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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登記的意思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二、出名人自行出售、處分財產,有效嗎?(一)債權行為債權契約的成立本來就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即便不是實質所有人的B私自與C成立豪宅的買賣契約,仍會有效。(二)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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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定期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裡指的定期租賃契約,是依據租約是否有約定存續期間,分成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定期與不定期的差異在於,不定期租賃契約雖然沒有租約期限,但如果出租人想收回的是房屋,要在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情況下(例如房東要收回自住、房客違法違約使用等),才能收回,否則房東不可以任意收回房屋。此外,如果房東要收回的是住宅,也可以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形,提前終止租約。註腳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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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簽約時,房東通常會向房客收取一筆押金,用來擔保房客可能欠繳的租金、約定由房客繳納的水電瓦斯等費用、違約金或是毀壞房屋、附屬設備衍生的損害賠償費用。押金的金額可以隨便由房東喊價嗎?如果房東超收,房客該如何主張權益?(見圖1)圖1租屋的押金金額可以超過2個月嗎?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住家用住宅租賃契約,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一)住宅租賃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於法有據土地法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也明文規定,供住宅用的租賃契約,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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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定期租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定期租賃是指沒有租約期限的租約。除了簽約時未約定租期,更常見的是租約到期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該物,出租人也未反對的話,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此外,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房屋租賃契約出租時間如果超過1年,但未訂立書面契約,也視為不定期限租賃。註腳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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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正是俗稱的「違建」,是指未經過政府許可,就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所以屬於違法的建築物,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應該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而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也就是沒有所有權狀、建物謄本的違章建築,在實務上會產生什麼問題?一來是所有權的疑義(既然沒有所有權狀,要如何證明是由何人所有?能否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二來則是使用上的疑義(能否實際使用?是否會被拆除?能否出租?)。礙於文章篇幅,以下著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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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買賣房子時,買家遇到的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原屋主)和房屋坐落的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地主)會是同一人;然而,因為房子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各自獨自存在的權利,原則上可以由不同人擁有,所以,如果遇到原屋主沒有基地的所有權,而是向地主承租基地時,買家可能就會有案例中的疑問,以下逐一說明。(見圖1)圖1購買「屋主和地主不是同一人」的房子,會被拆掉嗎?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地主不可以主張屋主換人就要拆掉房子、收回基地(一)換屋主,原本的基地租賃契約還會存在嗎?基地租賃關係存在於原屋主與地主之間,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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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租賃契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其中一方要將物(包含動產、不動產)租給另一方使用、獲得利益(把東西租出去的人叫做出租人);另一方要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租用東西的人叫做承租人);常見的有房屋租賃契約。租金可以用金錢支付,也可以用租用物的孳息來支付,例如A向B租用一塊地種葡萄,雙方可以約定A付錢給B當作租金,也可以約定把收成的葡萄付給B當租金。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註腳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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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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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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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居家辦公,要正常打卡、寫工作日誌,可能是常見的企業管理方式,但是如果要求所有居家辦公的同事上班時間要全程開啟視訊,讓所有人可以看到彼此工作的畫面,我有一種被監視的感受,請問這樣要求合法嗎?如果不是疫情期間,同事進辦公室工作,企業可以在辦公室裝設監視器,讓老闆可以隨時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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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年底,於3月與房東口頭協議如果今年仍有白蟻問題將提前解約,租賃契約中也有寫明若房屋不堪居住而房東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可自行解約,但房東於4月過世,房屋繼承人為其子女並未告知房子已過繼,在租賃契約名字仍為過逝房東的情況下,若發生房屋白蟻肆虐不堪使用並且房東無進一步改善的狀況下,是否仍然可以自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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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請業務人員移轉手機資料到新手機有沒有犯法?是否因個資法問題而無法移轉資料?麻煩各位法律大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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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權利要求學生將校規規定的違禁品交給老師保管嗎?像是手機、漫畫書、危險刀械,是否有不同處理?有沒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可以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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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進而創造雙贏,雙方都不願讓彼此的關係產生嚴重的對立及糾紛,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務在工作上獲取報酬,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而讓企業獲利,雙方的立場本質上就存有差異,所以有時候無法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而遇到勞資爭議的話應如何解決?以下就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制度作簡略的介紹。一、勞資爭議的分類介紹勞資爭議的處理制度前,先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可分為2類: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見圖1)圖1勞資爭議的2大類型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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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賠償規定精神官能症(精神疾病)病史的人有權要求精神賠償嗎條件1.若是誘發原本疾病發作條件2.若被精神科醫生診斷出新的精神官能症(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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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書經過修復(即修舊如舊,以修復至原來樣貌為主),或著改裝(即保留原始內頁、編排,但書封重新經過設計,裝訂方式也與原來不同),書籍所有人未來是否能夠轉售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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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年外公去世,舅舅與阿姨還有媽媽的感情不是很好,曾經要脅可以透過律師取得外公的所有遺產,為此議題曾經吵得天翻地覆。我記得曾經高中公民課本說過有特留分,但聽舅舅那麼一說我也搞不太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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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兩人共同所有,甲方持有2/3,乙方持有1/3,甲方要出租房間,但乙方不同意,這樣能出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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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煩您了想請教您.我和先生分居了16年.離婚時我還有權利請求配偶財產分配嗎?先生對我毆打二次[有醫院開立傷害證明}和不斷出軌男女關係混亂又限制我外出工作.在一次爭吵後他趕我出他家門.我帶著小孩離開住處在外租屋生活.當時我要求離婚.但他說我要被他毆打三次以上或我與人通姦被他抓到再談.因而分居了16年從無交集兩人形同陌路.他有繳交小孩全額教育費拿給小孩部分生活費.我則從事會計.清潔.煮飯.偶而幫傭維持生計.勞保在職業工會所以都沒有所得收入證明.小孩都已成年獨立了.不想再掛著這無意義的名份我對婚姻中嚴重的不平等有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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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危險負擔的移轉。危險負擔是不可歸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滅、滅失者,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 註腳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