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人遭到跟蹤騷擾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難以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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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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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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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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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或各企業單位的招募訊息裡,我們經常會看到不同身分別的募集需求,例如:技術生、工讀生、見習生與建教合作生等。不同的法令規範,賦予不同身分者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相對地雇主的權利義務也會不太一樣,分別說明如下。(見圖1)圖1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實習生的權利?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技術生(一)什麼是技術生?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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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問答
大家好我是餐飲業者,有實體店面最近突然有一位客人私訊我的粉專問我營業時間到幾點當時我的罐頭訊息回覆相當完整內容大致如下你好👋營業時間地址電話等資訊都在粉專首頁菜單則在首頁置頂文章喔有問題請留言給我會盡快回覆忙碌過了一陣子確認他看到之後我回了一個讚👍然後這位客人下面突然開罵「問你營業到幾點、你是看不懂中文嗎?」我回他「上面明明寫很清楚」「請問你態度是在差什麼?」「你這種態度本店不收,吃屎去」然後對方說要提告後消失後來看了一下這個人感覺是假帳號故意來騷擾店家的…請問以上因果對話會被罰錢嗎大概罰多少呢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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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時候要「請」律師?一般民眾遇到法律糾紛,第一個念頭就是「請」律師,而所謂的「請」,其實就是民法上「委任」的概念,民眾是委任契約中的「委任人」、律師則是「受任人」。生活中需要委任律師的場合,除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外,還包含契約見證、代筆遺囑撰寫、擔任遺囑執行人、代辦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或就業服務等,換句話說,只要是和法律專業相關的事務,原則上都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辦理。二、請律師建議簽訂書面委任契約那麼,「委任」該如何進行呢?原則上,委任契約不一定要有書面,只要雙方口頭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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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能否禁止入住長者其他直系親屬之探視,應注意以下之事項:一、應尊重當事人意願對於親屬的探視,機構原則上應依入住長者本人之意願。若長者本身無行為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或因身體狀況暫時無法表示其意願時,機構應依照機構與委託者之契約判斷(上述案例中,如B締約時已與機構約定,則屬於契約之一部分)。若委託者無相關的指示時,機構依本身的專業判斷為之。若委託者之指示與受照顧者本人意願不同時,雖依契約責任似應依委託者之指示處理事務(按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受任人之指示),然「探視」非財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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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都市的夜生活越發精彩,但也使得噪音的問題令人不堪其擾,在2015年,關於噪音的總陳情數甚至高達7萬件。針對此問題,噪音管制法有所規範,並且進一步訂定了噪音管制標準,我們來看看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究竟如何管制吧!(見圖1)圖1噪音管制區的管制手段?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噪音管制區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二)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三)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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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見圖1)圖1求職時,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會成立?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
辭典
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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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涉入刑事案件時不受國家壓迫,我國定有「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人民的權利,但條文用語卻常讓許多民眾難以一望即知,也難以維護自己的程序權保障。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詢問」、「訊問」、「詰問」3種用法,看起來好像是不同東西,但實際上3種都是指「發問」的行為。是否納悶為什麼同樣一個動作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依照發問者、問話對象、程序的不同,使用不同詞彙。(見圖1)圖1什麼是偵訊?訊問、詢問、詰問有差別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偵訊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大概是「檢察官偵訊犯人」...
辭典
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
辭典
評議程序是一種合議制下的內部決議程序,在許多法律中都有採用。國民法官法中的評議程序是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在經過一連串的開庭審理後,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離開公開的法庭,到另一間私下、不對外開放的評議室中,按照一定的步驟討論,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罪,以及判多重的刑,進行的方式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們共同發表意見後,再進行投票表決。另外,在法院組織法(裁判的評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等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決議程序。註腳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9條第2項:「評議討論之...
問答
今年2023年6月在某電商平台購入枸杞一包,網站頁面標榜台灣監製,經各項檢驗合格,並在標裝標示檢驗報告,想點進網頁放大檢視檢驗報告,網頁卻一直旋轉無法呈現照片。收到貨後,檢視包裝標示,效期三年,到期日為2025年,但包裝上之檢驗報告是2015年。請問廠商這樣的行為,有相關法規可以遏止嗎?(因在網頁資訊都不會揭露檢驗報告內容,只提供混淆不清資訊,以不清楚畫面且刻意不讓買家點開放大檢視)又之前是碰到的情形是檢驗報告以QRCODE提供,但掃描QRcode後卻顯示網頁不存在!這樣類詐騙手法充斥網購平台,政府均無相關法規規範或監督業...
問答
主因:甲方與乙方因車禍事故產生民事訴訟,甲方控乙方損害賠償並主張薪資損害求償。乙方於網路搜索甲方任職公司之FB粉絲專頁公開貼文影片中看到甲方正常上班(公司粉專貼文,非個人貼文)及Google地圖中有未知人許於評論功能中評論甲方服務,並提及到甲方(暱稱)。【皆於甲方主張薪資損害的時間段內】請問:1.乙方已以書狀請求法院調查勞動證據,於辯論終結前還會建議乙方主動向法院舉證嗎?2.此舉是否有觸犯到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及等等刑民事責任?3.這兩項舉證對於法院審理的證據力?感謝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回覆。祝法定大成,律界名揚
問答
甲在Youtube上看到乙的頻道,上面一系列的影片標題顯示著乙的學校、科系、課程、學號、姓名,影片是設為公開的。而甲將這些學校、科系、姓名用google查詢,在搜尋引擎的第一頁即查到「履歷表」項目,該履歷表為一頁式網頁,有乙的姓名、學校科系、服務過的單位、人生格言等資訊。甲將該履歷表的作者姓名、學校科系、服務過的單位、人生格言留言在乙的影片下方,並詢問乙這是否是乙,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問答
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問答
之前在網路買一個產品,有領貨,領完之後與人員做了解,覺得沒啥用就把產品丟掉了,並且封鎖其聯絡資訊,但現在寄一封簡訊說我導致其名譽受損使其失去競勝機會???,起訴狀態寫待起訴那我要處理他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