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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斷刑
圖1處斷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而言,法官會判斷某個犯罪人所犯的罪名後,在立法者已經訂出來的範圍內做判決,也就是根據「法定刑」的範圍來判決。但如果在個案中出現法律另外規定的加重或減輕事由時。法官需要判斷犯罪行為人是不是符合法定加重或減輕的事由,再依據這些事由調整法定刑的範圍,就會形成一個新的範圍,這個新的範圍稱為「處斷刑」。舉例來說,A觸犯略誘未成年人罪,按照條文規定,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A有累犯的加重情況,則因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的規定,A犯略誘未成年人罪的處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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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二項)」簡單來說,所謂累犯就是犯罪並受到徒刑宣告且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又「故意」觸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因為這樣顯示出刑罰對於犯罪人並沒有矯正的效果,因此這時候法官量刑上就會再給予加重。 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I受徒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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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為國民法官會收到哪些通知?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
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一、如何選出各案件的國民法官?(一)國民法官只參與重罪案件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2.「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這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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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效力問題(下)──在外國發生的犯罪,可以用我國刑法處罰嗎?
前一篇說到,根據屬地原則及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都可以用中華民國刑法來處罰,無論犯罪者的國籍為何。這一篇,我們來談談其他的情況。一、不論犯罪地或犯罪者國籍為何,都能適用我國刑法的情形(一)保護原則某些犯罪對於我國的國家利益或人民權益侵害太過於嚴重,例如內亂罪、偽造貨幣等。若依照屬地原則,會發生在外國的重大犯罪沒辦法用我國刑法來追訴、審判,而無法保護我國人民的權益。所以,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規定以下犯罪適用保護原則,來彌補可能的漏洞。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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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
三振條款(threestrikes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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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沒被撤銷卻要再次入監?談數罪併罰受刑人的刑期變更重新核算
立法院於2020年1月15日對監獄行刑法做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大修法,其中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關於「假釋出監受刑人有刑期變更,應重新核算,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的規定,就是這次修法所新增的。一、什麼是「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見圖1)圖1數罪併罰對受刑人刑期的影響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以數罪併罰的案件為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有2個以上的裁判,應由事實審最後判決法院的檢察署檢察官,向事實審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裁定執行刑。如果受刑人有受到赦免;或是法院裁定後發現刑期有增加或減少,而受刑人又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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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日常生活中,一般人怎麼判斷什麼事件或時機,需要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一般人怎麼找到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士,請他們提供法律意見?有什麼管道?一、我需要找律師嗎?律師可以做什麼?大多數民眾以為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訴訟(俗稱的「打官司」),但事實上,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可以處理的事項不只如此。舉例來說:訂契約、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不動產登記、寫遺囑、見證、和解協商、法律顧問等,都是律師常見的工作項目。二、為什麼要找律師?自己處理不可以嗎?(一)律師的養成教育要成為一名律師,多數是從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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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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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
少年法院在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為了教育、矯正少年的行為,裁定應對少年採取的措施。依照少年犯行的輕重,少年法院得裁定以下的保護處分:1.訓誡;2.假日生活輔導;3.保護管束;4.安置輔導;5.感化教育。被移送至檢察官的少年刑事案件,若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作出不起訴處分並以受保護處分為宜;或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認為以受保護處分為宜,在這些情形下,法院也會裁定保護處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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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受刑人服刑階段(六):提早回到自由社會的動力──縮刑制度及假釋制度
