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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臺灣的法律中,是否有規定要用怎麼樣的形式才算完成「訂婚」?口頭私下訂婚不舉辦任何儀式也可以嗎?訂婚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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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班時間固定10個小時11:30-09:30,月休只有5天,沒有加班費,面試時候都說他們符合勞基法在走,但是我卻感覺很奇怪,這樣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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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時相」這個用語很陌生,今年以前從來沒聽過。想知道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這個設定對行人或開車的人的要求是一致的還是開車的人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設置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該設或不該設會經過什麼程序嗎?如果交通相關機關之後要調整的話,還會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嗎?也想知道還有其他「時相」是遵守交通規則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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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新聞上看到八大行業是最早被政府要求停業的,請問是哪些行業呢?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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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楊志凱、余靜玟/繪圖:Yen一、非法容留、聘僱非法外籍勞工的法律效果(見圖1)(一)法律規範要先判斷當事人與非法外籍勞工是否構成聘僱關係,若不構成聘僱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將面臨罰鍰,甚至罰金。這裡的「非法容留」,即容留(收留)外國人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行為。所以不論與外籍勞工是否有對價的聘僱關係存在,只要未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仍屬非法容留外籍勞工之行為。若兩者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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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外租房子是可以報稅的,但是許多學校附近的房東都會規定不能報稅不能抵稅,這樣算是犯法的嗎,如何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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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幾歲才可以發生性行為嗎?我們都還沒成年,但是兩情相悅,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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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有說公司每3個月要開1次會,第13調也有規定會議討論內容。有沒有哪些事項是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就進行公司會受處罰?如果因為沒有事項須要討論因此沒有每3個月開1次,公司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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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要規定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條件才能定罪?過高的利息(例如年利率13104.63%)不能算是違反善良風俗嗎?例如刑法第266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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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守則請假規範如下:1、上班時間9:00午休時間12:00~13:00下班時間18:002、上班遲到10分鐘以內不扣薪,每月以兩次為限。超過次數一律請事假,不得以特休扣抵(超過30分鐘內以0.5小時計算,31~59分以1小時計算)。3、請假部分,依規定於三天前向主管提出並填妥假單。問題:一、因常打卡早上09:01、09:02,兩次的次數就用完,之後遲到1分就要扣半小時薪水,只能請事假,不能請特休,違法嗎?二、當天下午臨時有事,也不耽誤工作上的進度,不會造成公司損益,不讓臨時請特休,只能請事假扣薪,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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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天要上網購買28吋的RIMOWA行李箱,發現網路上有賣家標榜提供「德國代購」服務。我聯繫賣家後下訂並付清款項。之後我收到貨物,發現是它是ROWANA行李箱。所以想趁著七日內解約,但賣家回覆「代購」沒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且他的拍賣網站已將商品下架了,還說我下訂時一定是眼殘看錯了,付ROWANA的錢還想買RIMOWA,所以不給退貨。請問消費者保護法是怎麼規定「代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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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工作(服務業)約7個多月,想換工作,但因當初簽訂之勞動契約有一條寫到:「離職必須於三個月前提出,以利人事作業交接,經批示核准且完成交接後方得解約離職,否則應賠償解約前一個月之薪資。」請問如照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是否還是得賠償一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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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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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想賺錢想問批發的煙火量存放地點販賣地點需要申報等相關規定還想順便了解一下如果我把商品掛在身上在市場行走販賣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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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課業問題提出離職,要做到下月月底就好,卻被告知在實習期簽的「工讀生同意書」規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提出才可,因此得做到下下個月,請問這樣有辦法只做到下月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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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是否就不一定要依照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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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提到因為疫情嚴重,民眾大量採買酒精、泡麵、罐頭、衛生紙等用品,相關行業可以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適用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可以暫停休例假,每天工時可以超過12小時。想請問以下問題:1.相關行業包含生產民生物資製造者、運輸業者、販售業者嗎?2.雇主要求勞工暫停休例假,勞工可以不同意嗎?3.例假日工作當天的薪水怎麼計算呢?3.如果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加班費怎麼計算呢?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3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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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二、雇主修改工作規則時,可否改成更不利於勞工(但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如:1.因應修法調整加班費計算方式2.移除獎金福利3.排班員工增加遲到扣薪規則(不低於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