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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現在被認定為債務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法扣我的薪資、會計算需有基本生活費,假設不得基本生活費不會法扣,但我在兩個地方上班,這樣是兩間公司發的薪資都會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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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5/VDG654YIFFAPJL4KOG2CWPMO54/請問為何多數律師主張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而以「民法」作為求償依據?蓋台電公司是經濟部之附屬機構,非行政機關惟「台電人員」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無論如何都是「怠於執行職務」,不管是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都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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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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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我女兒兩個月的時候我就逃家因家暴我逃回娘家我父母也通知他我人在哪他向法院提出我未履行夫妻義務去和我私下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的女兒沒善養費,我一個人扶養女兒到18歲我未再婚女兒提起要去找他爸爸我當然答應父女相會之後我女兒從不提起她跟她父親的情況女兒性情大變因他父親是3家建設公司3家營造廠對我產生的心結埋怨,在無意中我得知共同扶養費是可以相對方索討的我已向法院提共同扶養代墊費,但因為他年紀比我大現在他已向公司申請退休他在我未簽字離婚之前就有女人而他的女人是開宮廟的前夫向法院提出他現在是廟公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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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賃一處房屋給A,租賃約20年,但合約只簽訂第一年合約(1年期),中間皆未簽合約,但維持續租關係,至去年因調漲房租,重新簽訂合約(維持第一年租金之押金2個月)。今年租客告知不續租,雙方於最後一份合約終止日進行退租驗屋程序,發現牆壁嚴重壁癌外,地板磁磚、鋁窗框、浴廁牆面磁磚破損(遭釘釘子),並未回恢復原貌(也為修繕),廚房系統櫃抽屜嚴重破損,且遺失四把房間鑰匙,租客聲稱當初租賃時這些破損就存在,堅持我們得全額返還押金,我方聲稱這些第一年租賃時,皆完好無損,但雙方各說各話,皆無法舉證,雙方約定至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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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本站文章《要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後,您可以知道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但畢竟在夫妻分手時,仍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償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讓與名下財產,也有脫產之嫌,法律上不能没有防範之道。為了使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例如:離婚、配偶死亡等情況)得以真正落實,法律上設計了三道保全措施:(見圖1)圖1夫妻一方脫產怎麼辦?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夫妻一方如果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以致產生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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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白話來說可以理解為「處罰一個犯人CP值太低」的意思。具體而言,是檢察官就個案中的犯罪情節輕重裁量後,可以對一個人做不起訴處分的規定。當檢察官認為涉嫌犯罪的被告所犯的罪相對輕微,而且考量法律所規定的因素後,認為可以不用處罰的話,就能對這個被告作不起訴處分。一、微罪不舉:例外不追訴被告的制度臺灣採行國家追訴原則,意思是國家具備犯罪追訴的權力與義務,決定是否起訴嫌疑人。其中,如果對犯罪者做不起訴處分,概念上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與相對不起訴(同法第253條、254條),在相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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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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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見之。從出生到大,從沒聽過有人在水溝旁倒水犯法,一些超商店員也會在路旁倒水桶水。或飲料,或咖啡,損害利益極其小。甚便溺等。除非明確照片影像為證。那到底會不會構成違法呢?
辭典
指危險負擔的移轉。危險負擔是不可歸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滅、滅失者,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 註腳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165。
辭典
圖1比例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包括: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註腳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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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這棟公寓二樓漏水,而我住在三樓,因此二樓就說是我們害他們漏水的,於是就馬上請水電工來處理,結果發現是四樓的水管導致我們(三樓)跟二樓都漏水,請問是四樓要支付我們所有的損害賠償金額嗎?
辭典
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辭典
自由心證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隨便的做判斷,而是指法官不會受到硬性規則拘束,可以「自由」地依照所蒐集到的證據跟當事人的主張,去推理出一個事實,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判決。所以法律上所說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可能會有的「法官看心情隨便亂判」的意涵並不相同。為了避免案件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法官的判決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也就是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跟邏輯。而且法官推導出結果的過程也必須詳細的交代在判決書裡面。延伸閱讀:徐一夫(2019),《何謂「自由心證」?》。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法院為判決時,應...
辭典
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註腳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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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生活中還是新聞上,常常看到公寓大廈住戶間為了裝設遮雨棚吵得不可開交,認為遮雨棚阻礙視野、方便小偷攀爬,甚至為此鬧上法院,重點來了,大樓住戶究竟能否加裝遮雨棚呢?(見圖1)圖1大樓住戶能裝遮雨棚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首先必須釐清該遮雨棚是否屬於違建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遮雨棚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定義,所以經審查許可取得執照後才能建造,如果住戶是未經許可而加裝就屬於違建,可以向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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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是以前以三七五減租的方式得到地上物(是我阿嬤自己所蓋的房子),土地並非我家的。但在25年前,佃農未告知我阿嬤擅自將土地連同地上物給了現在的地主、並且簽了契約。我們是幾個月前地主說要把老家拆屋還地,才知道佃農未經過我阿嬤的同意,也未告知,獨斷的擅自簽了契約,契約裡當然沒有我阿嬤的簽名。佃農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不作為詐欺,還有我們是否可以對佃農提出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因為這件事地主還寄存證信函給我阿嬤,讓我家人心生畏懼,怕會被定罪,從開始過程到現在都對我家人已經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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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外租屋,保管、修繕房屋由誰負責?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租屋的保管責任(見圖1)在外租屋,房客對房屋有保管的義務,如果因為沒依照通常或約定的方法使用,使得房屋毀損時,就必須賠償房東的損害,舉例如下:(一)房客在颱風期間沒有清掃陽台的樹葉、石頭等,影響陽台排水進而使室內淹水,家具損壞。(二)房客未經房東同意將租屋裡的電器、家具搬走。(三)不當使用延長線造成火災(有重大過失時)。(四)承租廠房,電焊時卻沒未採取防護措施或移除易燃物,使火花噴濺造成火災。二、租屋的修繕責任(一)原則由房東負責...
辭典
多數人包含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人,法院實務曾有見解,三個人以上的場合,就可以算是多數人;但也有法律直接規定多數人是指超過10人。刑法上,多數人是「公然」的要件之一,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法律立法的例子還有: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被害之多數人。延伸閱讀:1.李侑宸(2021),《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2.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3.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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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