圖1什麼是受刑人的假釋、縮刑制度?資料來源:李莉娟/繪圖:Yen一、什麼是縮刑制度和假釋制度?(見圖1)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基本上在監所執行刑的期間,就是當初法院判決定讞的期間。但是,國家基於期望受刑人能夠在執行刑這段期間改過自新,並能利用監所提供的資源來改善犯罪惡性、充實生活技能以及培養正確價值觀,因此才設計了兩種制度讓受刑人可以爭取提早出監的機會,也就是「縮刑(縮短刑期)制度」及「假釋制度」。二、縮刑制度跟假釋制度有什麼異同?縮刑跟假釋同樣是可以讓受刑人提早出監的矯正管理制度,雖然有少數共通點,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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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搞「軌」:從「南迴搞軌案」看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前言與這個案例事實相仿的真實案件發生在很久以前,大概是2006年,在當時是極為熱門的「搞軌」案,行為人是以破壞鐵軌的方法讓火車翻覆,轟動一時。雖然已經事過境遷,不過也可以讓我們來了解,破壞軌道的行為會涉及到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第183條與第184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規定,以及這2個條文之間的關係。二、案例分析(一)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法律規定(見圖1)圖1對大眾運輸工具搞「軌」,可能會犯什麼罪?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1.刑法第183條:傾覆破壞交通工具罪本條規定,如果傾覆或破壞「裡面有人」的火車、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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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前科通常會被理解成「一個人曾受到法院判決有罪所留下的紀錄」。但在主要的刑事法規(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前科」二個字。關於前科的意思,可以從其他法規與實務上的做法來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有「犯罪前科」一語,是指一個人曾被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而這就與一般人認知的「前科」不同,不只限於曾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狀況,而是包含被檢察官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或許會有人認為「有良民證」就等於「沒有前科」,良民證的正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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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閱卷?不是律師的一般人也可以聲請閱卷嗎?
從《什麼是閱卷?閱卷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一文,可以知道閱卷的意思和閱卷的限制、費用等,不過,到底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檢察署聲請閱卷?以下區分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簡單說明誰可以閱卷。一、民事程序民事程序中,以下的人都可以聲請閱卷,身分限制不像刑事訴訟較為嚴格:(一)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與被告。在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委任律師,但即便不是律師的一般民眾,也可以聲請閱卷。(二)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而想當訴訟代理人的話,就必須經過法官許可。(三)參加人以及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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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
圖1再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一、誰可以聲請再議?(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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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書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I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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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指「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的意思。也就是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不過,即便是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起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選擇做出「緩起訴」處分。)相反的,當檢察官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是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做的,如果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己直接請求法院審理,則稱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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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適用聚眾鬥毆罪?(下)
在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罪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接下來我們將繼續介紹有關聚眾鬥毆罪的法律適用。圖1「聚眾鬥毆罪」適用在誰身上?資料來源:黃博聖/繪圖:Yen一、處罰對象為「在場助勢」之人(見圖1)刑法第283條要處罰的對象是「在場助勢之人」,但其實在2019年5月10日修正前的條文內容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可知修法前的處罰對象另外還包含「下手實施傷害」的人。至於為何在修法後刪除「下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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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票
法院准許羈押被告的公文書。在羈押程序中,法官訊問完被告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或有預防性羈押的情形,就會簽發押票,並在押票上簽名。押票上面,除了要由被告「按捺指印」外,還必須記載以下內容:1.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2.案由及觸犯的法條;3.羈押的理由及其所依據的事實;4.應羈押的處所;5.羈押的期間及起算日;6.如果不服羈押處分,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例如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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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被通緝?
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經常提及「通緝犯」,除了因涉入重大刑事案件而逃亡的通緝犯外,一般民眾因搬遷住所、久居國外,或未依傳票到庭而被列為通緝犯的案件也偶有耳聞。但究竟什麼是「通緝」?通緝的原因為何?(見圖1)圖1為什麼會被通緝?資料來源:簡珣/繪圖:Yen一、什麼是「通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捕,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二、為什麼被通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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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選總統/副總統嗎?參選的4大QA一次看!
每四年一次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會讓社會產生不小的激情,不論支持的是哪一個政黨,或是哪一個候選人,其實大家應該都還是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有哪些?」本篇文章試圖以較為淺顯易懂的方式,帶大家一起了解現行針對總統/副總統參選資格上的限制。(見圖1)圖1參選總統/副總統的條件是什麼?資料來源:呂嘉穎/繪圖:YenQ1、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資格是依據哪些法律呢?A1、最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常聽到報導簡稱的「選罷法」,其實有分總統/副總統與其他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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