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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輕明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輕明重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1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輕明重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輕的尚且成罪,情節較重的就更應該論罪了。該條的註解,是說謀劃殺害尊長尚且要判斬刑,已然着手殺害尊長致生傷亡結果者,更應當判處斬刑。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舉輕明重原則已經成為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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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被害人」是指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而言。如果是間接受害者,只能向檢警告發犯罪,不能提起自訴。 「自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公訴」為相對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註腳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321號刑事判例:「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對於縣司法處就其告發之刑事判決,不得向第二審檢察官申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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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沉默的方式合法防禦權利。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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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審理法院依法對於案件根本沒有管轄權時,是不能進行實質審理的,因此這時無管轄權的法院就必須下一個判決,把案件移送到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而這個判決因為跟實體法律關係無涉,因此稱作「管轄錯誤判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二章法院之管轄。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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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或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雇主為了防止勞工離職後從事營業競爭行為,造成雇主蒙受嚴重的損害,因而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工日後離職,在一定的期間或特定區域內,不得至與原公司具有業務上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或自行經營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會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祕密;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4.雇主必須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金。此外,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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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estoppel)原則起源於英國衡平法的概念,年代久遠,現已廣泛應用於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領域。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禁反言就是禁止反悔、不許出爾反爾、不容食言而肥的意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的理由第三段說:「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所導出禁止矛盾行為或出爾反爾,破壞相對人正當信賴之法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也說:「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須權利人有外觀之行為,足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始足當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是專利事件)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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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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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正常環境及情況下,社會公眾通常所具備的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換句話說,指社會上多數人對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狀所採取的普遍性認知、觀念、判斷或感覺,常見於各類裁判及法律文書中,用以解釋個案狀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就以社會通念詮釋性騷擾行為:「如上司、部屬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接觸身體外露部位之行為,因帶有性暗示而屬調戲他人,且在該等身分關係下,因足以引發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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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而不成立本罪。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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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是刑法所規定的一種保安處分。犯罪行為人有精神、心智、聽覺、語言障礙,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如果認爲他(她)有可能會再次犯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法院就要宣告監護處分,由檢察官將其送往醫療、照護或福利等機構接受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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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實施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就是現行犯。例如A偷B的腳踏車,在剪斷車鎖時當場被B發現;或者是騎出B宅的瞬間被返家的B撞見。這時不管是不是警察都可以逮捕,但一般人逮捕現行犯之後,必須將他送到警察機關或檢察署。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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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上訴,是指提起上訴不受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而言。訴訟兩造當事人,是當然享有上訴權的人。至於當事人以外的人,必須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才可以行使上訴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而獨立上訴;因此,即使被告不上訴,但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然可用自己名義而為被告本人利益提起上訴。又依同法第347條規定,檢察官雖然不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但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立場,不問自訴人或被告是否上訴,照樣可對自訴案件的判決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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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指「中華民國刑法典」,不包括附有刑罰的行政法規。註腳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規範內容之刑事實體法……。」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例如銀行法第125條:「I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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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罪行為所製造、產生出來的東西,例如偽造出來的鈔票或文書,或者加工製成的毒品、含有猥褻內容的光碟。這些東西本身若不是法律上本來就該沒收的違禁物,依法還是會由法院決定是不是要沒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產物,是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再次利用這些東西犯罪,或者是讓犯罪的被害結果持續擴大。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又為預防行...
問答
朋友昨日吃完午餐騎車回公司的路上無緣無故被砸車(前輪塑膠殼被砸爆)且對方犯後態度囂張無悔意還嗆警(低收入戶沒錢可賠償)。且朋友未能取得證據(無行車記錄器、該路段為產業道路,無監視器及目擊者)----朋友本身也有經濟壓力前陣子因為照顧乳癌住院治療的家人已經長時間請假了,近期才剛復工(工資上已經受到不小影響了)。擔心提告很可能曠日廢時又要頻繁請假(工資又會再受影響),就算最後成立了基本上也是拿不到任何賠償。所以他在糾結,是否還需要提告?(希望盡量不要影響到工作)------另外想詢問一下朋友這個案件若最終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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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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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詰問是指在法庭調查證據時,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對「證人、鑑定人」問話,目的是希望發現案件真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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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準用」是適用法律的方法。可以分為三類:構成要件準用、法律效果準用、兩者都準用。準用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法條文字可能會用「準用」、「……亦同」、「比照……辦理」表達。「法律效果準用」是指:法條A清楚規定X事實的法律效果。而Y事實與X事實有同類、相似的情況,立法者為了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法條B的文字就規定「準用」法條A,讓X、Y兩種同類、相似的事實有相同的法律效果。##此外,最高法院41台非47號刑事判例載有下列內容摘錄以供一併參考:「⋯⋯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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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dolus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indeterminatus)。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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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發生一名婦人在照顧兒子長達50年、心力交瘁後,犯下殺人罪的憾事。而隨著2025年5月一審判決出爐、媒體報導後,掀起非常多的討論。法官在判決書中,考量婦人的犯案動機、身心狀況等諸多因素後,除了盡可能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減刑之外,同時呼籲總統應特赦婦人,尤其引起關注。照顧者因為長期照顧身心狀況長期不佳的被照顧者,而基於照顧壓力犯下殺人重罪的現象,從日本的「介護殺人」,到以長照殺人、照顧殺人等用語代稱。而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 除了長照資源如何分配、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等試圖解決照顧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