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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理賠爭議可透過申請評議或民事訴訟處理(一)向業者提出申訴與後續申請評議當發生保險理賠爭議時,民眾除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也可以選擇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先向業者提出申訴。如果民眾對於業者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業者沒有在收受申訴30日內處理,就可以免費用書面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收到評議申請後,評議中心可以先進行調處,當調處不成立或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處時,再續行評議程序,並將最終決定作成評議書。評議結果原則上只會在雙方都接受的情況下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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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請退休?如果已經達到自請退休的要件,卻先遭到公司合法解僱,我還可以向公司請領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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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父母能怎麼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資料來源:王劭農/繪圖:Yen一、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產(見圖1)(一)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就是特有財產,常見的特有財產包含繼承取得的房地產、長輩贈與的房地產、現金、手機或玩具、農曆春節的紅包等。(二)非特有財產(一般財產)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有付出自身勞力獲得薪資等有償取得的財產,因為不是無償取得,就不屬於民法第1087條規定的特有財產。依照法務部函釋,非特有財產子女自己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但如果未成年人要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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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怎麼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A成立詐欺取財罪:(見圖1)一、什麼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一)客觀要件1.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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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憲法訴訟法修法案若立委送出暫時處分及釋憲,違憲的判定是用修法前的規定,或者是修法的「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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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說明了「現況交屋」的意思,以及買房要注意的事情。如果真的不巧發生糾紛了,該如何處理呢?以下介紹幾種方式供讀者參考。(見圖1)圖1買房發生糾紛怎麼辦?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通知仲介及賣家如上篇文章所說,看屋並且檢查瑕疵是買家的權利也是義務,發現瑕疵要即時通知賣家,若有怠於通知的情況,賣家便有可能主張免責。另外,主張賣家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要注意時間,如果在交付標的物(交屋)後5年都沒有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是在通知賣家瑕疵後超過6個月沒有主張,權利就會因為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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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的規定(一)法律要件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二)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三)保外就醫期間之計算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二、A如何救濟(一)法務部不核准A出席簽書會,有無理由?針對保外就醫期間,監督機關可以要求受刑人履行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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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舉辦平日員工旅遊,公告說明告知旅遊採自願參加制已確認有相關法條依據說明,不參加旅遊且不願出勤者,需請假但若有部分員工不願參加旅遊,但願意出勤上班,公司卻仍要求不參加者需請特休或事假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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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想法與公司不一樣,與老闆不斷溝通後,決定在一個月後請辭。但同時我有向老闆表明如果他在這期間找到接應的員工,需要我隨時離開,我也可以接受。後老闆告知我再做一個星期即可,但告知的當時老闆尚未找到接應的員工,考量老闆有調整組織人力的考量,所以我也答應了。惟我也少了3個星期的找工作時間,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能請老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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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文章的案例及討論,我國法律規定跟法院見解到目前為止,沒有直接使用英美法上的毒樹果實理論,而是另外用「實質保護法理」的概念,來說明沒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下,如何處理前階段違法取證與後階段合法取證之間,具有關聯性的狀況。在此,法院認為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步驟,以下一一作說明:一、前面的取證行為違法首先我們必須把警察的取證行為拆成兩個階段來觀察。第一個階段所取得的證據,應該看犯罪偵查者(包含員警)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取證規定,而有違法取證、證據缺乏證據能力的狀況。所以,如果這個階段的行為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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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取證的基本概念(一)違法取證可能導致證據不能使用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例如警察、調查局人員、檢察官等等),在進行刑事訴訟流程的時候(例如逮捕犯人、實施臨檢、違反搜索等等),如果做出違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手段,他們所蒐集來的證據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檢驗,讓這些證據不能夠在法庭上被使用。(二)案例分析自白,顧名思義,就是由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從自己口中說出來的話,自白在刑事訴追的流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常常被當作是審判的關鍵性證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這些「話」,能不能作為法官判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