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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連帶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債務給付的全部責任,而債權人可任意選擇、或同時向主債務人或/及保證人請求給付全部的債務。註腳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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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僱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方在特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為他方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關係,屬於民法所定的契約類型之一,一般常見的工作關係多屬於此種契約類型。註腳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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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讓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贈與等。一般來說,債權行為就是負擔行為,例如在買賣一杯飲料,出賣人負擔交付飲料的義務,買受人則負擔交付價金的義務。
問答
針對問題說明如下: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問答
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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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常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小額以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也不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類型的民事事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就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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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追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票據上的權利。在票據到期後,執票人要求票據付款人付錢卻沒拿到款項時,可以向發票人、執票人取得該票據前所有在票據上背書的人,以及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例如匯票的保證人)要求付款,此時執票人所行使的權利就叫做「追索權」。但票據追索權只有在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後不成,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舉例來說:A向C給付一張委託B付款的匯票,隨後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在這張匯票到期後,E向已承兌的B請求支付款項,但B卻拒絕給付,此時E可以向發票人A、背書人C、D行使追索權。...
問答
什麼是個人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其他資料相互比對組合中辨認出是特定某個人的資料,就會是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對一般人來說,比較明顯好想像的會是姓名、身分證字號、指紋等。至於其他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確列舉出來的: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也都會是個人資料;如果不屬於這些項目的話,就需要看每個具體特定是什麼情況,才能做判斷。更多的說明,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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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借」別人的「名」字來辦理登記,但還是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一種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的契約關係。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將借名登記契約明文規定在民法中,但也沒有禁止借名登記的行為。不過,借名登記關係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註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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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謂公告地價是指地政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依法進行規定地價調查程序。這是以一種大量估價方法,並非將土地逐筆查估,而是化約的將土地劃分為不同地價區段後,依照不同調查情況,估計區段地價,送交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再經地政機關計算各地價區段中的宗地單位地價(就是個別地號土地的地價)後,依法公告的「土地價值」。公告地價在功能上主要用於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參考,並作為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的依據。與「公告現值」的關聯性公告地價是為查估土地的收益地價,公告現值則是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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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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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註腳民法第490條:「I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II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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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保險金,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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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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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險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最常見的就是各大保險公司。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依法可以收取保險費,但相對的,在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也必須給付保險金。註腳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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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說法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指訂定不動產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後,如果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存在,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1929年11月22日立法理由提到: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將租賃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讓受出租人所有權利、義務,讓租賃契約持續存在,才能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由立法理由、學說多數見解可以知道,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只適用在不動產。例外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限超過5年或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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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投保者、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投保者曾去過的醫療機構當每個人需要投保商業保險,或是需要申請變更商業保險契約內容(例如補告知、轉換契約或是增加保險金額)時,由於保險公司會需要知道每個人的健康狀況,來判斷是否同意承保或變更契約內容,因此有時候會需要投保者的病歷。然而,病歷是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先經過投保者的書面同意,才可以調閱,因此,這個時候投保者、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涉及的醫療機構,都有可能需要了解衛生福利部於2014年發布的「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內容無論是個人資...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人,想要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利用(製作、銷售商品)的時候會需要。著作財產權,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授權給別人利用。而授權的方式,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分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以及實務上的獨家授權。著作權人的權利會因為授權方式而有差異,想要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利用的著作權人,可以參考此範本,了解授權的細節與權利義務。範本的來源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範本,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合約4_著作授權產銷商品》,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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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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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遺產範圍的一種稱呼(另外一種是「應繼遺產」),可以理解成「『所』能取『得』的『遺產』(範圍)」,主要是用於計算「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對債權人應負多少責任」時使用,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1148條、第1148條之1、第1153條、第1162條之2等。舉例來說,A死亡(繼承人只有配偶B),沒有留下遺產,只有對C的負債50萬元,經C一查才發現A在死亡前半年曾贈與30萬元給配偶B,則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這30萬元視為「所得遺產」,所以債權人C可以依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要求B就「所得遺產」範圍──也就是30萬元──拿出來對C清償,但就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