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依照民法第971條的規定,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確實只有「離婚」和「婚姻經撤銷」2種;如果是配偶一方死亡,尚生存的配偶與亡者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並不會消滅。相較之下,日本民法有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以以意思表示消滅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但是我國目前並沒有被採納這種制度,所以現行法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仍然只有離婚、婚姻經撤銷2種。扶養死亡配偶的父母到終老?雖然姻親關係不因死亡消滅,但是要求夫妻一方負擔扶養他方父母的義務,仍然要符合以下扶養的法定要件才會發生:夫妻一方扶養他方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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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有些勞工希望開立不實證明?以勞工立場,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就有機會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原則上最長可領6個月,若是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人士,因這些族群要再回到就業市場難度較高,最長則可領9個月,若正好遇到經濟不景氣、大環境整體的就業情況不佳時,勞動部也可能公告延長請領至9個月,甚至12個月。不僅如此,可能還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保險給付。二、開立不實證明的雇主可否不給資遣費?法院怎麼看呢?(見圖1)圖1開立「不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雇主可能面臨情況?資料來源:林冠良/繪圖:Yen(一)少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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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怎麼樣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A成立詐欺取財罪:(見圖1)一、什麼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認知,並進而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有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財產而言。具體的說,詐欺取財罪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會成立:(一)客觀要件1.行使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的資訊,而使相對人有誤認的可能,除了外在的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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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自殺是造成凶宅最常見的原因之一,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爭議點往往在於死者跳樓時剛好墜落於某戶的露臺,則持有露臺的那一戶算不算凶宅?死者從自家10樓跳樓自殺,剛好墜落在3樓陽台上,並當場死亡;那麼10樓是凶宅?還是3樓是凶宅?或兩者都是凶宅?那3樓到10樓之間的樓層是凶宅嗎?10樓以上是凶宅嗎?一、法院見解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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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毒品分哪幾級?哪些行為是跟毒品有關的犯罪?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一、什麼是毒品犯罪?(一)單純的毒品犯罪直接與毒品相關的犯罪,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1「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單純持有毒品」等。(二)衍生性的毒品犯罪與毒品相關的衍生性犯罪,例如施用毒品後產生幻覺而殺人、傷害他人等等,或是缺錢購買毒品而強盜、搶奪、竊盜等。二、毒品的分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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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年車禍事故總數節節攀升,去年總件數更是接近40萬件,背後造成的家庭破碎與經濟損失不言可喻,更是大量消耗了醫療、警政、司法資源,已成深刻的國安問題,更是臺灣道路上的日常;但沒人想遭遇的「日常」,若真的遇上了,程序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文以下就「車輛與現場處理」的SOP,整理給各位讀者參考。(見圖1)圖1車禍發生後的SOP資料來源:黃正龍/繪圖:Yen一、什麼是車禍事故?關於什麼是車禍事故?法源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92條第5項,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制定相關的細節,而2003年9月,內政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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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新聞上常常看見因為鄰居製造噪音而引發的糾紛,像是夫妻吵架、小孩跑跳、拖拉傢具物品等所造成的聲響,如果這些噪音問題未能取得共識或有效處理,容易使噪音問題被放大而形成鄰居間的糾紛。萬一遇到這類「近鄰噪音」,又無法與對方取得共識時,我們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一、什麼是近鄰噪音(見圖1)圖1鄰居很吵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梁九允/繪圖:Yen在所有的噪音當中,由鄰居間的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可以通稱為「近鄰噪音」,這類型的噪音多半的狀況無法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所以環保機關難以訂定管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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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處罰偽造與變造行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的第12章偽造貨幣罪、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而偽造與變造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並不相同,前者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後者則指「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一、「偽造」行為(見圖1)圖1偽造行為的分類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白話來說,偽造是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刑法所處罰的偽造行為,主要是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和文書。(一)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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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包裝的交易行為樣式層出不窮,在上一篇提到了社會上出現的大部分態樣,小則違反民事,大則違反行政、刑事等經濟法規,因此面對違法多層次傳銷,筆者建議讀者可以從三方面法律角度思考。(見圖1)圖1親友找我加入直銷,有哪些法律上可以注意的事?資料來源:何剛/繪圖:Yen一、合法的公司設立或報備不等於合法的商業行為多層次傳銷企業為了爭取消費者的信任,通常會以公司的型態拉攏消費者加入,並且會以「公司既然合法存在也經過報備,那商業行為必然沒問題」的理由說服消費者投入,但須注意,在我國對於商業組織型態(譬如公司...
