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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排球少年》劇場版於台灣上映,第一週入場特典33.5集吸引很多粉絲排隊領取。該電影2月於日本上映時,有不少人於日本網拍上轉售此特典,當時並沒有引起太大關注。但隨著該電影在台灣上映,開始有人呼籲「特典有表示Notforsale,且官方有公告不得販售」。不論在相關社團還是Dacrd上只要有人販售就一定有人留言不得販售;但若是有人貼文表示贈品不得販售,就會被認為是管太多。拿到贈品的人已是該物所有權人,販售贈品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官方已明訂禁止販售,若是檢舉給官方,官方有法律效力可以給予販售人什麼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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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家人交往一位男友,3年前說要開一間店給家人那間店男方說送店給家人的,但是最近在反悔去年有簽署一張聲明書書上內容大概是本人XXX(男方)在此聲明XXXX店家位於台南市XXX路XX號為XXX(我家人)獨有,上面有男方簽名跟日期但是沒按手印另外家人開店前就有偷錄音,錄音內容有說到店是要送給我家人的,偷錄音是否有問題,也是否可以拿出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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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已有負責人小章,但大章與公司全銜不同,請問會影響到契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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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3-3有提到修補所需金額如果過高,承攬人可拒絕修補,請問誰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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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1/29於ktv消費消費結束時店家表示我方將店內的桌子造成毀損需賠償30000但我方在消費期間皆正常使用設備無造成重擊該店截住我方說不簽切結書不讓我們離開後續警察到場協助時警方和店家向我方說此切結書無法律效力簽名人當下因有喝酒無法正常思考基於相信警方的立場在切結書抬頭立書人的部分有簽名但是切結書下半部的立切結書人是店家簽名的想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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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房屋買家屋主與房客合約10月底到期之後另簽一張臨時租約至隔年一月十五這段期間未跟房客收取租金是要給房客搬離時間!在12/22左右,屋主告知與房客已完成房屋點交及退還押金給房客!請問這樣之後,後續簽的臨時租約還有效力嗎?還是1/15才算到期?因為房客後續想要拆除大門玻璃門玻璃門是房客做的,屋主有減免租金補貼請問這樣房客可以拆走嗎?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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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受疫情影響居家隔離,乃將所有之羅威納犬小黑(下稱小黑),交付委由友人乙照顧飼養七日。翌日小黑承乙外出倒垃圾之際,衝出乙宅衝出乙宅將路人丙咬傷受有支出醫藥費新臺幣4萬元之損害,乙旋即謊稱小黑為其所有,以新臺幣3萬元價格出售交付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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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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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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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釋字第573號,只對寺廟監督,但不對教會監督,違反平等原則。那為什麼《監督寺廟條例》還沒廢止?另,依據解釋文末段「......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然查詢沿革及立法歷程,《監督寺廟條例》並無修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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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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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台灣某老牌電視盒的不良設計在未事前通知(包括在說明書中)、未取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格式化我的隨身碟,造成數位資料遺失。該電視盒已成為資料遺失事件的證據之一,並且我已將它斷網,免得系統更新會讓證據消失。電視盒退貨期限為11/2924:00,並且我打算在資料遺失問題解決後辦理退貨。:因為那應該是快速格式化,所以理論上應該有專家可以復原資料。解決資料遺失問題的所需時間可能會超過退貨期限。所以我想向各位請教,我是否能夠跟客服協商,請他們透過購物網系統留下可讓我截圖留證的、延長退貨期限的電子書面承諾,讓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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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人骨折需乘坐輪椅,惟大門口檻太高無法直接用輪椅,故想加裝移動可拆式斜坡,僅有出入時使用,管委會要求利承諾書,請問這有法律效益嗎?目前不簽署原因是無履約時間、賠償條款明細等,想詢問是否有法律效益,他們可以因為住戶全部同意,而逼我一定要接受嗎?謝謝。內容如下立承諾書人為提供3F住戶傷患者需另外增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之使用,此斜坡與管委會無相關性不做任何維護與責任。願依並承諾以下規定與事項,絕無異議。一、擺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不可對建築物、地面與設備造成損壞,諾造成損害立即停止安裝並承諾書人維修並恢復原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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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Threads上罵了一個人白癡,他說他要去簡易法庭處理。後來我用了另一個賬號和他說抱歉,他說他接受,請問如果他後來還是去告我的話,他說他接受的聊天記錄具有法律效益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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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提到上市櫃公司的基層員工,有望加薪,不過需要公司修改章程的樣子。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48137請問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多說明這件事情嗎?像是:1.經濟部經企字第11354001310號公告、2.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3.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4.證交法第14條第6項的理由,5.上市櫃公司違反的法律效果,以及6.是否有可能擴及到其他種類公司的勞工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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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青少年發生交通事故,到場處理員警於知悉少年身份後,是否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規定,立即通知少年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會同處理;現場處理員警如未經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於現場之詢問、酒測及現場草圖繪製簽署是否有法律效用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我兒子因手持手機騎腳踏車與一部路邊起步未禮讓後方來車通過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兩車擦撞位置:腳踏車腳踏板處,人右腳膝蓋處紅腫挫傷(有醫院診斷),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處(保險桿損壞需修復),人員未受傷;現場處理警員於事故處理完成後才通知我,要我隔日帶同我兒子前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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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工作為補習班分校的助理老師(工作3個月),已向上司(非老闆,分校只有主管)提出離職要求,但上司用人力不足為理由,要求再繼續做到人力到位為止(當下自己沒有直接拒絕該條件),請問是否在明確提出離職後,十天後便可不到公司?還是需要告知總公司的人事部或老闆才具效力?再請問該單位有超時工作和無加班費等問題,要如何運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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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駕照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透過謊報資料騙過租車行,成功租借到汽車,那麼租車者能否主張民法§77、§79,即透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使此契約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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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書信向乙為意思表示,乙雖有收到信函,但甲以乙無法理解的文字書寫,若甲的意思表示對乙有利,或甲的意思表示對乙不利,兩者情況所發生的效力有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