水給不夠、公司宣佈破產了。跟公司分手要分的漂亮,除了人情世故要顧到,過程中的法律眉角也要留意喔!📍還沒看過前幾集嗎!.社會小鮮肝職場生存戰|第一話求職篇-就業歧視、責任制、試用期.社會小鮮肝職場生存戰|第二話就職篇-加班費、請假規則-📍以下補充各條文連結:勞動法第11條、勞動法第12條第1項、勞動法第14條第1項-📍完整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作者:雷皓明、張學昌░裡面有.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的標準.勞工造成雇主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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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旅居國外的臺灣人收到法院傳票,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一定要回國開庭嗎?請教現行法是怎麼規定的?可否以視訊會議取代?如果一定要回國,支出的機票錢、工作請假的損失可以請求誰補助或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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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快速崛起,讓人們的生活有了相當多的改變,不論是用於產出工作文件、翻譯資料、修飾作品等用途,或者是用來聊天解悶、生成有趣梗圖等娛樂用途,AI快速普及帶來了相當多的改變。 然而,在享受AI的便利之餘,其實AI生成的圖片還是可能會有法律上的爭議需要釐清。生成的圖片有沒有著作權,人類輸入提示詞算不算是在「創作」?生成各種惡搞劇照、影片,甚至是公眾人物的影片,會不會有任何問題?社群上滿滿的吉卜力、浮世繪、普普等AI繪畫風格成品,可能被認定為是「抄襲」而有法律責任嗎? 創作者的成果成為AI發展的養分之際,也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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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繼續詢問跟COVID-19相關的問題。這幾天陸續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醫療人員原則上要待在臺灣,例外報備後才能出國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2230161.aspx)。另外也看到各地方縣市機關,要求公務員不能前往旅遊警示國家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20251.aspx)。不知道這兩個決定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又如果是正當的原因,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限制旅遊警示國家一律都不能去,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