辭典
家事調查官(簡稱家調官)是隸屬於法院的公務員,在家事事件中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例如法官委請家調官調查離婚訴訟的雙方,由誰來當小孩的親權人,比較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跟雙方約時間訪視,完成訪視後再依據訪視過程觀察及相關文件做成調查報告。除了調查以外,家調官還有履行勸告、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延伸閱讀:陳又溥(2024),《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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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文章的案例及討論,我國法律規定跟法院見解到目前為止,沒有直接使用英美法上的毒樹果實理論,而是另外用「實質保護法理」的概念,來說明沒有毒樹果實理論的適用下,如何處理前階段違法取證與後階段合法取證之間,具有關聯性的狀況。在此,法院認為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步驟,以下一一作說明:一、前面的取證行為違法首先我們必須把警察的取證行為拆成兩個階段來觀察。第一個階段所取得的證據,應該看犯罪偵查者(包含員警)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取證規定,而有違法取證、證據缺乏證據能力的狀況。所以,如果這個階段的行為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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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泳客、學生於泳池溺水,教練、救生員可能需要承擔保護監督不周的責任,不僅需要負擔賠償,甚至有可能被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此外,不僅現場的教練與救生員須要負責,泳池的經營者如果沒有善盡救生器材與人力配置,也需要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見圖1)圖1學生或泳客溺水,教練、救生員、泳池經營者有哪些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教練、救生員的責任(一)救生員有照顧監督泳池的義務依照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救生員有照顧、監督游泳池的義務。如泳客溺水,教練、救生員卻沒有及時發現或搶救,有可能要承擔民法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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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自首?(一)自首的定義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可以說他符合自首的條件而可以獲得減刑。因為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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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知情下當了小三可以要求賠償嗎?資料來源:黃千芸/繪圖:Yen一、什麼是貞操權?(見圖1)「貞操權」,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貞操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犯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罪,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上的性騷擾行為,都會侵害貞操權。即使受害者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只是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性交行為是否侵害第三人的配偶權,屬於一般人決定性行為對象時的重要事項,因此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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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常見的問題,筆者來告訴你一個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急救規定。「葉克膜」是一個醫療器材,它的重大成功案例是: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因發生重大車禍,命懸一線,經輾轉送到台大醫院以葉克膜急救後,撿回一條命。經過這個案例,「葉克膜」不僅捧紅了柯P,也被視為急救魔法。這篇文章要介紹的不是醫療,而是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手段。一、如何計算「送達生效日」?(一)民事判決後必須要將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後,才能開始計算上訴不變期間。原則上「送達」就是要送到當事人或與其同居於一屋簷下的家屬或受僱人,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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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國內疫情嚴峻,除了每天下午2點的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的新冠肺炎資訊以外,也有各家媒體新聞的報導,先不討論新聞報導內容也有錯誤不實的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之社群網路更是充斥許多不實訊息,也會影響到人民接收資訊的正確性。在此筆者並無意對資訊的真假做出評斷,而是針對散布、管制假訊息可能會有什麼影響,以及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做一個簡單的分析與整理。(見圖1)圖1散布有關COVID-19的假訊息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到底什麼是假訊息?我們可能會聽到「假新聞」、「假消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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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上常見成立強制罪的行為?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生活上常見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行為,包含:(一)A與B爭吵不休,A一氣之下以手圈住B的脖子,強拉B到辦公室理論。(二)A與B時常因為房屋的租金問題產生糾紛。某日A因不滿對方,便攜帶鎖鏈將租給B的房屋大門上鎖,導致B無法從屋內自行離開。(三)A與B在駕駛中產生行車糾紛,A將車停置於B車前方並下車理論,並試圖打開車門以及拍打車窗阻止其離去。至於常見的其他行為,例如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肉身抗爭與證據保全等,是否構成強制罪,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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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婚姻關係的雙方,針對離婚相關事項有爭執而無法協議離婚,可以使用最後手段——「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屬於家事案件,因為性質特別,會希望盡量用訴訟以外的方法達成共識,所以法律規定雙方在請求裁判離婚前必須經過法院的調解(即離婚調解前置主義),若調解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一、調解的機關負責家事事件調解的機關是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庭,要向雙方的住所地(例如婚後住的地方)、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地(配偶一方的居住地)的法院提起。二、調解的效力法院的調解,必須雙方都本人親自表明同意,於達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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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直轄市、縣(市)認定現有巷道的標準我們在第二篇討論了「既成道路(巷道)」的定義,但如果是「現有巷道」在建築法或建築設計規則中沒有定義,而是授權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中訂定。筆者在系列第一篇就提及,現行各地方政府的建管實務認定現有巷道時,是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指的「既成道路」包含進去,所以現有巷道中會有屬於既成道路(巷道)跟不屬於的。依照學者的彙整歸納,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可能會被地方政府認定為現有巷道:(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巷道。(二)於特定時間以前,曾指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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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我們說明了「現況交屋」的意思,以及買房要注意的事情。如果真的不巧發生糾紛了,該如何處理呢?以下介紹幾種方式供讀者參考。(見圖1)圖1買房發生糾紛怎麼辦?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通知仲介及賣家如上篇文章所說,看屋並且檢查瑕疵是買家的權利也是義務,發現瑕疵要即時通知賣家,若有怠於通知的情況,賣家便有可能主張免責。另外,主張賣家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家要注意時間,如果在交付標的物(交屋)後5年都沒有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是在通知賣家瑕疵後超過6個月沒有主張,權利就會因為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