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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讓他人誤信為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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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基礎(簡稱「稅基」)是指各種稅賦的課徵都必須將其「課稅的對象(可能是物、行為或事實,又稱租稅客體)」以一定的數量表示,才能依此決定各納稅義務人應適用的稅率及計算實際成立的租稅債務數額。例如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必須將土地這個「課稅對象」以一定數量表示,也就是將土地價值量化,作法上是透過地政機關的「規定地價」程序,才能計算土地的地價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而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的「稅基」內容觀察,課徵方式大體上可歸納為二類:依課稅對象的「金錢價值」稱為「從價稅」,例如所得稅法中的「綜合所得稅額」、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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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10條,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刑法第310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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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章揭示人民受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第16條請願權,是其中之一。依《請願法》規定,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者自身利益的維護,可以作成請願書,說明事實、理由和願望,按照權責歸屬,向各級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請願。受理機關應當把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但是請願內容不可牴觸憲法、不可干預審判;並且不許採取非法手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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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舉例: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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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聽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聽證,是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為監督行政、調查行政違失或制訂法律時,於作成決定前,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事實,並且向作成決定的機關辯論詰問。例如中選會在審酌公投提案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時,舉辦聽證協助釐清爭點。另外,常跟聽證會一起提到的是「公聽會」,如果從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公聽會與聽證會皆屬於「民眾參與」政治權力的再分配,讓原本沒辦法發表意見、影響決策權力的民眾,可以對於政策提供建議,並被納入未來的政策實踐中,只是這兩者的參與作用與保障的方式不相同。聽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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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請參閱本辭典該詞目)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認為有可能偏頗的疑慮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交由所屬法院裁定。在尚未作出裁定前,案件以停止訴訟程序為原則。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的迴避,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此外,憲法訴訟法第10條也有聲請大法官迴避的規定。軍事審判法同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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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的證據分配原則,雙方當事人誰主張有利自己的事實,他就要負責舉證。然而,契約雙方當事人如果相互合意,在契約書中另外附加變更或調整舉證分配原則的約定,並未超出自由處分的權限,也無礙公益與不妨害法官自由心證,那麼,此項約定便是ㄧ種證據契約,具有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雙重效力。(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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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據能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是否有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據證明力則指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證明事實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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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做訴訟行為,必須有訴訟能力。針對無訴訟能力人,例如5歲無行為能力的小孩,為了避免他們在訴訟程序受到損害、程序能順利進行,在無訴訟能力人成為被告,且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可聲請法院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無訴訟能力人做訴訟行為,以保障無訴訟能力人的權利。無訴訟能力人為原告時也一樣,當他有進行訴訟的必要,卻沒有法定代理人為他行使權利時,他的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替他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須注意的是,特別代理人無法替無訴訟能力人為捨棄、認諾、撤回和和解這4種訴訟行為。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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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我國法院要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可以受理案件;此時,法院會再進一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確定這個案件是哪類型的案件,以此決定這個案件要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這個涉外民事事件,法院最後用來裁判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就是「準據法」。註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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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偵查機關在監聽時,意外監聽到與當初聲請通訊監察書監聽的對象不同、或犯罪事實不同的內容。 延伸閱讀:黃蓮瑛、胡桓(2024),《監聽時偶然聽到被告談論其他案件的內容,這段內容可以當作其他案件的證據嗎?》。註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刑事裁定:「通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其他案件,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不同者。』此技術性規範已界定祇要與原核准進行監聽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有一相異者,即屬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之『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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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客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等。例如:殺人罪所處罰的是殺「人」的行為,所以殺「動物」時,因為行為客體與法條規定的不同,所以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殺人罪。又或是:A開車時不慎撞傷路人B,結果兩天後B因為確診而死亡,雖然A確實有過失傷害的行為,但其實A的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間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A不會成立過失致死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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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情形適用「怠金」的規定:(ㄧ)債務人應當要作一定的行為,而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作,該債務人卻不去作。(二)債務人負有容忍別人某種行為的義務而不履行其容忍義務。(三)債務人被禁止作一定的行為而違反禁止仍然去作。(四)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並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為履行,而該義務人卻不履行作行為的義務。(五)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的義務,卻違反義務仍去作了行為。二、對於具有以上(一)(二)(三)各種情形的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或第129條規定處以「怠金」。對於具有以上(四)或(...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在男女沒有婚姻關係而生下子女的情況,該名子女或者是生父會需要。民法規定,出生時如果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的小孩,是所謂的「非婚生子女」。而生父可以透過認領的方式,承認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法律上的「婚生子女」)。由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該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生父認領。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後,生父或子女就可以用這個範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另外,生母跟子女之間在法律上會直接被視為婚生子女,所以生母不需要認領子女。二、範本的來源認領登記申請書,來...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與他的代理人想要在室外辦理集會或遊行的負責人或負責人的代理人,會需要這個申請書,且應該在6天前申請。這裡所說的「集會」,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舉行的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這裡所說的「遊行」,是在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場所的集體行進。其他要附上的文件負責人有代理人的話,應一併附上代理人的同意書。如果是遊行,必須附上詳細的路線圖。如果是集會,應該附上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文件。如果有糾察員的話,也要附上糾察員的名冊。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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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申請書呢?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的處分時會有需要。課稅是一種國家對人民施以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分,而納稅義務人對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核定稅額不服,或是課稅處分本身的合法性不服的時候,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將相關證明文件與復查申請書繳交給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尋求救濟。申請書的來源綜合所得稅復查申請書(適用簡易案件),來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015),《綜合所得稅復查申請書(適用簡易案件)》,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I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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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強暴、脅迫的手段,限制他人的身心自由,迫使他人去做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所謂的「強暴」,是指對他人的身體施加有形的強制力。若是將強制力施加在物體上,間接影響他人的身體行動自由,例如為了阻止他人離去,把機車停在他人前面,導致他人無法前進,也可能構成強制罪。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法律百科問答(2021),《移動機車,是否構成強制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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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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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指定律師辯護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