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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六等親(不同性別)可以到日本登記結婚嗎?這問題應該等同於日本的同性伴侶能不能到台灣登記結婚,因為如果必須要符合結婚者(之一)的國籍的法律,而日本又會讓任何國家的人的三等外表親登記結婚,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表親婚姻(就跟台灣會讓任何國家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一樣,不管該國家是否承認同性婚姻),這樣法律似乎會打架。另外如果到日本登記了結婚而回台灣生下了孩子,那台灣會承認這個婚姻嗎?孩子會算作是雙方的小孩嗎?有辦法報戶口而能正常就讀幼稚園和小學嗎?孩子身份證的父母親的名字怎麼辦?另外這孩子以後能不能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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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關於這個法條,想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請教問題。甲有繼承人A、B、C、D四人,甲去世後在繼承人等完成遺產分割前,A、B主張C在甲生前未經甲同意、偽造甲之簽名騙取印鑑證明進而將原先甲名下之房屋過戶到C名下等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起訴要求C回復原狀,後經法院調查甲生前確實有贈與C房屋之意思而駁回A、B之訴確定在案。如果A、B想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權)、第767條再來告一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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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民法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制度,去提供繼承人一定的生活保障。但如果被繼承人希望自己所有財產都不給繼承人,因此把目前所有財產都捐贈給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是其他組織,讓自己沒有遺產好給繼承人,是合法的嗎?此時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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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阿姨未婚無子,外婆現在也94歲癱瘓在床大概率撐不到明年。阿姨本人的意願是不想在死後,她的任何資產因為法條的緣故,被迫分給他4個的兄弟姊妹一分一毫。我已從網上查只要是有立遺囑就一定會觸碰到民法的特留份,不知生前信託能不能將大量房產,在她死後繳完稅金後,完整的轉交給我本人,還是只能走生前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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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皆有遺留財產給三名兄弟,每位兄弟皆有分到各自的房產,而我分配到的為原本父母居住的房子,現父母已過世,父母名下的存款等皆已共同處理分配,而我分配到名下房子內父母所購買的家具、瓦斯器具等物品,是否歸屬我?抑或是仍需要三名兄弟共同處理?若物品歸屬三兄弟共有,未經其中一方同意,私自處理,如丟棄、販售等,若真需走入法律途徑,未同意如何處理的兄弟可以怎樣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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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因為我們家有四個小孩,只有一個女兒,其他都是兒子在父親名下有三間房產+1/4的店面母親則有一間基隆的房產因父親傳統觀念,有曾經說過他的房產要如何分配,家中唯一的女兒,會分配到的部分與其他三個兄弟少很多(應該有到破千萬)目前情況是,父親極有可能生前就會轉移財產,或是立遺囑而四位手足有同意如果父親分配不公平,願意再把分到的財產拿出來,我們四個小孩自行分配在想因口說無憑,是否應手足間先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保障權益,避免日後實際情況發生時,如果當中有人變卦,可以行使契約強制執行諸如此類的?或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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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客從房子跳樓自殺,但送到醫院急救後無效死亡,這樣房屋算凶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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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小父母離異並與父親和胞姊同住生活,父親已歿,從小與母親未同住也鮮少往來,我目前也無配偶和子女。1.天有不測風雲,如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本人名下的財產是否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為母親?2.若本人先行自書遺囑並於內容中囑咐全數財產指定由胞姐第一順位繼承,未來如真的需要是否第一繼承順位為本人之胞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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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被繼承人還完債務後,無剩餘遺產,是否還須要行使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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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保險理賠以及賠償的相關問題有些問題一直沒辦法溝通和處理,和前妻協議離婚後,我們有一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在男方這邊,當下她沒帶戶口名簿,所以戶籍沒有遷回去,說下次要看小孩帶過來辦理遷移,當日離婚之後她和她的家就都沒有在聯繫,也沒來探視過小孩,前段時間她的家人聯絡我,說前妻車禍身故死亡,要我帶小孩過去參與後事的部分,過去的時候前妻她的姊姊在和我吵說我們男方不給她們看小孩,詢問過後知道是在說離婚前那時候的事情?我回應離婚前的事也沒辦法說誰對誰錯,說的事情那天我人也不在沒辦法說什麼,當下這時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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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各位前輩們進來看我的問題並解答我的問題歡迎討論!!{非法律諮詢}題目:A因重大侮辱被繼承人甲,甲表示A喪失繼承權;甲死前自書遺囑未宥恕A並未指定應繼分給A;爾後甲死亡,A之代位繼承人須以何理由向其他繼承人請求A之特留分?目前我的觀點1.A因喪失繼承權,故特留分之權利亦喪失,被代位繼承人亦無應繼分(特留分)得繼承2.A之代位繼承人係以固有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僅承襲A之應繼分,故代位繼承人得主張該自書遺囑侵害A之特留分,牴觸民法第1223條規定3.有看到一個說法是,自書遺囑剝奪A之{繼承權},牴觸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但我想的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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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後遺留A地一筆,由其子乙、丙、丁、戊繼承,四人都忙碌異常,無暇辦理繼承登記。己因有意使用A地,於是與乙訂定A地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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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母無子女2.繼母已失智,目前在安養院3.父親不願意祖產落入繼母娘家,希望把祖產留給自己的子女4.繼母未辦理子女收養請問,這樣的前提之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達成父親的心願,讓財產給子女繼承,而非落入繼母的娘家手上?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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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撞倒了騎機車的乙,導致乙滾到馬路中間,剛好被開車的丙輾過,當場死亡。假設甲乙丙皆無違反交通規定,請問死者家屬應向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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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共同持有一塊75年的土地,目前狀況如下1.1/6(415-5)收歸國有2.1/6(415-4)買賣3.1/6(415-3)分割繼承4人其中一人移民國外已死亡很久4.1/6(415-2)分割繼承2人5.1/6(415-1)分割繼承1人6.1/6(415)分割繼承3人這土地無建物建號,可是上面都有房子.我們是415-2號,我爸繼承時年僅4歲,目前上面有2戶親戚將我們原來的三合院房子打掉,將他們自己的房子移過去爸爸從小就被虐待,17歲就離開到台北工作,往生前念念不忘祖厝應該要回來.不然對不起祖先.請問我們應該如何維護我們的權利.把土地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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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但是仍然有拋棄繼承的規定。請問在那些情況下才需要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呢?有甚麼好處呢?民法第1147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7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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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成年子女參加比賽獲得獎金,算是特有財產嗎?因為比賽獲獎是因為成年人比賽付出,跟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不一樣,所以我的想法是它不屬於特有財產。如果不是特有財產的話,該如何管理呢?民法第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有看到這篇: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方式不適當,可以怎麼做?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606