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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以確保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無虞。退休又可以分為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兩種類型,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勞工符合其中一種退休要件,雇主在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勞工退休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動基準法第54條:「I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II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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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純正身分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有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才有辦法觸犯這個罪名。其他沒有特定身分的人,沒有辦法成立這類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舉例來說,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罪,只有公務員才能收受賄賂,一般人收別人的錢,則不會成立收受賄賂罪。純正身分犯的相對應概念是不純正身分犯。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劉立耕(2020),《簡介教唆犯:「慫恿他人犯罪」也是一種犯罪喔!》。楊舒婷(2020),《什麼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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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純正不作為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簡單來說,「不解散」本身就是一種不作為,所以只有當不解散的時候,才能構成本罪;一旦解散了(也就是一旦作為了),就不會成立本罪。註腳 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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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關係是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提到的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因為規定在這部法令的第2條,所以在其它規定中提到同性伴侶永久結合關係時,就會說「第二條關係」。例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共出現46次「第二條關係」,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6條、第67條、第70條、第73條、第95條共出現5次「第二條關係」。延伸閱讀:1.陳重仁(2019),《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2.法律百科問答(2020),《兩個同性別的人依法結婚,也有去戶政登記,一方先死亡,另一方也可以繼承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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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或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雇主為了防止勞工離職後從事營業競爭行為,造成雇主蒙受嚴重的損害,因而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工日後離職,在一定的期間或特定區域內,不得至與原公司具有業務上競爭關係的公司任職,或自行經營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會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祕密;3.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4.雇主必須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金。此外,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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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行為人之一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究應如何論罪科刑,所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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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 司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公布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罪的規定與憲法第23條不符即日失效。刑法隨之配合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布將該條刪除。從此通姦罪已步入法制史。通姦行為只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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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的工作,如同向犯罪作戰。各級檢察機關人員,從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到各級檢察長,到基層檢察官,上下(縱)相互連絡(橫),好像是身體支使手臂、手臂支使手指,構成一大組織體系,必須服從檢察長官的指揮監督命令,發揮整體功能,妥適執行檢察職務。這就叫作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是檢察機關的內部關係。檢察官對外的訴訟行為,仍然必須遵守法院管轄權和上下審級規定。因此,甲地檢察官辦案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向乙地的法院提起公訴;第一審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對上級審的判決提起上訴。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法律性質和民法的婚姻關係類似)的人,想要結束第二條關係時會需要。「第二條關係」是由同性別二人所成立,也可以由二人合意終止。若是具有民法婚姻關係的兩人想要結束婚姻關係,則可以參考「兩願離婚書」。範本的來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終止結婚協議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26 終止結婚協議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第二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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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相關法規中,經常出現「公務員」、「公務人員」兩種用語。通常「公務員」指涉的範圍較廣泛,而「公務人員」則較為狹義。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是指通過國家考試或銓敘合格,而依官等、職等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級民意機關、公立學校等機關任用的人員。民選人員,以及與行政首長同進退、可由行政首長任意更換的政務人員(即「政務官」)則不包括在內。註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I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II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III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IV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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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I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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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個行為是否需要法律介入處罰的判斷標準。假如不具實質違法性,那麼一個行為雖然違法,但影響短暫、傷害輕微,就不需要用刑法來處罰。例如偷一張紙構成竊盜罪,但一張紙的影響、傷害輕微,有可能就不需要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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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俗話說「好男不當兵,好鐵不打釘」,意思是優秀的男性不該從軍,後來則成為了軍中的玩笑話。然而在近年臺灣面臨軍事威脅、兵役制度轉型的情況下,包含該採徵兵制或募兵制、役期是否調整,還有教召天數與訓練內容等問題,都受到了許多討論。 「當兵」對某些人來說是難以磨滅的回憶,隨著兵役制度的變遷,每個世代的服役經驗,也能反映不同的時代背景。但也常常引起了「只當1年」、「只當4個月」、「替代役不是兵」等爭論,同樣是履行服役的義務,這幾種制度在法規上到底有什麼差異呢? 主持人Yt跟Henry將從兵役制度的各種常見問題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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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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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本集節目含若干成人內容,請聽眾朋友斟酌收聽喔⚠ 隨著時代的演進,人們對於「猥褻」的定義可能也會越來越不同,在某個時代會覺得情侶走在路上牽手好壞壞,但現在情侶在路上牽手可以說是稀鬆平常。有別於此,例如在路上遛🐤至今仍然是難以被社會大眾接受的事,大家的觀念會隨著時代而改變,而如果要用法律來規範就會更顯困難。 刑法上的「妨害風化罪」是為了要保護社會上的「風」俗教「化」,但什麼是社會上的風俗教化,恐怕大家都很難說清楚,這樣該怎麼辦呢?本集節目中Yt將與Henry從刑法妨害風化罪出發,聚焦在「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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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失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用法律上過失的概念來理解,例如雖然沒有想要刻意引燃建築物、交通工具或物品,但例如疏忽沒有檢查爐火、菸蒂未熄滅等情形,而進一步引發火災,就會說是失火。又或者是刻意引燃物品之後,意外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也可以說是失火。失火行為的處罰比放火行為還要輕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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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執行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而實際執行的刑度。通常宣告刑會等於執行刑,例如宣告刑是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實際執行的時候犯罪行為人就會被關3年,並且繳納10萬元罰金。但有幾種執行刑不等於宣告刑的例外情況:數罪併罰如果犯罪行為人犯了2個以上的罪名,例如A先是偷了別人家門口的盆栽(竊盜罪),再跟鄰居口角而打傷鄰居(傷害罪),按照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法官會先針對這兩個犯罪行為分別審判、宣告刑罰後,再根據兩個犯罪的宣告刑去訂出執行刑,而不是單純把兩個宣告刑加起來。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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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般民眾依照國民法官法選任後,實際參與法院審判及終局評議的人,就是國民法官。只要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但如果是具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身分的人,例如犯罪在監服刑、受監護宣告等,即便符合前面的要件,依然不能被選為擔任國民法官。註腳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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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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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情,指的是監所中的管教人數、職員與受刑人間的互動狀況、安全設施、秩序紀律等相關情況綜合考量的情況,如前述幾點要件的表現都維持在一定標準之上,就可以說某監所的囚情穩定。註腳例如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2021),《囚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